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原则在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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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原则在舆论监督报道中的运用
——从分析富士康事件的媒体报道谈起
----------------------------------------------------------------------------------- 张卫鸿 俞水 (2007-01-11 11:17:21.0)

2006年7月至9月,一件号称可以载入中国新闻史的新闻官司引起了商业、新闻业界和学界的高度关注。2006年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发表了该报记者王佑撰写的题为《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的报道,其中涉及到了富士康公司员工工作环境差,并且有超时用工现象等内容。7月10日富士康公司以文章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为由将《第一财经日报》的编委翁宝和记者王佑告到了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并索赔3000万元。之后,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将王佑和翁宝的资产冻结。8月30日,富士康公司又出乎人意料的将3000万索赔额降到了1元。9月3日,富士康公司撤销了起诉,事件最后以和解方式告终。

对于这场颇富戏剧性的名誉权官司,国内很多媒体给予了高度关注。媒体报道司法案件本无可厚非,但在本案中,却出现了舆论一边倒的现象。媒体纷纷撰文声援记者,对富士康公司的举动表示谴责。例如:

“富士康公司用单独起诉记者的方式打压记者,试图掩盖“超时加班”的真相,向社会传递了一个危险的信号,那就是,司法程序是可以被滥用来压制言论自由的。”

“3000万,不仅是对记者发出的一次赤裸裸的胁迫,也是资本力量一次最露骨和彻底的示威。”

“富士康事件,是财阀干涉媒体行为的升级,从收买变为恐吓,从以财力施压,变为通过公权力威慑。其中暴露了一个缺少约束的强大资本的有恃无恐,在这一有恃无恐下,资本认为媒体可以轻易地被恐吓,被操纵。”

“富士康起诉记者个人的行为,开了一个商业恐怖主义的好头,这是在公开领域里运用势力集团能量的一个绝佳案例,这是对合法权利不合法运用的一次技巧试验。”

很多媒体都采访到了王佑和翁宝,并将他们的委屈和理由展现在自己的文章中,但是对富士康公司一方,媒体却并未聆听他们的声音,而是对其单独起诉记者并提出高额索赔的原因进行了各种各样的猜测,凭借这些猜测来抨击其是“恶意诉讼”,并齐声讨法。对于一件尚未开庭审理的案件,媒体抢先做出了如此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报道,引发了人们对平衡报道的思考。

在当前的新闻实务界,特别是在舆论监督监督报道中,“平衡报道”被越来越多的提及。目前对于何为“平衡报道”,存在着很多种不同的理解。例如国内有学者将“平衡报道”从新闻报道内容、编辑策划角度进行了分类理解:

1、从新闻报道内容来分,可以分为事实平衡和观点平衡。所谓事实平衡是指,对报道中所涉及的事物诸多方面的事实信息作较为完备的陈列。这种事实信息本身没有是非和价值倾向,但相关信息,尤其是对立性质的信息却会导致受众的是非价值一边倒的判断。所谓观点平衡是指,在报道中给不同观点的双方或多方以表达意见的权利和机会,这样,可以让大众更为理性的分析看待问题,有助于问题的解决。这种平衡方式更多的是出现在新闻评论和时评上。

2、从编辑策划角度,可分为战略平衡和战术平衡。所谓战略平衡是指,对一个媒体某个时期的报道编辑方针问题做出兼顾性安排,对不同是非判断、不同性质的选题要做出较为均衡的部署。所谓战术平衡是指,就某一个具体的新闻进行“平衡报道”。[1]

本文下面内容所指的“平衡报道”特指观点平衡和战术平衡。

一、平衡报道的内涵

“平衡报道”是一个舶来品,这一理念最初源于西方,是西方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之一。1729年,本杰明·富兰克林接办《宾夕法尼亚报》,首次提出了这一理念,他说:“当人们各持异议的时候,双方均应享用平等的机会让公众听到自己的意见”。

合众社创办人斯克普斯要求记者:“在争论中,你一定不要带有倾向性或站在某一方面。你不可能做到总是完全客观,但你必须永远力争把争论双方的观点都反映出来。”

美国联邦传播法1949年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广播电视媒介保持公正和平衡的标准,在对公众而言十分重要的议题上,为冲突双方提供合理的辩驳机会。 [2]

目前我国新闻从业者对于“平衡报道”的认识,大都基于梅尔文.门彻在他的《新闻报道与写作》中所作的界定:“尽可能给每一方,尤其是受到指证的一方说话的机会。”

