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关于对"营业税的计税基数"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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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对"营业税的计税基数"的回复 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 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全部收入-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
广告业
营业税的营业额=全部收入-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
  发表时间:2009年10月15日    点击率:299
咨询内容:
甲广告公司收取广告费五万元,并开具了正式发票,由于时间紧将两万元的活分包给乙广告公司,乙公司也给甲公司开具了两万元的正式发票,请问:甲广告公司本月申报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应为五万元还是三万元?如甲广告公司的计税基数为五万元是否存在重复缴税的现象?
回复内容:
您好!对您的咨询现答复如下: 税法规定:对广告业以广告业务收入作为营业额征税。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税
广告业
营业税的营业额=全部收入-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
广告业
营业税的营业额=全部收入-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