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理赔】全面解析北京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新规-交通事故理赔--中顾交通事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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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全面解析北京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新规

  • 文章来源:中顾网 作者:佚名 点击数: 206 评论:0条 更新时间:2010-1-22 8:45:41
  • 两年来,虽然大部分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能够得到顺利解决,但仍存在着少数驾驶人因对事故责任确定有争议、担心现场清除后无法定责、对对方当事人不信任等原因,在发生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事故后不及时挪走车辆,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个别驾驶人在填写《协议书》后不按约定的时间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或不履行赔偿责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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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理赔】全面解析北京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新规

  从2009年8月1日起,北京市交管局和北京保监局规定,北京将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规定。针对2007年7月1日推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进行新举措的实行办法。相信很多网友对于新规定并不太熟悉,所以网易汽车编辑也是整理相关内容方便网友查看。

  为什么制定新的交通快速处理规定:

  两年来,虽然大部分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能够得到顺利解决,但仍存在着少数驾驶人因对事故责任确定有争议、担心现场清除后无法定责、对对方当事人不信任等原因,在发生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事故后不及时挪走车辆,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个别驾驶人在填写《协议书》后不按约定的时间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或不履行赔偿责任等问题。对此,北京交管局和北京保监局结合社会民众反馈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新规定具体要求:

  1、是在事故双方为同等责任的情况下,下一年度交强险费率不再上浮,以鼓励事故双方尽快协商确定事故责任,及时撤离事故现场,恢复道路畅通:凡经事故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认定为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不记为交强险保费上浮因素,涉及的机动车辆次年续保交强险,保费不作浮动。

  案例分析:

  自2009年8月1日起,按照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要求,凡经事故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认定为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不记为交强险保费上浮因素,涉及的机动车辆次年续保交强险,保费不作浮动。

  需要注意的地方:如经交警处理认定为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交强险保费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进行浮动。(根据中国保监会2007年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对于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交强险保费应上浮10%。)

  2、针对一方全责一方无责事故:一是针对一方全责一方无责事故,在《协议书》中增加全责方授权保险公司直接为无责方办理理赔的内容,无责方向全责方保险公司出具《协议书》后可以直接办理理赔手续,以解决全责方因没时间等原因无法履行理赔义务,使无责方不能及时得到赔偿的问题。

  案例分析:

  过程:2008年12月20日晚高峰期间,王小姐曾在丰台区西罗园路口追尾张某驾驶的一辆白色轿车。通过自行协商处理认定王小姐承担全部责任。次日上午,双方共同到王小姐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了查勘定损,并约好车辆修理完毕后再共同到保险公司领取赔款。此后的一段时间里,王小姐由于单位临时安排出差,迟迟无法按约定和张某一起去保险公司领取赔款。为此,张某很生气,王小姐也深感愧疚。虽然事后,王小姐一回到北京就立即联系张某领取了赔款,但也都给双方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结果:新的快处措施实施后,在上述案例中,王小姐和张某可以在共同到保险公司办理事故车辆定损后,经保险公司定损人员见证,书面授权委托保险公司直接为张某办理理赔。保险公司根据王小姐的授权,则可在其应承担的保险赔偿范围直接向张某支付赔款,大大方便了事故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地方:在发生事故后,双方可以在共同到保险公司办理事故车辆定损后,经保险公司定损人员见证,书面授权委托保险公司直接为无责方办理理赔。保险公司根据全责方授权,可在其应承担的保险赔偿范围直接向对方支付赔款。

  新规定的作用:以上两项措施将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对于少数驾驶人对事故责任确定有争议、担心现场清除后无法定责、对于对方当事人不信任等原因,在发生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事故后不及时挪走车辆的问题。重新制定的举措。

  新规定的好处:

  鼓励事故双方尽快协商确定事故责任,及时撤离事故现场。能够保证当事人双方利益,又能快速解决发生事故后的交通拥堵问题。

  无责方理赔更加方便:对全责任方和无责任方规范更加成熟,无责任方直接办理理赔手续,不用再去和全责方进行纠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