二、“平衡”在舆论监督报道中的必要性

所谓舆论监督是指人民群众通过广播、影视、报刊、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针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国家、政党以及与社会公共事务有关的组织和个人形成制约。中国人民大学喻国明教授曾经精辟地指出,受众对媒体的期待是解闷、解惑和解气。由于舆论监督报道能满足受众“解气”的需要,所以舆论监督节目的收视率、收视率和阅读率普遍较高。

新闻媒介上的批评报道公认是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在习惯上,舆论监督被等同于新闻媒介的批评。由于大众传播媒介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一旦被媒体揭露,被批评者不光彩的行为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被广泛传开。所以,舆论监督报道必须确保平衡,否则极易给当事人造成无端的损害。

(一)平衡报道有利于增强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真实客观是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广义上的真实包括客观。一般情况下,导致新闻失实的原因有两点,一是错误;二是片面,即不客观。为了体现新闻的客观,进而确保新闻的真实性,提高媒体的公信力,平衡报道发挥着重要作用。

平衡手法所追求的目标,是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事物及其内外联系。因为社会生活本来就是非常复杂的,存在着不确定性,对一个问题的认识可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即使新闻媒体也不能妄下结论。所以确保新闻真实的最好方式就是将各种矛盾的观点都清楚地陈列出来,特别是要为受到批评的一方提供发表意见和辩解的机会。否则,如果被批评一方的意见得不到媒体的传播,受众听到和看到的就只是一面之辞,真实的情况可能会永远地被压制,受众永远都不会了解到真相。

舆论监督不等于舆论审判,更不等于舆论制裁。“平衡”在报道诉讼活动中尤其重要,媒体应客观的陈述事实,避免对一方诉讼当事人产生片面的舆论支持或舆论谴责。在富士康案件中,媒体就没有把握好这一点,以至于形成了一场空前的舆论审判,严重抹煞了新闻的客观性。

(二)平衡报道有利于防止新闻过度伤害,避免媒体被诉

舆论监督涉及到对某个当事人或是某个利益集团的批评,媒体做批评报道,要时刻把握一个准则:既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责,又不至于对批评者造成过度伤害。揭露问题的根本目的在于推动问题的解决,而不是为揭露而揭露,甚至由于一篇批评报道使一个企业或一个行业毁掉。穆青前辈对此有经典的说法:“批判是为了进步,为了更好地推动工作,这是舆论监督的目的所在。”[3]

由于媒体的强大社会影响力,如果把握失当,给被批评者造成了过度伤害,被批评者往往会顺势找到媒体的破绽,起诉媒体。例如,富士康案件中,如果经过法庭调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的报道果真失实,富士康公司的起诉就是合情合法的,这样一来,富士康公司完全可以那些将那些抨击自己是“恶意诉讼”的媒体再次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媒体就会陷于被动。但如果媒体在报道时注意了平衡,给予了双方平等的说话机会,就可以避免舆论一边倒,从而避免自己被诉。

(三)平衡报道有利于体现媒体的独立地位

消息源为媒体报料时,往往是带着自己的主观情感和倾向,但事实究竟是不是如他所说的呢?这就需要媒体去做独立的调查研究,而平衡报道就是媒体这种独立性的表现。媒体在调查采访中,往往是脱离消息源和被批评者,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去探寻事实的真相,不偏听偏信任何一方的观点,更不与其中任何一方构成利害关系。

在富士康案件中,媒体完全站到了被诉的记者一边,而忽视了聆听富士康一方的声音,在此,媒体的独立性大打折扣,难免使公众对其中立地位产生质疑,影响了媒体的自身形象。

(四)平衡报道有利于以理性、有深度、客观的舆论疏导社会情绪、平衡受众心理

这一点是从受众的角度来讲的,舆论监督是社会的“解压阀”,也是受众的“宣泄口”。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不是先入为主的将自己的价值判断结果单方面的灌输给受众,而应该有意识的引导受众独立思考,培养受众冷静、辩证的分析问题的能力。富士康案中,媒体在短时间内对富士康公司狂轰滥炸式的抨击,使富士康公司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瞬间遭到毁坏,增加了人们对类似的外资企业用人和管理方面的担忧和怀疑,容易在公众中产生并积聚盲目排斥、谴责外资企业的抵触情绪。

平衡报道将对立的事实和观点同时提出来加以比较,让受众自己从鲜明的对照中得出对事物的判断,这不仅提高了受众的社会认知水平,而且有利于疏导受众情绪,不至于造成爆发式的宣泄,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三、舆论监督报道中存在的失衡问题及对策

