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布2007一号令 力斩恐怖组织融资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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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监测恐怖融资行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恐怖融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11日签署央行2007年第一令,发文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央行称,此举旨在规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行为。
恐怖融资是指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它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它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它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它形式财产。
官方新华社的报道说,这一办法自11日发布之日起施行。“反恐融资”是当前全球反洗钱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鉴于世界上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成为各国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反恐融资”已成为当前中国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
中国在2006年下半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洗钱法,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反洗钱法。此后,央行等部门陆续公布系列配套文件,《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就是其中关于反恐融资的一个具体管理办法。
曾经参与反洗钱法草案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安徽分行行长赵鹏11日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说,这一办法的出台能有效切断恐怖组织的资金链条,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打击恐怖行为。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对恐怖融资行为做出了明确界定。央行要求,金融机构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根据规定,这一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银行,以及涉及证券、期货、基金管理、保险、信托投资、金融资产管理等各个领域的金融机构。这包括境外在华设立的金融机构。
央行此举意味着中国在反洗钱工作方面的法规更加健全,这同时也被业内视为中国为即将加入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反洗钱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所做的一次努力。
近年来,中国在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国际合作领域最重大的举措,就是积极致力于加入FATF。FATF已于2005年1月接纳中国成为观察员,并于2006年正式启动了互评估程序。
根据计划,中国将于2007年6月在FATF全会上进行答辩,FATF随即将就中国加入FATF进行表决。根据今年5月底在第二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中达成的共识,美国强烈支持中国在6月召开的FATF全会上成为FATF成员,双方理解中国将采取适当步骤以达到FATF核心成员资格标准。
赵鹏说,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好相关义务,共同防止恐怖融资行为。他还建议,金融机构一线员工应积极学习相关知识,提高反恐融资意识,监管部门可出台更具操作性的细节措施以及鼓励应用更现代化的技术手段。
中国对反洗钱的态度和立场历来十分鲜明和坚决,2004年作为创始成员国发起成立“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2005年1月,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最著名的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接纳中国为观察员。
办法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份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它形式财产者。
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份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它形式财产者。
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份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它形式财产者。
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份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者。
五、怀疑资金或者其它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可能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份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者。
六、怀疑资金或者其它形式财产用于或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它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它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份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者。
七、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它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份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它情形。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二)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它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