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农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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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汇编

 

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汇编

 

 

(一)

  种粮农民实惠

  一、粮食最低保护价收购

  国家粮食储备企业收购农民余粮实行保护价收购。2008年粮食最低收购价为:

  早籼稻:70元/100斤;

  晚籼稻:72元/100斤。

  以上为中等质量标准,每个等级差价为2元/100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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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

  每亩分别补贴13.5元和31.8元。

  三、水稻良种补贴

  早稻良种推广每亩补贴10元;

  中稻(一季晚稻)良种推广每亩补贴15元;

  双季晚稻良种推广每亩补贴7元;

  测土配方施肥

  一、主要内容:

  测土配方施肥是以土壤测试和肥料田间试验为基础,依据作物需肥规律、土壤供肥性能和肥料效应,对肥料进行科学配方和施用的一种方法。

  2005年以来,我省有邵东、隆回、邵阳、新邵、武冈等五县(市)进入国家的测土配方施肥财政补贴项目实施县。项目区农民可以得到以下实惠:一是免费享受土壤化验分析,从而掌握自己的责任田的土壤理化性状,为作物布局及生产资料的购买提供科学依据。项目县农业部门按计划对全县耕地进行测土分析,农民也可主动向乡镇农技站或县农业部门提出测土申请,农业部门在免费测土分析后,提供科学合理的施肥配方。二是项目区的肥料供应由项目实施县农业局在项目实施时通过招标确定专用的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由定点企业按照农业部门提供的作物专用施肥配方进行生产。三是免费接受技术培训及技术指导、从而提高科学种田的技术水平。

  二、政策依据: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测土配方施肥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05]85号)。

  2、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01号)。

  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6]10号)。

  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6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06]11号)。

  5、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07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及补贴资金》的通知(农办财[2007]25号)。

  农业保险补贴

  一、主要内容

  为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增强农业抗灾能力,稳定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入,从2007年开始,我省在邵东、隆回、武冈、新宁、邵阳县等5个县市试点推行农业保险。参保农户缴纳了保险费自负部分后,只要发生了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内自然灾害的,就可获得相应赔偿。

  1、试点险种:水稻种植保险。

  2、险种保险责任: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和旱灾。

  3、保障金额:全省统一确定为水稻每季每亩240元。

  4、保费补贴:中央、省、市、县(市、区)各级财政补贴60%,其余40%由农户、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被保险人承担。

  5、水稻种植保险险种及保险费率:

  A、基本保险:承保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和冻灾六种自然灾害,保险费率为5%,即每季每亩保费为12元。

  B、旱灾保险:承保旱灾灾害责任,保险费率为3%,即每季每亩保费7.2元。

  C、综合保险:承保上述二类七种灾害,保险费率为7%,即每季每亩保费16.8元。

  6、理赔标准

  a、分段计算,比例赔付。分四个时段确定保额,即苗期140元/亩,分蘖拔节期160元/亩,抽穗扬花期180元/亩,成熟期240元/亩。

  b、理赔点为30%。

  c、投保水稻如遇多次灾害,则每季每亩赔偿累计不超过240元。

  二、政策依据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财金[2007]25号)

  三、办理程序

  1、我省暂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承担保险业务。

  2、农户、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纳应承担的保费,即全部保费的40%。

  3、发生保险灾害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的,拨打24小时开通的报案电话95518,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的,拨打24小时开通的报案电话95585。

  4、保险公司勘查确认后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

  

(二)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一、主要内容

  持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均可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给予相应的资金救助:

  (一)因病、因残和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低下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特困户;

  (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

  二、政策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06]28号);

    三、办理程序

  1、户主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村民小组和村委会进行民主评议、公示和初审后,经乡(镇、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株洲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凭证按规定领取保障金;保障对象一般每年审核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

  一、主要内容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必要的护理;

  5、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的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株洲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现金和600斤粮食。粮食由村组负责解决,现金由乡(镇)、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政策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

