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权力中的黑社会 第一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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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上)
有组织犯罪和黑社会
对俄罗斯有组织犯罪史感兴趣的人,应该去阅读内务部将军A.古洛夫(A. Гуров)的书《红色黑社会》(莫斯科,1995年),作者的命运与他的书一样值得重视。还在苏联时期,A.古洛夫便在内务部工作人员中,第一个敲响警钟,呼吁阻止有组织犯罪对国家显而易见的攻击。
当时,一切不符合领导阶层关于社会主义认知的(卖淫,毒品,贿赂及其他社会病,自然,还包括有组织犯罪)的犯罪,都被认为(在国内)是不存在的。所以,献给他的不是一束玫瑰,而是相当地多的荆棘与刺。
最终,当已经无法否认有组织犯罪的存在的时候,像警察上校B.韦杰涅夫(В.Веденеев)在其书的前言中写道的那样:古洛夫,成了“第一位,也是最后一位苏联内务部著名的‘反有组织犯罪第六管理总局’局长”。
八十年代末,古洛夫得以在内务部里组建‘反有组织犯罪管理局’(УОП)。И.克罗里科夫(И.Корольков)在一篇长文中(《消息报》Известия,1995.2.18)抱怨内务部反有组织犯罪管理局的活动,正是因为刑事案件的活动过于经常地指向“自己人”。文章标题叫做《孤岛:反有组织犯罪管理局。为什么由警察队伍中赶走与犯罪做斗争的人》。文章中例举了许多发生在梁赞州的实例,但这些事实,正像我们所看到的,也是所有地区所特有的。在6年的时间内,这个部门被四次“改组”。诚实的警察被保住了,其他的自己离开了。在二处(反抢劫与反欺诈)14个岗位编制只填满了一半。克罗里科夫写道:《出现了危机,本应该是规矩人在下属部门中工作(我觉得,在内务部所有下属部门中都应该是规矩人在工作---作者),最终,留下的不是死缠烂打的人就是受贿者》。文章中的事件,如果不是因为它们在我们这里极为普遍,我就会把它们称作是恐怖的事实了。
有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的概念,正如它们的来源,区别与共同点至今仍引来理论家和实践家们激烈的争论。
美国司法部(它的功能,大致相当于我们的内务部)及联邦调查局在1975年确定,所谓有组织犯罪,就是:其成员的基本行为,与以获取个人收入为目的,从而违反法律的,任何群体性质的活动相关。
俄罗斯大百科辞典是这样定义黑社会的:《由成员组成的团体,其行为依照某种一致达成的犯罪目的》。这种定义完全派不上任何用场。在此定义之下,任何犯罪团伙都会漏网。此外,依照这种定义,那些为了自己的活动需要稳定的金钱注入的恐怖组织(类似艾塔或者爱尔兰共和军)也会逃脱,
我作为本书基本概念的观点是,必须要将黑社会的概念与有组织犯罪区分开来。
有组织犯罪,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现象。以获取非法的,即犯罪收入为目的的,有组织的,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和纪律的,稳定的群体都属于这个范畴。任何犯罪团伙,甚至像罗宾汉或者普希金的杜博罗夫斯基这种绿林好汉也均属此列。
已经在当代,在国民战争期间就存在过无数各种大小不等的,各种颜色的犯罪团伙,白的,绿的,黑的和红的,有时它们以高尚的目的为掩护,类似于马赫诺老爹,专门或顺便从事原始偷盗活动。还有很多的纯粹的犯罪团伙,且其中不乏成为知名的犯罪团伙:“小金手”索尼卡(Сонька)团伙或者那个偷了列宁的科舍利柯夫(Кошельков)团伙。顺便说明,如果不算司机兼保镖吉利(Гиль),列宁到处活动是不带保镖的。和现在的非常“民主的“俄罗斯国家领导人有否可比性?比如,等待普京专列到来的时候,上千的保镖堵塞了道路,上百辆“平头”百姓的汽车几个小时地阻塞在那里。这个问题甚至拿到了议会去讨论。不用说,自然是毫无结果。
黑社会 拥有另外的生存环境和另外的性质。其名称和来源与西西里紧密相连。但同样是在意大利,这类组织也有着不同的称谓,南部的卡莫拉匪帮(CAMORRA存在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译注)或恩德拉根塔。我认为,黑社会的出现与封建的意大利国家的极端分裂于衰弱有关,当时国家已经没有能力保障农村封建主的统治地位以及贫穷农民的绝对服从。黑社会出现在国力衰弱的地方,它与国家合为一体并逐渐取代国家的功能,这现象在外省尤为明显。
