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尊严与社会的良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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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尊严与社会的良序
时间:2010年07月20日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倪明胜
求是理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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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中,社会的演进总是处在有序与无序的这一对矛盾之中。社会的这种秩序状况我们可以简单地将其二分为常态型社会和非常态型社会。所谓常态型,主要表征为制度的规范与理性、社会的安定与和谐,非常态型则表征为制度的缺失与混沌、社会的断裂与危机。为此,为确保人类社会进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防止出现不可操控的混乱局面,我们总是力图确立多种样式的制度模式,以期实现社会良序化的治理。
不难发现,人类自身选定的某些带有惩罚性的游戏规则和制度样式,总能有效地抑制人们之间的交往中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或机会主义,并创设出一套良序的生态机制,将人类的行为导入合理预期的轨道。某种意义上,制度成为社会的“黏合剂”,它能有效地增进社会秩序,引导社会生活有序化、规范化、合理化。正如波兰的社会学者彼得?什托姆普卡在阐释社会变迁过程中民主制度的功效时指出,制度能帮助建立规范的确定性、社会组织的透明度、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权力的责任性、权利和义务的设定、职责和责任的强制性,以及人们个人的尊严、正直与自制。
从理论上说,理想化的制度架构,必然是现代、有序、有效的制度化模式,以其严格和规范化的约束机制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变革,并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自觉地将现代化所产生的新的意识形态和社会力量吸纳到体系中来,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化转型。然而,现实境遇中的制度安排和制度效能总会因为一些客观阻力和社会惯性而无法达到最优化状态。尤其是在法制缺失、人治色彩浓厚的国家中,制度的惰性和脆弱性尤为突出。理想化的制度安排同现实社会政治生活的差距使得秩序优良的社会总是难以建构。
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常识告诉我们,由于“可能性的边界”和“相关约束性条件”的存在,转轨国家中的制度运行的环境总是难以准确评估,这种不确定性和随机性使得计划模式(旧体制)向市场模式(新体制)转轨过渡的进程总是伴随着权力的专断、沟通的阻滞、利益的失衡和效率的缺失。
当前看来,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中国的社会结构与社会生活正面临诸多改变。社会的形态处于前面我们所说的介于常态型社会和非常态型社会二者之间的“过渡”形态。在这样的背景下,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推进,原有的利益分配关系、社会交往关系、政治权力关系等都将逐步消解,新型的利益关系、沟通协作机制、权力监督体系等在制度的整合与重构中正日益生成。中国转型期的“过渡”形态所呈现的是旧体制(存量)继续维持,新体制(增量)日渐生长的“双轨制”演化形态。在这种“二元转换”的新旧体制交替之际,新生的社会关系亟待制度的规范和调整,但囿于旧制度的不适应性以及制度供给的短板效应,使得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大量的政策缝隙和漏洞,从而造成利益分配的失衡、权力监管的乏力、社会道德的滑坡、改革成本的加大。
近年来,因城市拆迁、城管粗暴执法、劳资纠纷、司法不公等引发的群体性冲突事件日益增多,这些群体性事件涉及面广、存在着激烈的暴力冲突和对抗,这种作为“弱者的武器”的集体抗争形式,对社会的秩序和安全造成严重的破坏。当我们回过头来审视瓮安事件、石首事件等这些集体性上访和聚众闹事的群体性抗争行为,我们会发现触发这类事件的诱因和导火索虽各不相同,但其根源则大同小异,即基层政府的违法行为或政策执行的偏差所导致的个体利益受损,面对现实的困苦和不满而形成的个体自助式的弱者抗争逻辑。
每一起事件看是偶然,实则必然。当前,某些地方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官商勾结、司法不公、为非作歹、欺压百姓的行为,使得老百姓同基层政府的对立和冲突不断升级,这些长期积压下的民怨在偶发事件的推动下会一触即发。
试想,如果政策执行出现严重偏差,基本的执法和司法不能公正地捍卫老百姓最基本的权利和尊严,源源不断的上访大军和群体性冲突事件怎么能够停止?我们把这种状况描述为“制度的断裂和失效”。这种“制度的断裂和失效”不仅表现为制度本身的权威遭到质疑和否定(即制度的弱化),也使得国家和社会正常秩序得以维护和运转的基础遭到破坏,最终有可能引发政治系统的危机。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从当前改革的现实境遇来看,我们最奢望和稀缺的恰是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和系统高效的制度设计。某种意义上,现行的制度弱化、制度断裂正成为制约中国社会快速发展的最大瓶颈。在当前的社会形态下,要建构一个秩序优良、权力规范、结构合理、运转高效的现代化社会,我们必须扎扎实实地推进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不断优化和提升制度运行的软环境,真正意义上发挥制度的效能,让制度有尊严的切实运转起来,这才是治本之道。
鉴于此,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我们要充分发挥法制的功效,从立法、司法、执法的制度层面推进法治型政府的建设,真正意义上确保老百姓的民生权和民主权得以切实维护;我们要不断完善和构建科学合理的民主问责制,要不断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完备执政过错追究机制,真正意义上实现多元化的监管;我们要转变执政理念,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通过不断改进和创新政府的管理制度,全面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我们还要不断完善公民政治参与制度,要不断拓展公民政治参与的场合和强度,保障公民政治参与的权利和构建科学合理的民主治理机制,以实现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的良序化治理。此外,我们还要不断完善党内民主制度、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
毫无疑问,我们应以更高的价值理念来推进这些制度的转型和制度的创新,以更为优良的制度体系和程序过程来规范个体的自利行为,约束政府公共权力的行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制度深入人心,在渐进中推进变革,一个以民主和正义为根本价值诉求的现代中国,定能取信于民、造福于民。
求是论坛  网站编辑:乔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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