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08年度生猪养殖业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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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8年度生猪养殖业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标准的通知
龙新政办〔2008〕259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2008年度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计划》(闽财〈建〉指〔2008〕65号)的要求,为更好地完成我区流域内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特下达2008年度生猪养殖业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养殖场必须按环保要求(即:每1头猪需建0.4立方米的沼气池,并按每50头猪需种1亩狼尾草或每10头猪需种1亩果〈竹、林、菜〉吸纳沼液或每1头猪需建6平方米的生化塘)认真开展治理工作,确实做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有采取下列措施的生猪养殖场予以一定补助:
1、新种植狼尾草每亩补助100元;
2、新上一套灌溉系统补助500—1000元;
3、新安装一台干湿分离机补助5000元(2008年12月31日前安装的);
4、新建一个供有机肥厂收购的集粪池补助500元;
5、新建一个储液池补助500—1000元;
6、养猪场的狼尾草打浆机每台补助500元,狼尾草切割机每台补助300元;
7、对达到零排放的养猪场,存栏1000头以下的补助1000元,存栏1000头以上的补助1000—3000元;
8、洛东发酵式零排放养猪场的补助办法:一次性补助每立方所需菌剂(220克)的费用,发酵床按20元/㎡予以补助,单个场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2万元;
9、用于有机肥生产的搅拌机每台补助500元;
10、用于有机肥生产的发酵棚每平方米补助10元;
11、片区治理按片区生猪存栏数每头补助不超过10元。
注:(1)凡违法抢建、扩建的养猪场一律不予补助;(2)当年享受中央、省、市相关治理资金及标准化场建设补助的养猪场不再享受此类补助。
二、工作要求
1、各乡镇、街道要对照今年下达的生猪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目标,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2、区龙管委、财政局、环保局、畜牧局要组织人员对各乡镇、街道治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后,按各乡镇、街道的完成情况一次性发放补助资金。
3、区政府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补助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收回补助金,今后不再列入补助范围。请各乡镇、街道认真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