  三、办理程序

  由居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委会评议、公示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

  一、主要内容

  1、对农村家庭成员患大病的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资金救助。具体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2、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参合,在乡老复员军人,代缴个人负担部分,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二、政策依据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等7部委《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

  湖南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湘民保发[20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等材料;经村民委员会评议、公示后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报县级民政局审批,核定资金救助额。

  2、农户根据审批意见到指定地方领取救助金。

 

 

(三)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主要内容

  凡农村户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每人每年发放扶助金600元。

  二、政策依据

  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湘人口[2005]14号);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本人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经乡、村两级评议、公示、审核后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2、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复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并将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和个人信息数据库。

  3、扶助金领取。县市区财政部门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银行存折,并于每年7-10月将扶助金存入存折。被奖扶对象直接到银行领取。

  4、每年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要组织乡镇计生办对受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生存状态、证卡使用情况、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同时按程序确认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对年内因死亡、再婚、户籍迁移等正常退出的对象进行注销;对不符合条件而领取了奖扶金的,要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励扶助金。

  对部分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

  一、主要内容

  凡独生子女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并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证》上登记的残疾类别为视力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或精神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父母年满50周岁,每人每年发放扶助金600元。

  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年满50周岁,每人每年发放扶助金600元。

  农村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后,退出本政策扶助范围,按程序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二、政策依据

  湖南省部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方案(湘人口发[2006]33号);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纳入扶助范围的对象应在每年1月31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子女死亡证明或子女《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经村、乡两级评议、公示、审核后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2、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复核确认后,将扶助对象名册返回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为扶助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办理《湖南省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证》(以下简称《扶助证》)。

  3、领取扶助金。县(市、区)财政部门为扶助对象开设银行存折,连同扶助证一起发放给被扶助人。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7-10月将扶助金存入存折,被扶助人直接到银行领取。

  4、扶助证年审。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每年要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对扶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子女生存状况、扶助金领取情况,对符合扶助条件需继续扶助的对象,在其《扶助证》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对因超龄、死亡、子女数量变化、户籍迁移等需退出的对象办理退出手续;对原确认错误的扶助对象取消其扶助资格,并收回《扶助证》,注销个人扶助金帐户。

  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补助

  一、主要内容

  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每人每年60元,从1岁开始补助到14岁止。

  二、政策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办理程序

  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到乡镇计生办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年到乡(镇、办)计生办领取独生女子保健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免费

  一、主要内容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以下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领用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二、政策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办理程序

  避孕药具在村(居)委会免费领取;孕情、环情检查在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免费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技术服务在县级人口计生局指定的具有计划生育技术资质的医疗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实施。

  计划生育节育手术保险

  一、主要内容

  对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出现事故的对象进行赔偿和补偿。具体赔偿和补偿数额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情况按照保险合同确定。

  二、政策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三、办理程序

  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事故的对象,由对象本人向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申请,经鉴定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的,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统一组织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理赔事项,并向事故对象支付赔偿金和补偿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治疗

  一、主要内容

  对实施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给予适当治疗补助。具体标准经医疗鉴定后确定。

  二、政策依据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办理程序

  1、申请鉴定者向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理由、落实节育措施的时间、地点、类型、原落实单位、术后不适症状、临床诊断证明和本人要求。经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2、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组织计生技术专家委员会定期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鉴定为并发症的,明确诊断并确定等级、治疗及其费用,按《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计生委关于跨地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管理的规定》、《湘计生办发[2003]38号文件》执行。

  3、对县级鉴定结论不服的,自收到鉴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县级人口计生局向市人口计生委申请再鉴定。市级鉴定每年5月和11月各组织一次。如对市级鉴定不服,通过市人口计生委向省人口计生委申请终局鉴定。

  4、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应当通知申请者本人,由申请者本人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四)
 

    肺结核病免费防治

  一、主要内容

  2010年12月31日前,辖区内新发现的所有肺结核病人全部实行免费抗结核治疗。具体包括:

