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伤单位难逃责任 考勤记录也是雇佣关系证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3:53:29

自己的员工受伤了,单位却因为怕负担过多的医药费,急于摆脱和员工的关系。但是除了合同外,还是有很多东西能证明员工和单位关系的,最终逃避还是没能成功。今天记者就给您讲一件这样的事。

工作中不慎受伤

李晓磊(化名)已经40多岁了,工作单位倒闭后,他就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直到2007年11月8日,李晓磊逛街时在一家五金仪表公司的大门上看到招电工的广告,便到该单位进行洽谈,没想到洽谈还很顺利,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每月给付李工资1000元。

次日,李晓磊开始上班,从事电工工作。因为工作来之不易,李晓磊工作特别认真。但是好景不长,12月16日,他在工作时不慎从房上摔下来,被送往医院,诊断为腰3椎椎体爆裂骨折并不全瘫、颅脑损伤。

住院12天后,李晓磊出院了,但是丧失了劳动能力。医生嘱咐他,应适当应用对症药物,继续卧床至术后4周,1年后根据愈合情况,考虑手术取出内固定物,还要定期到门诊复查。

单位要撇清关系

住院期间,李晓磊单位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但是听说还有术后保养等,单位再也不愿意承担了。为了少花钱,李晓磊的单位把李晓磊告上了法庭,称他们不属于雇佣关系。

面对单位的逃避,李晓磊感到很气愤。“单位不能因为没有合同,就不承认我们的雇佣关系。”李晓磊说。为了证明自己是该单位的员工,李晓磊提供了单位给他办理的胸卡、病志、饭卡、工作服押金收据和工资条等证据。胸卡上还有单位名称、员工姓名、部门工程部、职务等。

实际劳动关系成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领导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的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经过调查,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原告为被告发放胸卡、工作服、饭卡、工资等,足以证明被告系原告单位员工的身份,被告与原告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予确认。原告主张被告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故原告请求法院认定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驳回了李晓磊单位的诉讼请求。

面对法院的一审判决,李晓磊的单位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记者 王晓波 实习生 邹欣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