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第三方支付新政 - FT中文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7:13:35
 

解读第三方支付新政

作者: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专栏作家 李寿双 字号最大 较大 默认 较小 最小 背景                    收藏 电邮 打印 评论[12条]  

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6月21日发布央行令,制定并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或“第三方支付禁令”),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办法》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办法》限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范围较广,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在《办法》公布的当天下午,我就收到两家网络支付企业的咨询电话,关注自己企业是否需要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很显然,为数不少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受到了《办法》的严重冲击。对于数量众多的资金实力不足的中小型支付企业,更可谓是灭顶之灾,接下来的道路无非是四种选择,最理想的是融资或追加投资,申请支付许可证;其次,希望能被一些大的机构兼并,但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能卖一个好价钱的;再次是在冒险活动于灰色地带,继续支撑,但很难发展壮大;最坏的结局就是被迫关闭。同时受到不利影响的还包括了预付卡业务,这条政策的影响甚至可能更大,因为预付卡的使用已经是各行各业非常普遍的做法。

类似支付禁令这样影响行业命运的文件,并非第一次出现,相反可以说是时常有之。比如在网络视频行业,2007年12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要求所有从事互联网视频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其门槛,除一千万注册资本的要求外,“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的资格要求,让很多民营企业难以跨越,这曾一度让很多从事互联网视频业务的网站遭受灭顶之灾。

第三方支付禁令除了让我们认识到支付行业的商业环境变化之外,更给予我们如何应对此类政策,甚至如何选择所从事的或所投资的行业,很多的启发。

首先,类似于第三方支付禁令这样的法规,时刻提醒着我们,即便我们认为中国已经大体步入市场经济的轨道,但中国的市场经济仍然是管制经济,没有走出新中国最早的经济领导人陈云提出的鸟笼经济的范畴。大家时刻不要忘记我们身处笼子之中,如果触碰鸟笼,必然撞得头破血流;相反,只要碰不到笼子,就可以自由自在飞翔。市场经济改革,不过是把笼子的边界不断扩大,但笼子始终都在,而且更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笼子还是不断变化的,看似稀疏的铁丝网,可能随时会有新的政策补上。之前《支付结算管理办法》(银发[1997]393号)曾经有过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这就相当于行业的大笼子,但无非对网络支付等新形式未做详细规定,而第三方支付禁令就是填补政策稀疏地带的新的铁丝网。如果从事相关业务的公司自以为可以突破鸟笼,另辟天地,那就会撞得头破血流。因此,《办法》给我们的启示之一就是一定要认清自己活动范围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