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政府对法院的“警告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3:14:10
解读政府对法院的“警告函”
文章提交者:黎明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6月28日《新京报》报道:重庆农民付某的蛙场被划入李渡工业园区,在补偿条件未谈妥的情况下遭到强行爆破,付某因此将爆破公司告上法庭。由于园区管委会发函“警告”法院,付某的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

    索赔的农民付强先生把卷宗里的公函传到了网上,公函内容的确很牛。“一审(法院)不应采信(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的)错误鉴定结论,应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如果一审法院不采信我们的意见,而一意孤行或者基于其他原因,硬要依据上述错误鉴定结论作出判决……将会造成原告缠诉或者上访,并且不利于处理另外三户养殖户的诉讼。我们想:这也是一二审法院都不希望发生的后果!” 网民将其称为“史上最牛公函”,这是夸张的戏说,但“警告函”这个名称真的恰如其分。

    不可脱离官本位体系评价此类“新鲜事”,中国政府和法院都有级别,发生交涉首先考虑的就是级别高低和各自的“实际管辖范围”。此事并不反应中国社会中政府和法院的关系特征,仅是反应某级政府与某级法院之间的真实关系。发警告函的基层政府机构,掂量了那家基层法院的分量,接受警告函“指导”的法院,也知道对方的分量,明白拒绝此警告的后果。双方不仅知己知彼,另外还有一个共识即:为消除分歧、保持团结,不管司法公正、忽略平民权利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法律文书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管委会就一民事案件对法院发警告函,并且,管委会在此案中其实是被告一方,作为与本案判决结果有直接利害的当事人,于此公然以凌驾法庭和法律的面目出现,这属于干预司法、强制司法没疑问。而法官称“园区和区政府干涉,不能下判”,至少自证了自身的无用和法律在一级政府面前的无用。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法院组织法里的规定,而这家法院的活动也很有效,它教育国民忠于政府,不要对政府权力讲法律,自觉认可一切出自政府的、有损于国民基本权益的政府行为。他们对民众说:法庭、法律都顺从政府,哪怕是政府要的是你的命,你们还是从了、认了吧!

    平日里法院和政府总是一家子亲人似的,总是“一致对民”没二话。有点分歧不要紧,政府官员一发话,法院院长就听话,因为法院有许多自身的切身利益需要政府支持与保护,而这种支持与保护比法律更具权威性,对收获实惠也更有效率。官本位序列中比法院高级的政府,强过法院本身,压过法院执得那些法,这是明摆着的现实;即使是级别不高的政府,只要法院坐落在人家的辖区,这一条的威慑力就足以能够把法院雷死了。法院和政府的人本是一家子里面的,接受的教育也完全一样,因而都相互了解底细,都清楚对方是些干什么吃的。至于“忠于法律”和“遵守法律”这等话语,仅是说说而已,要是有谁当了真而“一意孤行”,势必被全体制所不容——警告,那是轻的。

    体制内各板块权力,都有维持和谐、相互撑台的需要,相互间均不可轻易得罪,否则将付出较大成本。同时,体制造就了这样一个天大的优越性:为权力共同利益而牺牲平民权益和社会公益、公义,一般是不需要付出代价的,而只要存在这个能得罪的起的冤大头,权力之间可以协调、平衡的余地则无比广阔了。

    感觉此事有其可爱之处。政府以发警告函方式和法院交涉,大有光明磊落、直来直去之风貌;“警告函”稀里糊涂进入正本卷宗,想必是办案法官明知理亏而留了一手;官员怒斥索赔的对手“要是还有点做人的基本良知,对人民政府就不会这样!”真实反映官员的官民关系理念和“基本良知”,也有“教育意义”。

    李渡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邓中亚认为,农民付强利用法律规则“玩得滴水不漏”,感叹“如果农民都这样善于利用法律,无疑将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更高要求。”官员对保持“政府依法行政低水平”的渴望,对不懂法律规则的愚民的热爱,跃然纸上了。这话明确地告诉人们,他们怕的是什么,农民需要的又是什么。
                  
                                                201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