  1、免费检查项目:初诊病人免费拍摄胸片1张,免费痰涂片检查1次(3个痰标本);登记治疗管理的病人免费痰涂片检查(复查)3次,每次二个痰标本。

  2、免费药品、药具:异烟肼片、乙胺丁醇片、利福平胶囊、吡嗪酰胺片、链霉素、注射器和注射用水。

  二、政策依据

  卫生部《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指南》;

  三、办理程序

  本市辖区常住居民、暂住人口及特殊人群(如大中专学校学生、管教人员和羁押人员)中凡有咳嗽、咳痰3周以上或咯血者,可到户籍所在地疾控中心结核病防治科免费照片、痰检。若诊断为肺结核且符合免费条件者,将为其建立治疗档案,免费、跟踪治疗6-8个月。

  注:免费治疗仅限于病人采用《指南》化疗方案治疗的抗结核药物、注射器、注射用水费等,以及各级疾控中心结核病防治科免费提供的督导和相关的治疗管理。病人自购的抗结核药品、其它药品(如护肝、肾等辅助药品)、住院治疗的其他费用均不属于免费的范围。部分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已将治疗肺结核的辅助药品列入报销内容,每疗程限报500-800元不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主要内容

  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坚持政府组织领导,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集资金,大病统筹为主,县为单位统筹,基金封闭运行。

  农民以户为单位(以户口薄为准),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向户口所在地乡镇合管站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合农民生病住院就可以按相应比例报销部分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要求住院报销比例乡镇医院不低于60%,县级医院不低于45%,市级及以上医院不低于30%。具体报销比例和起付线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3]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

  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局及省委、省政府、省卫生厅、财政厅等有关文件精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参合农民患病在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费用不报销,住院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即付即补,农民只需向住院医院结清合作医疗不能报销的部分。

  2、参合农民患病需到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县(市、区)农合办审批同意后,可在市、省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医院。采取“先付后补”的方式进行补偿。即参合农民本人先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凭定点医疗机构的住、出院记录、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结算发票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合管办申报补偿。

  3、参合农民患病在县(市、区)域以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须在出院2个月内凭出、入院记录、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结算发票等资料到户口所在地合管办报账补偿。

 

  (五)

   承办配送中心及标准化农家店建设资金扶持

  一、中央资金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财政对承办企业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为:

  1、贴息:对承办企业建设或改造配送中心的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予以1年贷款利息补助,贴息率不超过5%;

  2、农家店资金补助:新建或改造的农家店,每个补助6000元到承办企业。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一、主要内容

  (一)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二)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三)扶持年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四)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其中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三、办事程序

  (一)本人申请。属于扶持范围的农村移民,由户主在户口所在地申报,并填写《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扶人口申报表》。

  (二)身份确认。经村审核、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乡镇审核后返回村、组公示。

  (三)人口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移民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填写《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表》,经移民户主签名,村负责人签字认可后,进行第三榜公示,逐级上报乡镇、县人民政府。

  (四)上报审批。由县人民政府对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进行审核并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民办公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

  一、主要内容

  项目在列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实施计划范围内,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村组集体或行政村,新建单个容积小于500立方米的小水池(小水窖、小水柜)按蓄水容积每立方米补助不超过50元,塘坝按蓄水容积每立方米补助2~5元(新建取高值,改造取低值)。

  灌溉排水工程的节水改造费用按设备、材料购置费的一定比例补助,亩均投资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200元,新建机电泵站(含排涝泵站)最高每千瓦不超过2000元,更新改造的最高每千瓦不超过1000元,为小型灌区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清淤每方土补助2~4元。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水利厅《湖南省“民办公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湘财农[2005]41号)。

  三、办理程序

  1、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相关工程规划,在尊重申请者意见基础上,填报《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逐级上报省水利厅、财政厅,省水利厅、财政厅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逐级下达实施计划,对列入实施计划的项目逐级下拨项目补助资金。

