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好三道关口,莫让官员财产申报成“省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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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三道关口,莫让官员财产申报成“省报”(转)   作者:老大不幸福 于 2010-07-15 09:42:57 发表      只看该作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下称《规定》)。由于缺乏透明和有效的监督举措与之相伴,很多人对这一《规定》的效力产生质疑。其中关注度最高的就是官员财产申报。说实在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并非一个新鲜事物,早在1995年就曾经发布过《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再次出台《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新出台的这个《规定》在之前两个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整合,并且明确了监督主体,加重了处罚力度,是一个完善基础上的替代。

新《规定》重点是官员财产申报,社会关注的是官员财产申报是否能真正落到实处,是否能真实全面申报,唯恐申报变成“省报”。为此,笔者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应该把好三道关口。

其一要把好监督关。对于领导干部的监督一直是干部监督的重点和难点,新的《规定》要想破解这个难点就必须要辅之以更为有效、有力的监督举措,重点打破“下级不敢监督、同级不愿监督、群众无法监督、上级监督不了”的怪异现象。监督不力或监督缺位,一直是造成各项制度、规定形同虚设的关键所在。倘若是监督有力的话,那么1995年和2006年的两个规定就足以解决官员腐败的根本问题了。我认为,当围绕同一个问题不断出台新的规定、办法的时候,那其实就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这就好比打仗一样,海军不行就派上陆军,派上陆军还不行,那就加派空军,海陆空都用上了,再打不赢也就打不赢了。因此,倘若没有有效监督领导干部的办法和举措,则官员财产申报注定只会再次落空。

其二要把好审查关。新《规定》出台离官员首次申报之间尚有数月时间,这一政策性的缓冲区间,留给官员财产转移的可能性和空间很大。新规定虽然锁定了官员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子女,但纵观以往腐败官员案发的情况,不少腐败分子的腐败成果,除了被《规定》中提及的配偶、子女消受外,还有官员的情人,各种形形色色的隐秘性财产如何掌握,是否也要申报?而且即便是没有情人,官员的财产要转移到配偶及子女以外的人员名下也并非难事,即便是官员的远房亲戚,我想这个时候出面代管一下官员的财产绝对是一万个乐意,我们是否还要株连九族地去组织审查、去全面申报呢?如何审查、界定官员所属财产,使申报的财产不能省、无法省,堵住瞒报、漏报的后路,才能确保财产申报具有真正的现实意义。

其三要把好真实关。真实申报是中央废止前两个规定,出台新的规定的核心所在。但在实际操作中,稍有不慎,则会使得官员申报数据的真实度、可信度严重打折。比方说,假如某个官员在任官以来一直是洁身自好、严于律己,做到了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则该官员如实申报问题不大。倘若某个官员之前确已跌进腐败深渊,拥有巨额非法财产,如实申报很可能落得人财两空,在这种情况下,你说他是选择大义灭己呢,还是选择侥幸蒙混?我想他必然会铤而走险,选择后者。可以说,几乎所有的官员都知道搞腐败是危险的、是犯法的,但腐败分子的客观存在,说明了什么?说明了心存侥幸,被抓了那是背时倒霉,不被抓到那就是爽之极矣。要知道腐败分子即使被双规尚且不愿主动交待,一纸规定摆在面前就悉数申报了,可能吗?再说,新《规定》自始至终也未提及和明确,官员凡是申报了的财产都将视为合法财产,可以合法拥有。没有这句话,谁愿自亮家底?因此,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可信,无疑是此次财产申报的又一关键。

综上所述,本人以为新《规定》虽好,但倘若不配套更为严格的监督管理和审查机制,恐落实起来实在有难度。如果没有铁一般的配套措施,这个《规定》出台的意义恐怕仅仅只能是震慑部分官员,自此以后要好自为之、谨慎“行事”,不轨行径当有所收敛。这显然与党中央、国务院出台此《规定》的初衷相去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