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策略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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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策略的建议


来源: 中国矿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09-12-10 【 打印

针对境外矿业勘查开发投资面临的日益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我们对目前我国走出去遭遇不利因素白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建议。
  1.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国际化的指导思想
  目前我国境外勘查投资在全球勘查投资中所占份额同中国未来资源需求严重不协调。同境外开发多购项目相比,勘查项目需要的资金额少,政治敏感度低。政府应鼓励国内企业海外勘查,但应针对我国地甚单位能力状况、国外优质空白区缺少的情况以及现不勘查项目资金缺口较大等现状,对境外勘查开发投资策略进行调整。从各来源数据的统计看,我国境外矿厂资源勘查开发及股权投资有如下特点:第一,勘查开发及并购主体以国有企业和国有地勘单位为主;第二,勘查投资主要方式是在国外注册独资公司,与东道国置业组成合资公司共同申请探矿权,以我方控股为主。股权投资以小额参股为主,资金来源以贷款为主;第三,勘查投资与矿业并购投资呈现两极分化。在项目关处阶段上,勘查项目大多为草根阶段的风险勘查项目开发并购的对象则主要是拥有采矿项目的采矿公司缺乏中间阶段的项目;第四,勘查投资主要发生在周边国家及非洲等发展中国家,并购投资则主要针对的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矿业公司;第五,勘查目标矿种较分散。并购目标矿种相对集中,主要是铁矿石。
  政府鼓励国内企业海外勘查,但应针对我国地勘单位能力状况、国外缺乏优质空白区缺少的情况以现有勘查项目资金缺口较大等现状,对境外勘查开投资策略进行调整。
  (l)认清当前形势,积极转变政府策略,由主导变为政策支撑
  首先,及时跟踪境内外媒体对我国矿业境外投资的评论,了解国际形势变化。也应关注外商在中国的投资,尤其应注意日本、美国公司。官方应鼓励企业在商言商,应宣传国家通过间接手段实现矿产资源国际化的目标。国家应自上而下强调商业意图,以保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应尽量避免针对国际著名企业的并购,躲开公众关注视线。遇到外国政府及民众反对的项目,该放手就及时放手,以免负面影响积累,对整个中国的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应充分认识到国内企业在矿产资源战略运作的经验不足,我国国有企业国际化经营经验不足,以及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抑制中国发展、丰富的矿产资源战略实施经验,以及跨国矿业公司丰富的国际化经验这些客观现实,在企业境外勘查开发投资的进程中,应环顾左右,兼顾后方。
  初步认为,应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我国矿产资源战略是否有可能被其他国际矿业公司或其他国家所利用?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以及境外并购,除了我们的收获以外,带给其他国家和公司的收获是什么?我国境外投资中,到底是我们的机会多一些,还是投资对象国及目标公司的机会更多一些?至少我国地勘单位用国家财政资金,到一些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进行非常草根的勘查工作,要向投资对象国提交地质资料,对方比我们的受益大。因为勘查增加国家财富,这是国外用很多鼓励措施引导企业做的工作。
  再次,政府需弱化走出去思想,代之以国际化一体化策略
  政府应从台前退居到幕后,尤其是要弱化资源走出去的概念,避免给他国以“狼来了”的印象。政府从支持的角度,更应强调企业国家化,管理一体化等综合目标,而并非强调走出去占领资源市场。隐性的走出去概念转化为显性的市场动力,根据舆论及政治、经济导向,及时调整政府的角色,是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2)培养企业核心竞争力为政策出发点
  针对我国面对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及现今国有企业现状,调整矿产资源参与全球配置或矿业国际化战略的实现途径。在10年前我国企业尤其是勘查企业普遍“走不出去”的情况下,“走出去”战略是合宜的。在新时期背景下,应该重新审视我们的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战略,重新审视矿产资源战略的实行方式,重新审视在这场战略中政府应该发挥的作用。如果政府舆论导向不对,实际措施又跟不上,企业没得到实惠,反而受到不利影响。