  2、农户、用水者协会或其他农民企业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在水利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实施方案和工程设计进行施工。

  3、水利、财政部门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

 

  (六)

    生态公益林补助

  一、内容

  对符合规划要求、纳入国家级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每亩每年补助5元。其中4.5元用于专职管理人员的劳务费和林农的补偿费,0.5元用于森林防火、森林病虫防治和资源监测。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169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湘财农[2004]61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6年度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性支出的通知(湘财农[2006]118号)。

  三、办理程序

  县(市、区)林业部门按已界定并纳入补偿范围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公益林分户登记卡的面积造具花名册,提交县(市、区)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花名册拨到乡财政所,乡财政所以存折账户的形式发到林权拥有者手中。

  退耕还林补助

  退耕地还经济林的每亩每年粮食补助210元、现金补助20元,补5年,另加一次性种苗造林补助每亩50元;还生态林的,每亩每年粮食补助210元、现金补助20元,补8年,另加一次性种苗造林补助每亩50元。

 

  (七)

   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实行定价管理

  一、主要内容

  通过农村电网改造,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对省电网已进行网改和户表改造的农村用户,居民生活用电按0.588元/度执行;尚未完成“两改”的,执行变压器台区价格0.46元/度,再由村管电小组抄到户,但原则上不得高于湘价重[2003]84号规定的最高限价。地方电网的电价,按市物价局批复的价格执行。目前各县市区具体执行电价见附表。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价格为准。

  二、政策依据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省电网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通知(湘价重[2003]8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农村电网改造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1]17号)。

 

 (八)

   农村劳动力培训补贴

  一、主要内容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

  2004年至2008年,我市境内农户,人均年收入在900元以下的农村家庭,每户可以有一名16-30岁、有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享受技能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按培训职业和时间分为A、B、C三类,分别为1300元、1000元、700元,人均补贴不超过1000元。

  (二)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培训

  2006年至2010年,全市辖区内有转移就业愿望,年龄在16-45岁之间未外出务工的所有农村劳动力,享受技能就业计划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3个月以上)按人均500元标准给予补贴,劳务输出培训(2个月以上)按人均400元标准给予补贴。

  (三)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

  2007年7月—2008年7月,在我省试点企业实现转移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定点培训机构获得职业培训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农民工在本企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企业应承担按规定分担的部分培训费外,可申请企业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每人120-210元。

  (四)贫困村劳动力劳务技能培训

  2005年至2010年,国家和省扶贫工作重点县辖区内,实施“整村推进”的省级、市级贫困村,年龄在16-30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培训愿望的农村劳动者,根据分配计划,享受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培训时间两个月、叁个月、肆个月、陆个月分别补助800元、1050元、1300元、1800元。

  (五)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

  从2004年开始,由省每年下达阳光工程培训计划。具体补贴标准以每年省阳光工程办公室下发的文件为准。根据培训时间,2007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700元。

  二、政策依据

  1、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办法(湘劳社工字[2006]72号);

  2、关于印发《湖南省“温暖工程李兆基基金百万农民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7]71号);

  3、关于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7]97号)

  4、湖南省贫困地区劳务技能培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2006年度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贫办字[2004]29号和湘贫联[2005]8号)。

  5、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的通知(湘阳光办[2007]2号)。

  三、办理程序

  1、符合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温暖工程李兆基基金百万农民培训三个培训工程条件的农民,到市、县(市、区)确定的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确认并公告)报名。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学员参加培训采取发放培训券的方式补贴,并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学员对培训满意的,将培训券交给培训机构,即可抵免培训费。

  2、符合贫困村劳动力劳务技能培训条件的农民,在各县市区扶贫办分配的培训名额内,经本人申请、乡镇推荐并报县市扶贫办审批后,到县市确认的扶贫培训定点学校(动态管理,每年确认后公告)参加培训,免交享受补贴部分的培训费。