从媒体对富士康事件的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前的舆论监督报道在“平衡”的把握上,还存在许多问题,表现在:部分记者的平衡意识不强;即使意识到了平衡的重要性也懒于实施;对被批评对象存在潜意识的歧视,导致报道失衡;记者采访前已产生强烈的情感倾向等等。为规避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改进:

(一)提高采编人员的平衡意识

1、平衡源于平等

在舆论监督报道中,无论是报料者还是被批评的对象,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我可以不同意你的意见,但我不能剥夺你公开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是所有新闻工作者的共识。《新闻调查》的记者柴静曾举过这样一个例子,北京电台“人生热线”的主持人林白,在做关于号称能用肉眼看百病、治百病的胡万林的节目时,胡万林本人在京,也在热线里打进电话,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有听众气愤地抗议,“他是个骗子,你怎么可以让他宣扬他的观点?”林白说:“如果我们今天不给一个骗子说话的机会,将来如果有一天我们受到冤屈,也许就无法为自己申辩。” [4] 可见,批评者与被批评者,在记者面前都是平等的被采访者。只有具备平等意识,才能在舆论监督报道中做到平衡。

2、新闻记者要具备质疑的精神

《新闻调查》对记者的要求中,有一项是记者必须要持有质疑精神,即有怀疑一切的介入态度和打破砂锅问到底的工作作风,目的是探究真相。而单听一方的陈述是不可能触及真相的,对一方的质疑,是倾听另一方声音的动机,所以新闻记者往往通过自己发现或消息源提供的线索展开独立的调查,质疑精神正是平衡意识的前提之一。报道富士康事件的记者们若能够多一些质疑精神,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的采访过程以及对富士康公司的用工真相进行独立的调查,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报道,媒体会得到更多的信任和尊重。

(二)采访过程中把握平衡

1、尽力采访被批评对象

舆论监督报道影响力巨大,平衡采访可以避免重大损失。前文中提到了梅尔文·门彻的《新闻报道与写作》里为平衡报道下的定义是:尽可能给每一方,尤其是受到指证的一方说话的机会。那么如何做到尽可能呢?以《新闻调查》2006年4月的一期节目《以公众的名义》为例来说明:此期节目讲述的事件是一个热心于公益诉讼的律师李刚,起诉全国牙防组织有欺诈消费者之嫌,使全国牙病防组织成为舆论质疑的对象。从节目中的解说中,我们可以看出记者为采访牙防组织负责人作出的努力:

解说:我们在北京大学口腔医院的一幢宿舍楼里找到了全国牙防组的办公室,在和牙防组的同志进行沟通后,我们约请全国牙防组的副组长张博学在第二天接受采访,但之后我们又被告知采访取消。

第二天我们还是来到了牙防组办公室,希望其他牙防组的负责人能够接受我们的访问。但牙防组的办公室没人上班,在隔壁的预防教学办公室,我们见到两位工作人员,并委托他们联系之前曾和我们沟通过的牙防组的另一位副组长卞金有的电话。

牙防组织工作人员:卞老师让我向你转达他的歉意,他现在不方便,非常不方便出面来接受你的采访。解说:全国牙防组最终没有接受我们的采访。[5]

2、站在被批评者的角度向消息源提问

在新闻实践的操作中,即使记者“尽全力”,也经常会遇到被批评者不接受采访的情况。为了达到平衡与公正的效果,记者在此时要可尽量想像被批评者可能的辩解,站在被批评者的角度向消息提供者提出问题。如上文中提到的《以公众的名义》中,在牙防组织负责人不接受采访之后,记者向维权律师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牙防组还有一个解释,他认为牙防组的这些专家的成员对于企业的这种产品的认证是非常专业的,非常科学的,就算它看上去也许有不合规范的地方,但结论本身是经得住检验的。

牙防组解释从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颁布之后他们就不再做实际的认证工作了,他们并没有做明确的违法的事件。 [6]

富士康事件中,有些媒体在没有采访富士康公司的前提下,仍然提出倾向于媒体一方的诱导性问题,例如:

记者:我想很多有良心的媒体一直都希望自己做到客观、独立去报道所有的新闻,可是有时候,一些不能控制的力量总在影响我们朝这个目标努力。

记者:现在资本的力量越来越大,特别作为财经媒体,可能受到的影响更大,你感受到这种来自资本的压力了吗?