  把国家战略意图通过间接措施,转换为能够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政策措施。走出去是为保障资源安全,其核心,应是通过参与全球竞争,开拓市场,发展矿业经济,使中国企业在全球配置中所占的资源份额与国内产业需求比例适当,这一切要靠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来实现。企业发展了,即便国家不部署,企业也会从比较优势的角度出发走出去。而企业能力不强,国家战略无法实现。
  (3)尊奉国内是企业练兵的运动场,改善国内矿业投资环境
  国内企业要迈向国际,需要具备一定经营管理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而很多矿业企业在国内还是新生力量,中国矿业发展规模、阶段和速度与国外矿业市场发育相比,还有很大的差异。在中国矿业环境下,国内企业还羽翼未满,磨练不够,在国际市场上竞争,缺乏抵御外部市场的压力和变化能力,易导致企业经营失败及最终的资产流失等重大失误。因此,国内矿业投资环境是企业成长的基石,只有在国内良好的投资环境中不断锤炼,企业在走向国际舞台上才能大放异彩。
2.政府主导,推进各方面资源整合
  应促进政府分工协作,政策集成,资金整合及再分配,信息资源整合。
  (l)政府职能整合和机构协调联动
  目前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等有相应的职能来管理境外风险勘查项目。但各个管理部门分工不同,业务衔接不上。建议整合政府的管理机构,减少多部门管理的不协调现状,明确境外勘查企业的管理主体,同时明确管理职能。这样有利于了解我国境外勘查的全貌和走出去战略实施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矿产资源国际化战略是我国国际化战略的组成部分,更是矿产资源战略的组成部分,国土资源部在其中应该承担部分职责,初步认为应境外信息采集与服务、境外勘查企业监管、开发企业联合监管、项目备案、跟踪、国家支持项目的评审、跟踪、评价等。我国目前关注基础地质信息的境外采集,还应关注境外政策、法规、人文等软环境信息,为企业提供服务。
  (2)通过税收抵扣措施促进企业之间的整合
  我国矿业境外并购,有的一笔支出就超过全球一年的勘查预算,成本高昂。而境外勘查投资不到勘查预算的1%,这同我国未来矿产品需求不相适应,从上下游产业结构配置上也是不合理的。考虑到我国企业境外勘查,最终的受益者是矿山企业以及冶炼加工企业,应促成下游企业尽早介人,通过参股等方式解决地勘单位融资渠道问题。
  从政府政策主导上,建议采用税收手段,让投资于境外勘查企业的矿业公司,可以就境外勘查投资部分,进行投资税收抵扣,鼓励下游企业介入上游。
  (3)境内和境外各项政策措施的集成
  盘点国家在该轮周期乃至更长时期框架内可提供的各类支持措施,勘查与开发行业统筹考虑。停止那些以个别国企为支持对象、资源过于集中使用的支持措施,代之以将这些支持措施纳人一个政策性支持框架中,构建多层次、宽领域、分阶段、广受益的外交支持、信用担保、金融服务、投资保障、政策性贷款、税收优惠、指导与培训等政策措施。应通过竞争机制将资源分配给最有竞争力的企业。
对内企业和对外投资矿业政策的集成。由于国内与国外矿业勘查的法律、政策与规范上存在较大的差别,如储量评估标准不一等问题普遍存在,国内企业在国外工作,既要参考当地的勘查工作标准,又要回国交差,符合国内的要求,企业会两头难。因此有必要对国内外矿业勘查的政策和规范进行整合,减少双重标准要求。
  (4)发挥行业协会的力量
  行业协会在国内企业进行境外勘查方面可以起到相当大的作用。协会可以提供相应的地勘信息;技术人员信息;劳工信息;投资国的社会环境信息;境外矿业管理部门信息;矿业法律制度信息等。并且行业协会可以定期的组织协会成员交流彼此的走出去经验,避免在境外竞争同一矿权的问题发生。
  (5)信息整合
  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国家开发银行等拥有大量境外投资环境信息;我国近年来境外投资企业也有鲜活的实务经验与教训。应指定有关单位整合上述信息,并参考美国地调所国别研究的办法,发挥我驻外使馆和经商处在信息采集的优势,开拓信息渠道。以信息服务为纽带,掌握了解企业境外投资动态。
  国内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最需要获得的支持之一就是信息,境外投资国的投资环境如何,获得勘查许可证和开采许可证的途径是什么,在境内外审批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等。这些信息的服务要求准确、全面、有效。因此有必要打造一个具有权威性的信息平台,形成矿业投资环境指南等一系列的境外投资服务产品,为企业在获得境外资源上提供高效的信息服务支撑,及时动态更新。