  3、符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农民,持户口本或身份证到本县阳光工程办公室认定的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报名参训。培训开学时,由县市区阳光工程办、财政部门核定学员身份,发放培训代金券,抵免培训费。

  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基础设施建设

  一、主要内容

  政府无偿投入,帮助不通路贫困村实现通路,帮助贫困村解决饮水困难、改善农田水利设施。

  二、政策依据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三、办理程序

  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的交通、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经县级扶贫办立项批准,并报市、省扶贫办批准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标准补贴建设资金。

    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农户修建沼气池补助

  一、主要内容

  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的贫困农户自愿修建一口沼气池的,补助800元。

  二、政策依据

  湖南省贫困地区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三、办理程序

  1、省级贫困村农户拟修建沼气池,由农户提出申请,所在村村委会根据县(市、区)扶贫办分配的数量研究拟定,并张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报市扶贫办审批,再报省扶贫办备案。

  2、县扶贫办根据审批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购买器材,统一组织施工队伍实施。

  3、项目完工后,由县扶贫办进行验收。以村为单位造具花名册,村民在花名册上签名,施工单位出具有效发票,县扶贫办签署意见,施工单位到县财政局报帐,农户不直接领取补助。

  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产业扶持贷款贴息

  一、主要内容

  通过对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产业项目实行贷款贴息,支持贫困村建设种养基地。主要对农户和龙头企业贷款提供贴息。

  二、政策依据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三、办理程序

  1、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的农户,在建设种养基地等产业项目中需要贷款的,在同农村信用社达成贷款意向的前提下,提出贷款贴息申请,报送县级扶贫办批准并经市、省扶贫办审批同意后,享受贷款贴息。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支付给农村信用社。

  2、国家、省定扶贫工作重点县的龙头企业,需要向农业银行贷款的,在同农业银行达成贷款意向的前提下,提出贷款贴息申请,报送县级扶贫办批准并经市、省扶贫办审批同意后,享受贷款贴息。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支付给农业银行。

 

(九)

  农村公路建设补助

  县城到乡镇所在地公路硬化,铺筑沥青或水泥路面;乡镇到建制村中心(如学校、村部、主要人口居住地)或国、省、县、乡道公路到建制村公路硬化(通畅工程);未通公路的行政村修建通村公路(通达工程)。列入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分别予以不同程度的补助:

  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每公里30万元,国家及省扶贫重点工作县每公里33万元。

  通畅工程:水泥或沥青路面,村道为每公里10万元,其中国家及省扶贫重点工作县每公里12万元;县、乡道为每公里15万元,其中国家及省扶贫重点工作县每公里17万元;采用块石或片石灌浆路面的,按上述标准的一半补助。

  通达工程:每公里5万元,其中国家及省扶贫重点工作县每公里6万元。

  国家以工代赈项目资金补助

  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所在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获取劳动报酬的一种扶持政策。凡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工作重点县经逐级申报并纳入国家和省发改委批准的以工代赈计划范围的项目,分项目类别给予不同程序的资金补助。

  1、基本农田建设,补助标准为200元/亩;

  2、农田水利建设,补助标准为300元/亩;

  3、农村道路建设,补助标准为3万元/公里;

  4、人畜饮水工程,补助标准为120元/人;

  5、小流域治理,补助标准为10万元/公里;

  6、草场建设,补助标准为60元/亩。

(十)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

  一、主要内容

  从2000年开始,各级政府利用国家审批建设用地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专项资金,对农村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发、复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条件。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分为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一般项目,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规定配套安排。目前,我市土地开发项目投资标准为2800元/亩,土地整理项目为2200元/亩。

  二、政策依据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国土资发[2001]61号);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等。

  三、办理程序

  1、各县市区国土部门制定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2、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基础条件好、新增耕地潜力大(新增耕地率要求开发项目不低于60%,整理项目不低于3%)、当地乡(镇)村有开发整理愿望的,经项目涉及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由当地政府向县市区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国土部门会同林业、水利、农业等部门现场踏勘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立项。省、部级项目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审批立项。

