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民主选举和监督概念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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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学者对党内民主选举和监督概念的认识

[日期:2006-11-06] 来源:北京社科规划办  作者:清华大学国际问题问题研究所 张利华 [字体:大 中 小]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学术界和政界对党内民主选举和监督的研究已经有不少成果。
    关于党内民主的概念,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刘少奇在1945年5月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所作的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提出来的,他说:“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发扬党员的自觉性与积极性,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责任心,发动党员或党员代表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尽量发表意见,以积极参加党对人民事业的领导工作,并以此来巩固党的纪律和统一。”

    第二种表述是,“所谓党内民主,就是指全体党员有权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处理党内一切事务,党员是党组织的主人或主体,党内事务归根到底由党员当家做主”。

    第三种表述是,“党内民主是党基于自身的性质、任务和宗旨,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对党的组织、体制和过程作出的民主的制度规定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党内政治生活”。

    关于党内民主选举,中央党校王贵秀教授做出了这样的概括:“党内选举(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集中体现在: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和各级领导机关的领导人由党员直接或间接地决定的,或者说是由.‘选举人’通过投票表决而授权的。因此,党内选举作为党内民主的基础性环节,必然具有以下两个本质特征:首先,真正的选举必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这是党内选举所必须具备的最本质的规定性。其次,选举在本质上是自下而上的运行过程。”

    王贵秀指出了党内选举制与党内任命制的原则区别:一是行为主体不同。选举的主体是“选举人”,包括党员或党员代表等,而任命的主体则是各级“党组织”或有关领导人。通常所说的“选拔”(归根到底也就是任命)党政领导干部,其行为“主体”其实就是有关上级党组织和领导人,这与作为选举主体的“选举人”是根本不同的,绝不能混为一谈。二是授权走向相反。选举是一种授权,任命也是一种授权。不过,选举与任命这两种授权,不仅其主体不同,而且授予走向和运作行程也截然相反。选举是自下而上的授权,而任命(选拔)则是自上而下的授权。党内的层层授权所形成的“授权链”,其合理的走向大致应该是这样的:党员(选举、授权)、党代表(选举、授权)、全委会(选举、授权)、常委会,而不是相反。这样的授权一旦被颠倒,选举制就会变形扭曲而成为任命制或变相的任命制。三是权力来源有别。由于选举和任命的行为主体和走向不同,也就意味着权力来源有别。选举所产生的权力来源于党员或选举人,因而最终要向党员或选举人负责。而任命所产生的权力则来源于上级党组织和领导人,因而必然要向上级党组织和领导人负责。我们历来强调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一致性”,但在实践中却总也解决不好,其原因在哪里呢?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他们的权力往往来自上面,而不是或实质上主要来自下面。要从根本上解决“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一致性”问题,就必须首先确实解决好选举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改革和完善党内选拔(任命)制(在一定范围内的选拔或任命制也是必要的),使之与选举制密切配合,以形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授权体制。

    关于党内监督的概念,一种观点认为:“党内监督是一种以权力制约为核心的执政党自我的民主政治控制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党内监督,是党运用自身力量,依据党纪国法进行自我监督和约束,其目的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还有学者认为,党内监督是党的各级组织、专门机关和全体党员,按照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党的各种组织活动以及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实施的监察和督促。

    现有文献大多集中在讨论如何落实2004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学者提出,切实发挥党的代表大会监督作用,完善党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实施党内巡视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开展民主生活会和诫勉谈会、追究监督责任和保护举报人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