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一分对德与善的宽容和虔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6:43:39

如同往常一样,兰州千人围观并嘲笑见义勇为的事情再次在网上引起了热烈的讨论,依旧是压倒性的义愤填膺,压倒性地对道德沦丧的批判,压倒性的对人心不古的感慨。

看来我们这世界并没有丧失了道德指向啊,大多数人都是明辨是非的嘛!可为什么我们这社会又如此一次次地让我们寒心呢?

不要对我们的道德做过分的、“无理”的指责和贬斥

我绝对无意于为那些对呛水的施救者予以嘲笑的人进行辩护(事实上我怀疑对这一情节的报道的真实性,我更愿意相信那是对施救者的鼓励),但我绝对相信我们的道德并非有如一些人所说的那样“沦丧”、“泯灭”,我相信更多的人依然可以坦然地在道德的星空下安眠。很多人都说到炒作这个词,话题是炒热的,但我们的道德却有可能是被炒冷的。

我不认为指责围观的一千多人道德低下是合理的说法。总是要人“舍己救人”是不是很正当或很现实的呢?要知道,人是一种理性的动物,人的第一需求是保障自己的生存、安全和利益。甚至,这还谈不上什么理性不理性,而是一切动物的本性。当一个人给予他人、帮助他人的时候,他首先要保证自身在相关方面的能力——这实在是再自然不过、再正当不过的考虑。当我们面对一个陷于危难的同类,需要我们身犯同样的甚至更严重的险境予以搭救,那些不假思索、不顾自身安危就施以援手的人当然有值得我们感佩和赞颂的一面,他们使别人获得了幸福,增进了社会的幸福总量。而与此同时,那些因为自身不具备搭救或帮助他人能力的,或者是不确定自己犯险之后是否能保全自身而处于观望状态的人,是不是他们就是德性与德行黑暗的人呢?我看未必。在他们有能力帮助别人的时候,他们同样会慷慨地播撒自己的爱心,使这个世界变得更加温暖。中国生活在赤贫状态中的人很多,我们这些坐在电脑前写博客的人并没有把自己的网费捐献给他们以换取口粮,我想并没有人赞同“这充分说明了我们网民道德的阴暗”的话吧。

从另一个方面说,一个人为了成就危难者的生存或利益,为了成就自己道德上的崇高,就弃父母的养育之恩、亲朋的关怀之情以及如此如此之多的那些爱我的人和我爱的人于不顾,难道能说这就是足够无私、足够道德的?相对于那些陌生的人,难道我们更应该考虑的不应该首先是那些为我们付出过的、有恩于我们的人吗?人是应该首先为自己的生存和安全负责的——即使是在别人处于危难的时候,这仍不减其正当与合理,也丝毫不能说明众人道德的不复存在。

不要对善行做过分地苛责,树立不切实际的标准

有的网友质问记者为什么下水救人,这让我想起去年被誉为“中国最美的女记者”曹爱文的事。当时曹作为记者因为先救人后报道而被很多人赞扬,同时,又有一些人跳出来指责曹是在做秀。曹究竟是不是在做秀,除了其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无从得知。但是,即使她在做秀又怎样呢?难道因此她救人的行为就不值得我们赞赏了吗?我们在道德问题上往往存在两个误区(或者说只是我个人认为的误区):一是利他的行为只有在“纯粹的善”的动机基础上才称得上是道德使然,才是值得颂扬的;再就是往往是在施救者损失了自己一部分或全部分的利益甚至是生命的时候,才足以值得人仰望。我觉得此举大可不必。何必要苛求这世界上存在纯粹的、全然的德性和德行呢?为什么我们在自己不断地欲求、不断地索取的时候,反而要期待他人“忘我”,并由此建立起不切实际的道德观且为之忿忿不平呢?道德应该是实际的,也应该是宽容的。只要一个人在无义务的状态下,在他人存在被帮助的需求并且主观上愿意被帮助的状态下帮助、搭救了他人,即使他并不全然地为了利他而是考虑到或考虑过了自己(安全、利益或名声),即使他没有多么可观的付出,我仍然愿意赞扬这种行为,依然愿意奉其精神为一种德性——难道这样就不有助于危难者了吗,难道这样就不有助于我们这个世界更加地美好么?

又想起前些年,有一个东北的男子也是见义勇为,营救一个女青年,结果救上来一看,竟然是自己的女儿。一时间,又有人争论这算不算是见义勇为。我很疑惑,为什么是自己的女儿就不是见义勇为了呢?难道两者不都是独立的人吗?抑或是男子是因为那是自己的女儿才奋勇相救的?被救的人“意外地”是自己的女儿,难道这不正是对男子善行的最好回报吗?

关于要不要立法以使人不得见死不救,我看还是要慎重。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和荣誉倒是可以。一项法律的确立,不能仅仅看到社会上貌似存在立法的需要,更要看立法后的可行性,以及立法所能带来的其他后果。如何确定一个“见义”者是否具有“勇为”的资格,这在程序上是存在难度的——由此,我们也难免因为这样的立法而造成对他人的误判和冤屈。当法律不确定能实现我们所期望的状态的时候,还是寄希望于道德吧。要知道,错误的法律会导致自由的丧失。

最后想说的是,对他人的德与善的过分质疑,是不是对自己的德与善的不信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