  3、立项批准的项目进行规划设计、编制预算,并进行项目招标。施工单位具体实施开发整理。

  4、实施完的项目由当地政府重新调整土地权属,无偿交由农民使用。

 

(十一)

   发展农村清洁能源

  一、主要内容

  继续增加农村沼气建设投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建设。对纳入计划的农户建设沼气池并同时进行改厨、改厕、改栏的由政府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国扶、省扶贫困县每户补贴1000元,其它县市区每户补贴800元。补贴内容包括技工工资、灶具、灯具等器材物资。

  二、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01号)。

  国家农业部、发改委《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管理条例。

  三、办理程序

  1、符合建沼气条件并有改厨、改厕、改栏和建设沼气池意向的农户提出申请,经村委确认后,由乡镇报所在县市区能源办核准。

  2、按照年度计划,经能源办核准的农户在“一池三改”建设中享受补贴政策。

(十二)

   能繁母猪补助

  一、主要内容

  从2007年开始,养殖户饲养的有繁殖能力、且参加了保险的母猪,每头每年补助50元。

  二、政策依据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07年能繁母猪养殖补助资金的通知》(湘财农指[2007]47号)

  三、办理程序

  1、能繁母猪养殖户向乡镇畜牧站提出补助申请。

  2、乡镇畜牧、财政部门核实后,将补贴情况在受益养殖户所在村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养殖户姓名、能繁母猪养殖数量、参加保险能繁母猪数量、补助标准和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公示无异议并经县级财政、畜牧部门核实后,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乡镇财税信息网络将补助资金以“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给养殖户。

 

(十三)

   
   农村义务教育

  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部分贫困寄宿生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一、主要内容

  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财政支付60%,地方政府承担40%,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

  广播电视、电信、移动村村通

  一、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

  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加大投入,确保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收听、收看包括中央和省级4套以上广播节目、8套以上电视节目。在条件比较好、比较集中的行政村推广有线电视,在条件成熟的村推广无线数字电视。联网后农村居民的收视维护费优惠政策由各县(市、区)另行确定。

  二、电信村村通工程

  至2007年,99%的行政村开通电话,并实现拔号上网,100%的乡镇实现宽带上网。

  三、移动村村通工程

  2007年实现99%的行政村通移动电话,并在信号盲区建立基站,提高覆盖率。

   

(十四)

   农业综合开发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业、林业、水利和科技措施综合配套,极大地改善了项目区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了综合生产能力,确保了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的生产安全。

 

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

  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批准,由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农发部门和农口部门共同管理的开发项目。主要包括由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和水土保持项目;由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项目;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和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项目。通过实施部门项目,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改善了农村生态环境,促进了优势产业发展,促进了农民收入增长。

  税收支持政策

  1、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使用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千瓦,载重量不大于500公斤,最高车速不大于每小时40公里的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面订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费。

  4、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的屠宰税。

  5、停止征收面向农民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烟叶除外)。

  6、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7、乡镇企业所得税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8、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10、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1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13、2008年1月1日起,全省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营业额3000元。

  14、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其所属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24号)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即政府出钱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城市户口须持有低保或社区的证明,农村人口指五保户、特困户或有乡镇的证明。)指派法律专业人员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的范围,民事方面: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障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请求工伤事故赔偿的;请求医疗事故赔偿的;请求交通事故赔偿的;农民工追讨工资的。

  刑事方面: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法援助援申请程序: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2、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的材料、公民申请民事法律援助,应向赔偿或支付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3、公民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应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4、农民工因追讨工资、工伤赔偿两类案件申请法律援助,不进行经济状况审查,由管辖地法律援助中心直接受理。

  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内容;

  用人单位要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待遇,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能以任何名目拖欠或克扣;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建立保证金制度,由劳动保障部门和投资方、银行三方监管,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农民工提供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和责任安全保险措施。对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治、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安排的宿舍,必须具备一定的卫生条件,并保证农民工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