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劫匪叶县张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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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形亲情
通过旁听案件的整个过程,人们都会发现这样一个惊人的事实:在11名被告人中有夫妻、父子、兄妹、叔侄、姑侄及其他关系。张小马、张云志是兄弟关系,同时又是张书海的侄子;张大国与张世镜是一对父子。他们本是最亲近的人,应该过着和睦的常人生活,但是,是什么使这些本该是亲人的人,却共同走上审判台接受审判?其中的罪魁祸首就是张书海。
今年46岁的张书海当过兵,退伍后当了几年民兵副指导员。后来,他又开过照相馆,卖过麻将,但始终都没有赚到钱,自己的生活也始终没有走出困境,这给他的自尊心以极大的打击,加上他在社会上闯荡几年,看到并欣赏的基本上都是社会中的不良现象,接受的是腐朽观念。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张书海,把这一切全归结到“钱”上,这也使他对钱的追求,达到了一种痴迷的程度。金钱使他利令智昏,使他完全丧失了良知,泯灭了人性,进而把亲情当做了犯罪的筹码。今年32岁的张玉萍是张书海的亲妹妹。张玉萍在卫生学校毕业后,认识了郑州的一个有妇之夫,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这个男人一走了之,无奈,张玉萍只好带着女儿一个人在郑州生活,并开了个门诊部。1995年,她在京金花苑买了套房子。张书海1995年带领家人来郑州后无处安家,就一直住在妹妹张玉萍家。从此以后,张书海就把妹妹这个家作为他实施犯罪的落脚点,他大部分的犯罪预谋都在这里进行。他的妹妹也逐渐成了哥哥实施犯罪时最亲近、最可靠和最得力的帮手。
王雨是张书海的妻子。1999年3月3日,张书海在抢劫作案后回到家分赃,王雨看着张书海将装着所抢现金的绿色银行专用款包用刀划烂,她明知款包是犯罪物证,仍将该款包销毁。张书海等人抢劫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银基支行营业部后,将抢劫银行所得的现金交给王雨。按张书海的安排,王雨将其中的28万元分五笔以其本人名字存入郑州市农行陇西支行、建行郑州市二七路支行等金融机构。2001年6月13日凌晨,王雨在得知张书海抢劫罪行可能暴露后,仍资助张书海2000元人民币帮其逃走,并按照张书海的安排,伙同张玉萍将家中的作案工具五连发猎枪及张书海存放在家中的“五六式”步枪子弹258发、赃款28.1万元等赃物予以转移,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张宏超是张书海的儿子。在家一向作风专制和粗暴的张书海,没能让儿子走上正确的人生之路。张宏超的经历很简单,自幼在平顶山叶县上学,1997年从叶县二高毕业后来到河南省公安专科学校上学,学习刑事侦查专业,还是学校的学生会干部。在他人生旅途最关键的时刻,身为其父的张书海却把儿子带上了犯罪的道路。张书海1997年准备抢劫郑州市电信局淮河路营业厅,开始时只有他、张小马和张玉萍,人手少。这时张书海在找帮手时先想到的是自己才19岁的亲生儿子。他就利用张宏超星期天回家的时候,指使张宏超去营业厅熟悉地形,为抢劫作准备。在1999年3月准备抢劫建设银行交通路储蓄所时,为了解储蓄所室内的防护装置,张书海给了张宏超500元钱,让他以存款的机会观察储蓄所内部的情况。张世镜和乔红军都是张宏超的同学,由于都是叶县人,他们经常跟张宏超去他家玩,而张书海也一手把他们引入犯罪的泥潭。在法庭上,张宏超似乎也有所悟,他在陈述中说:“今天,在这里,我看到我的家人、亲人和朋友站到法庭上接受审判,我心里很难受,特别是我的两个同学,是我带着他们干的,我希望法庭能酌情从轻,给他们一次机会。”
今年34岁的王志昆是张书海妻子王雨的亲侄子。据王志昆交代,从小他家里就很穷,哥哥为了供养他上学很早就辍学了,后来王志昆考上了大学。在武汉市上大学期间,张书海夫妇给了他“很大的帮助”,每学期开学,张书海都要拿出一些钱来“帮助”他,这让王志昆感激不尽。1990年大学毕业后,王志昆努力工作,是一个很有前途的年轻人。“12·9”案发后,当王志昆从新闻上获悉“12·9”抢劫银行案正是张书海所为,而打死保卫人员的那支枪正是自己给张书海的时,他曾想去自首。几天后的一个早晨,王志昆去上班,走到单位门口时,被警方拘捕。王志昆写下了几十页的悔过书,在庭审当天交给了法庭。在法庭上,王志昆这样陈述:“我从没想到自己会变成一个罪人,是我没有处理好亲情与法律的关系。现在我才真正体会到‘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滋味,在此,我要提醒世人,在与亲戚朋友的交往中,千万不要忘记法律……”
据法庭上张书海和有关被告人的供述,张书海的人生观是这样表述的:“在这个社会上生存,如果没有钱,什么身份和地位都没有,要干一番事业更需要钱,干事业必须先搞好资金的原始积累,我试过比如做生意等多种方法挣钱都不行,要有钱非得大干不可。”由此不难看出,张书海的所谓“大干”就是要“抢银行”,他的所谓“资金的原始积累”,就是要通过“抢银行”完成。铁的事实也证明,张书海也正是在这样一种几近扭曲的人生观的促使下作案的,对金钱的贪婪使他失去理智,变得疯狂和偏执,从而不惜带着儿子、妹妹和侄子大肆抢劫银行,最终使他们走上了一条不归路。
依法宣判
法庭经过三天公开开庭审理,于2001年8月18日18时30分,当庭对11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依法以抢劫罪、非法持有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张书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判处张书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万元;以抢劫罪判处张宏超、张世镜、乔红军、张玉萍、张小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转移赃物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判处王雨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王志昆有期徒刑十年;以抢劫罪判处张云志有期徒刑五年;以窝藏、转移赃物罪判处张大国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窝藏赃物罪判处李进才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判死刑的6名罪犯已于2001年9月14日上午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