  召集境外从事勘查的企业,共享经验和教训,清理出共性问题,提示风险,同时引导其他的勘查企业。必要情况下,邀请世界上一些具有跨国经验的公司管理人员给予培训。这些地勘单位在境外经营运作中,积累了对象国政治法律信息、基础地质信息,这些信息具有很高的基础性和共享价值。建议共享这些信息。
  调查结果,在整个经济危机中,至少有30%以上的勘查公司退市,那么这些公司手中的矿业权可以是国内企业介人的目标。建议国土资源部组织有关单位,动态跟踪世界矿产地信息、招商引资信息、矿业权转让售卖合资合作信息、矿业公司破产信息等,利用便捷平台免费为企业提供服务。
  3.阶段性地对风险勘查项目做全盘清理
  首先,研究调整国外风险勘查专项资金政策。在充分总结国外风险勘查专项资金运行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新的专项资金政策。应从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找矿成果的目标出发,研究基金额度、发放主体、发放对象、发放条件、支出范围、发放方式、回报要求、监督管理等制度。
  其次,筛选国外风险勘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大多处于低级勘查阶段,除个别项目因前景不佳准备停止工作外,大部分工作需要继续进行。建议由国土资源部组织法律、金融、地质、矿产、国别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业队伍,必要情况下聘请国别经验丰富的咨询公司,对企业自报有前景潜力的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对那些无进一步找矿潜力,或因自然条件、地理条件、基础设施等原因不可能短期内经济可采的项目,应尽早终止和核销,以免进一步扩大费用。
  再次,现有资金用于续做项目,不设置新的草根勘查项目。目前很多有潜力的勘查项目,如果国家停止支持,前期支出将打水漂。对这些项目,国家应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扶持性投入,直至风险勘查基金、私募基金以及矿山企业能够承担的风险为止。考虑到金融危机等多方面因素,建议财政专项资金不再支持草根风险勘查项目。
  4.健全并完善境外勘查开发投资的配套体系
  (l)健全法律制度
  走出去战略实施多年,我国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不少,但具体到矿业勘查、开发的法律法规很少;国家出台有关走出去的鼓励政策中,对金融、外汇的法律规定很多,对行业规范的法律规定很少。从目前国内的境外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主要涵盖的方面有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审批、境外担保、资金的审查、外汇管理、风险勘查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境外投资的法律体系分散而又不统一,且需要外交支持、信用担保、金融服务、投资保障、政策性贷款、税收优惠、指导与培训等一系列的法律作为企业的后盾,因此完善走出去的配套法律刻不容缓。
  此外,对境外矿业勘查开发投资方面的保险、税收、人才培养机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白。因此建议加快健全配套的法律体系,使企业走出去无后顾之忧。
  (2)加强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监管
  建议成立统一的机构,负责对境外勘查开发的项目进行全程监管。建立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政府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对于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允许企业查询。监督职能应包括项目的开展,进度实施,资金使用,人员在境外活动等情况及时的动态监督。建议监督管理配套企业信用评价、惩罚等机制,将监管落实到位。
  5.遵循国际惯例,改善境内投资环境
  矿产资源国际化战略将是我国相当长时期内的一项战略,要想让国内企业切实培养竞争力,需要国内制度与国际接轨,只有这样,才能降低企业境外投资的学习成本。这就需要国内摈弃中国特色的思想,应摈弃一些不符合国际惯例,又确实没有必要保持中国特色的制度,包括资源储量分类分级制度、矿业会计制度,以及矿业税收制度中的中国特色。应在国内矿产资源立法中,遵循国际惯例,引进一些制度,包括矿业权低门槛准入制度等。
  我国事业机制的地勘单位进行境外勘查是不可行且不可持续的,应通过矿产资源立法中对探矿权准人制度的改革、地勘单位体制改革入手,加强矿产资源勘查行业的市场化建设。在此基础上,培育新的矿产资源勘查主体、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合理的矿业税制、建立符合矿业特性的资本市场制度、建立勘查补贴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