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需尊循程序正义-章林晓-搜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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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需尊循程序正义

2010-06-30 20:20

     

房产税需尊循程序正义

章林晓

   5月31日,国务院公布同意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是深化财税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一消息终于结束了一个多月来房产税是否开征的谣传与辟谣。

  一个多月来,房产税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房产税即将推出或近期不会推出的消息,一方面搅得人们心神不宁,另一方面也使得A股市场跌宕起伏。

  5月12日,曾有媒体报导称,上海拟对住房保有环节征税,达到类似物业税的调控效果。据媒体披露,上海之所以选用房产税概念,旨在避开立法审批流程。因为,根据现有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征收对象是经营性物业,而此次上海方案将把持有多套住宅解释为经营行为。

  5月17日,针对上海市拟对住房保有环节征税的消息,国税总局新闻处处长牛新文表示,按照现行的规定,税收立法权在中央,也就是说中央来定,地方去执行,地方政府没有权力出台新税种。

  针对此前有媒体称,“根据现有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征收对象是经营性物业,上海的方案将把多套住宅解释为经营行为。”牛新文解释称:“解释权也不归地方,对现有税种征收范围的重新解释,是中央的权力。”

  确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该条例是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地方政府是没有权力修改或者变通解释《房产税暂行条例》的。

  如果想把房产税征税范围扩大到住宅,也不仅仅是由财政部出面修改或者变通解释《房产税暂行条例》那么简单,因为这样的房产税其实无非是物业税改变一种名称而已,早就不再是《房产税暂行条例》原来意义上的房产税了。

  如果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进行征税,这对我国税制结构来说将是重大的改变。而根据2000年制定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精神,设立或变更税收的基本制度的权力,只限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即使是国务院,也须在事先得到授权之后,在明确的目的和范围之内,才可制定。

  现在,上海房产税征收细则的许多版本在坊间广为流传,其最终能否顺利出台应该是可想而知的。原本被报导的5月出台的上海房地产调控细则和房产税征收办法最终并未露面,其背后恐怕并非如一些媒体所言的所谓既得利益集团的反扑,而更主要的是在于房产税出台需要程序正义。

  我国立法法规定,任何一项法律、法规的推出或修订,都必须经过相应的立法或修订程序。其本意就是在程序上防止立法的随意性、不公正性和不科学性。立法法同时确立了很多重要的立法原则,其中包括立法的公开化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

  房产税出台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打击投机性购房、以遏制疯涨的房价,还是为了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以避免对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不免增加居民负担。

  上海房产税征收细则,虽然被风传了一个月,但如何开征上海方面一直讳莫如深。不论出于什么样的目的,税制改革都是关系到公众利益的重大公共决策。而公共决策参与离不开信息的公开,没有信息公开,就没有公民的知情权,更谈不上公民的政策参与。而法律也好,政策也罢,一旦确定下来公布于众之后,若要再作修改,其成本和难度显然要远远大于公布之前的广泛征求意见。

  在社会各方对房产税调控房价充满期待的时候,我们尤其需要注意房产税的程序正义问题。

  

 

  此文6月28日已发《中国房地产报》,发表时略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