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将发展成为农村“社区性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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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将发展成为农村“社区性金融机构” 
2006.12.27

   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韩洁、谢登科)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26日表示,我国将把农村信用社办成面向乡村、面向农民的社区性金融机构。

    周小川受国务院委托26日下午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上作了关于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

    他指出,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农村信用社仍然存在经营粗放、管理薄弱、盈利能力较低、风险较大等问题,下一步将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联社管理体制。

    2003年6月,国务院决定在浙江等8个省(市)实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到2004年8月,农村信用社改革已经在除海南和西藏以外的其他21个省(区、市)全面推开。

    “这次改革是在管理体制、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等方面的一次全面改革。”周小川说。他指出,目前29个省(区、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

    随着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各地的农村信用社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新的产权模式,以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组织形式。

    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显示,截至2006年6月末,共组建银行类金融机构80家,组建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机构584家。同时,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框架基本建立,省级政府、省联社和监管机构的职责分工初步明确。

    周小川指出,国家还在中央银行资金支持、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三方面对农村信用社予以政策支持,初步化解了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截至2006年11月末,经严格审查考核,中国人民银行共计对29个省(区、市)的2402个县(市)发行专项票据1656亿元,对吉林、陕西省的5个县(市)发放专项借款1.4亿元。

    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深入,其资产质量不断改善,支持“三农”服务功能不断增强。截至2006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为12.6%,与2002年末相比下降了约24个百分点;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农村信用社、农业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分别达7.7%、12.3%和8.6%,而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仅为-8.45%。

    此外,截至2006年6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达到12242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比例由81%提高到91.4%。与此同时,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达到34437亿元,比2003年末增加了7059亿元。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