准予税前扣除项目的纳税方案设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3:01:55
(一)准予税前扣除项目金额:
1、准予扣除项目: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税法对扣除项目的要求∶真实、合法。
2、税前扣除确认应遵循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配比原则:
相关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
3、税前扣除项目的内容。
(二)管理费用税前扣除的设计
1、税法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
(1) 职工工资:
(2)职工福利费
(3)工会经费的计提
(4)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
(5)业务招待费:
(6)住房补贴:
(7)住房公积金:
(8)坏帐及跌价准备金:
2、税法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
(1) 劳动保护费:
(2)劳动保险费:
①社会保障性缴款:
②企业劳动保险支出:
(3)差旅费:
(4)会议费:
(5)车辆使用费:
(6)公杂费:
(7)邮电费:
(8)外事费:
(9)董事(股东)会费:
(10)租赁及物业费:
(11)修理费:
(12)水电取暖费:
(13)折旧费:
(14)低值易耗品摊销:
(15)无形资产摊销:
(16)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17)会员费:
(18)总机构管理费:
3、税法给予优惠的费用项目——研究开发费
(1)研究开发费的核算范围: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实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费、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2)研究开发费的税收优惠:
(三)营业费用税前扣除的设计
1、营业费用的费用项目:如果企业营销部门单独核算,应设置下列费用项目:工资、职工福利费、运杂费、差旅费、展览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保险费、业务费、代销手续费、佣金、其他。
2、广告费:
3、业务宣传费
(四)财务费用税前扣除的设计
(五)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
2005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签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发布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扣除管理办法》。
1、财产的定义及分类: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
(1)货币资产;(2)非货币资产;(3)其他资产。
2、财产损失的分类:
(1)按财产的性质分:
(2)按申报扣除程序分: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
(3)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3、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应坚持配比原则: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
4、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的范围:
(1)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
(2)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均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5、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的范围: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6、财产损失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的程序:
7、企业财产损失申报时间: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
8、财产损失认定的条件和证据:
(1)财产损失认定证据的基本要求:
①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②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③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2)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3)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认定条件和证据
(4)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
(5)固定资产损失
(6)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
9、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
财产损失确认标准及会计处理一览表
财产
种类
确认标准
会计处理


1、霉烂变质的;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且无重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
4、其他足已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
盘亏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计入管理费用;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1、长期闲置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
3、已经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
4、因本身原因,使用将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
5其他实质上已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
计入营业外支出




1、已被其他新技术替代、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
2、过法律保护期限、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
3、其他已足已证明已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
计入营业外支出


1、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等;
3、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被投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进行清算。
计入投资收益
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即:
财产损失=财产账面净值-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责任和保险赔偿
10、 资产评估损失的认定
11、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的认定
12、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13、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
14、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