地主们建立了由雇工组成的队伍,并在其协助下在自己的领地建立了残酷的恐怖制度。在那些联系紧密的、盘根错节的家族、亲属关系下,家族成员们保证了相互间在所有方面的忠诚,这种关系的存在,对处于发展早期阶段的社会来说是特有的,正是它促进了黑社会的活动。对家族的不忠、背叛、向政府告密,均被视为对家族罪孽深重的犯罪行为。违反了沉默的律法(即保证沉默,互相担保不泄露秘密,意大利文Omerta—沉默,连环保;俄文омерта,重音在最后“а“上)会导致唯一的一种惩罚----死亡。死者的嘴里被塞满石头。如果找到了尸体,嘴里的石头则生动地解释了死亡的原因。所以,稍晚些时候,在美国那些由西西里移民组织起来的黑社会团伙和帮派,叫做”家族“。每个家族的首领是“教父”,“唐”。不一定所有黑社会成员都有亲属关系。虽然他们基本上都是同一个民族的:意大利人、犹太人、爱尔兰人、中国人。在经过考验、发誓忠诚和亲吻“唐”手上的戒指的仪式之后,可以接受别的民族的人进入“家族”。我想,确实,在中国的黑社会中如果有过别的民族的代表,那也是很稀少的。
有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的区别在哪里呢?当然,黑社会,是有组织(高度组织性的)犯罪的一种形式,但黑社会的区别是,黑社会与国家的联系达到相互交融的程度。普通的犯罪组织,盗匪集团,团伙,或是完全与国家机构没有任何联系,或是仅与被收买的情报提供者,和在国家机关的其他助手和靠山有“联系”,一般是警察局里的。
A.古洛夫认为,在俄罗斯犯罪联合有五种形式:1.有组织团伙:由3—5人组成,没有很突出的领袖。2.帮派:较稳定的组织,由几十个成员组成,有头目,由头目来划分成员的角色及任务。头目们与官员,但更经常的是同警察局及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有联系。3.抢劫集团:像法律将其定义的那样,是稳定的武装团伙。从事袭击组织和公民的(犯罪活动)。非常危险,几乎与外界没有联系。4。犯罪组织:(明显不是很成功的称谓,因为所有犯罪联合都是犯罪组织)。这种形式“在通常的意识当中”古洛夫将其归于“黑社会”,并指出这样七个特征,像有物质保障基地(以前是“大锅饭”[1],现在是以银行的形式)。除了头目,还有小委员会(黑话叫“政治局”),其每个成员通晓抢劫集团活动一定的领域。还有大委员会或者“兄弟圈”。这样的组织由上千甚至更多的人组成,划分成团队,帮派(小集团)。存在严格的“等级表”和一系列特权,就像苏共中央的官级表一样,有随从人员、保镖、汽车品牌等等的(相应规定)。
古洛夫还说到一个独一无二的,纯粹俄罗斯的现象: “合法盗贼”,并且说起他们就像说犯罪组织,附带说明,他们更让人联想到合作社。但合作社,也是个有明确的组织结构的组织。只不过合作社里的所有制关系有别于其他组织。而“合法盗贼”只和“大锅饭”有关联,“大锅饭”平等地属于所有人而非任何一个个体且是个人间关系。认为“合法盗贼”是个组织,我没看到依据。
二十世纪初俄罗斯著名政治活动家、君主主义者B.B.舒尔金(В.В.Шульгин)在斯大林的集中营度过了12年,清楚地知道这种团伙。在自己的《列宁的经验》一书中他写道:“由自己狱中的经验我得出结论,“盗贼”(盗匪这样称呼自己),这不是个党派,而是某种有组织的联盟……
敌视一切政权和一切建设性的这个力量,对我来说毫无疑问是存在的。它的比重从我身上滑落,但想像得出,有时它对我是威胁。我觉得,在某种情况下强制的机关在震颤,现在在那里强盗掌握了生杀大权。可以想见,在诚实的人正在联合的时候,这些已经联合起来的盗贼都能干出些什么坏事“。
舒尔金在集中营的条件下观察了“合法的盗贼”,那里,实际上正是他们统治着集中营的全体人员,他们利用匪徒们作为强制力量,来对付那些被称作“爷们儿”的普通犯人。由此给人有一种组织的印象,且是敌视国家的组织。舒尔金没能预见合法盗贼与政权的同流合污。禁止与政权的任何接触,甚至是禁止读报,是“盗贼们”最基本的法律。而现在,根据《论据与事实》报(Аргументы и факты)的消息,国家杜马议员中间,有七名合法盗贼。在监外这些合法盗贼保持了紧密的个人间的关系,但不构成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