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北京燃料史话(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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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体制与机构

北京煤炭流通领域设立机构,形成管理体制始于元代。《元史》记载,内府作坊有些已使用煤炭,元内府设柴炭局,负责采买、管理、发放宫中燃料。朝廷在大都城西平则门(今阜成门)设置煤窑场,设提领一员,大使三员,副使一员,授从六品印,属徽政院管辖。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又在城北光熙门设置煤窑场,设提领一员,大使一员,副使一员,授从八品印。

明代宫中用煤仍由内府管理。元代内府设有二十四监局,制造品种繁多的产品,煤炭成为内府各作坊的主要燃料。《大明会典》记载,内府司设监,管理各监局作坊用煤及其他物品的使用。

清代初期宫中用煤由工部负责招商发价备办。顺治十一年设惜薪司负责管理,设郎中3人,员外郎中6人,笔帖式21人,无品级库掌12人,八品催库1人,库守59人。工部按内务府提供的用煤计划负责购置、发放。康熙四十年改由内务府招商置办,康熙五十六年仍归工部管理。雍正八年设煤炭监管,铸给关防,委任满洲司官1人掌管,任期1年,期满更换。雍正十年委派煤炭监督1人,与工部共同管理。工部下设五大厂,即:琉璃厂、黑窑厂、柴厂、煤炭厂、木厂,皆分遣司官监督。乾隆四十七年,内廷煤炭、木柴归内务府专办,用内务府的钤印。乾隆年间纂修的《国朝宫史》记载,宫中有柴炭处,有首领2名,太监25名“专司各处运送木柴、煤炭,一应杂差”。又有烧坑处,“专司宫中烧坑,一应杂差”。

民国初期煤商成立了同业公会,民国二十年改组为委员会制。官方通过商会进行管理,另外社会局、警察局也参与管理。

1942年,侵华日军对中英门头沟煤矿公司实行军事管制,以白鸟为管理人,在门头沟矿区成立“门头沟煤炭收买组合”,使北京(当时称北平)地区的煤炭开采、储运、销售完全被日本侵略者控制。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由行辕、经济部、交通部、市政府和门头沟煤矿、井陉煤矿、开滦煤矿等组织设立煤炭供应委员会管理煤炭流通业。随后又先后改由华北煤炭调配委员会、平津燃料管理委员会、北平市燃料供应委员会管理。

1948年12月,京西门头沟矿区,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管会领导下,分为两部分管理煤炭开采和流通。开采部分,接收官僚资本的门头沟煤矿、西山煤矿和城子煤矿。成立了平西煤矿公司, 1950年改称京西矿务局,1968年改名为北京矿务局,负责管理北京西郊门头沟、房山的各个煤矿生产企业。流通部分,成立了门头沟第二粮煤供销站,收购粮煤储备。北京(时称北平)和平解放后,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物资接管委员会贸易供应处煤炭组接收了前国民党政府所属门头沟煤矿公司的经营机构及其所辖3个储煤场,组建北平市贸易公司煤炭分公司,承担了管理北京地区煤炭流通职责,以国营专业公司的身份直接参与煤炭的市场经营,同时行使引导、管理北京煤炭市场的政府职能。。1949年4月,该公司更名为平津煤铁公司北平分公司,隶属于平津煤铁公司和市贸易公司双重领导。8月,又冠名为华北煤铁公司北平分公司。10月,北平市改为北京市,市贸易公司与市工商局商业部分合并组建商业局,华北煤铁公司北京分公司隶属于华北公司和市商业局双重领导。下设的办事处改为支公司,煤厂改为经营处。1950年4月,华北煤铁公司北京分公司更名为中国煤业建筑器材公司北京分公司,全国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分公司隶属于中国公司和市商业局双重领导。10月,分公司又更名为中国煤业建筑器材公司北京煤业分公司。1951年,又更名为中国煤业建筑器材公司北京市公司。1958年,中国公司撤销,市公司不再冠以中国煤业建筑器材公司之名,改为北京市煤业建筑器材公司。是年2月,零售商店下放到属地各区,区设管理处,由市公司和区政府(当时称人民委员会)双重领导。1963年,又划归市公司。1970年,又再次下放给属地区县商业局,实行双重领导。1980年,市煤炭公司升格为总公司。2001年,与北京矿务局合并组建成立京煤集团,北京煤炭总公司改制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北京金泰恒业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各零售公司划回北京金泰恒业公司。

随着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推广使用,北京市相继成立了煤气公司、液化气公司和天然气等公司,分别管理各类新型燃料的建设、推广、生产、供应等工作。1999年9月以市煤气公司、市天然气公司、市液化气公司等11个单位为基础组建成北京燃气集团,对各类新型燃料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