这样的问题本身就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甚至在问题中以表达了记者的观点,这显然有失平衡。而如果记者能站在受批评者的角度提问,一方面会体现媒体的平衡意识,一方面也解除了受众心中的一些疑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不能直接采访的缺憾。

(三)在语言表达及编排过程中体现平衡

1、体现记者努力的过程

在某种程度上,舆论监督报道的过程比结果更重要,向受众表现记者为达平衡而做出努力的过程,更能体现媒体的品质。梅尔文·门彻对于平衡原则的明确解释是——要去寻找被指证的人,有人拒绝采访,我们要把他的态度呈现出来,有人的观点在我们的片子必不可少,那我们就把为了得到他的观点而采取的措施呈现出来。 [7]例如,《新闻调查》拷问医疗体制的一期节目《天价医药费》,在专家的寻找上,记者通过解说词告诉观众“我们联系了北京的多位有关专业人士进行解答。在被各家大医院的医生和专家一一拒绝后,才联系到一位愿意接受采访的专家。”[8] 如果努力的最终结果仍没有能够采访到被批评对象,也应该如上文提到的《以公众的名义》一样,将记者奔走的努力充分体现。

2、措辞上不掺杂过多个人情绪

最好的舆论监督报道应该是将事件真相如实揭露出来,就如《焦点访谈》一贯所秉承的“用事实说话”,媒体不能灌输过多的个人态度与情绪。而在富士康事件的报道中,作为被诉方的同行,媒体记者们表现出了对被诉记者与编辑极其强烈的同情及对富士康公司的极度愤慨,如一篇文章的开篇这样写道:“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因为一篇报道,因为履行自己的职责,汽车、房子、存款一夜间都被法院冻结,昨日,翁宝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坦言他的内心感受以及由此事引发的思考”,这样的措辞明显表达了个人的情绪。近日轰动一时的黄健翔辞职事件引出的黄健翔与南方周末记者吴虹飞之间的矛盾,起因也是记者吴鸿飞在《南方周末》上发表的文章《猖狂黄健翔》中,言辞掺杂了过多个人情绪。黄健翔在反驳她时写道:“带着先入为主的偏见和立场,几乎是想当面来侮辱我的记者,我实在没法忍受,我会因为你,拒绝你所供职的媒体的一切采访。”南方周末职业规范委员会在调查报告中指出:“特约撰稿人在个别叙述中不够克制,掺杂了个人评判,尽管个人评判并未违背客观事实,但如能以更佳的新闻技术予以处理,将更有利于信息的传达和叙述的客观。”可见,为了体现报道的客观公正,记者应注意措辞上的冷静,避免报道的情感失衡。

3、通过辩论方式表现观点的冲突

报道中表现观点对立双方的辩论过程,可以为受众提供不同的信息与观点,让受众更加全面理智的分析社会问题,这也是一种体现平衡的手法。如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在报道余秋雨诉肖夏林名誉侵权案中,编导将双方观点用辩论的方式体现,充分表现了平衡,让观众做出自己的判断。又如新华社的一篇报道《关注“11•25”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全篇的表达方式就是一问一答来展示事件的,达到了很好的效果。

4、不妄下结论,只体现过程

新闻报道应该反映事件的原貌,记者的调查结果并不一定就是事件的全部真相,况且舆论监督的报道往往涉及众多法律问题,因此,此类报道应更多的表现过程而不妄下结论,以免防碍司法判决。如《新闻调查》2004年的一期节目《湖北钟祥投毒案再调查》中,记者对四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希望了解四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节目中拍摄到这四个人在陈述自己受到刑讯逼供时,都表现出了让普通人深感同情的痛苦。但记者在节目中强调,尽管他们都陈述了受刑的经历,但不能断言四人都受过刑讯逼供,因为受害者也可能是撒谎者。[9] 而在富士康的相关报道中,很多报道在文章的题目、记者的提问中,明显表现了记者对此事所做出的论断,甚至还直接预测双方胜败诉的结果,有媒介审判之嫌。给予各方说话的机会而不妄下结论,这是平衡、客观报道的一种重要表现。

“平衡”是舆论监督报道追求的理念,但如何做到平衡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一个准确的“量”的标准。舆论监督报道最终追求的是通过还原事件真相,触碰事件本质,为公共利益服务则成为平衡报道的“质”的支撑。平衡并不是新闻报道的最终目的,而仅仅是一种手段。正如本文所分析的富士康事件,最值得媒体关注的不是富士康事件本身,而是其背后所反映的中国劳工的生活现状。当舆论监督以公共利益为天平时,“平衡”才能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1、 牛静,《略论平衡报道》,《新闻爱好者》,2004年7月

2、杨美萍 、赵前卫,《论新闻写作中的平衡手法》,人民网,2006年11月1日

3、张洁,吴征,《调查〈新闻调查〉》,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01月

4、李正善.《试论舆论监督报道的平衡原则》,《今传媒》,2005.年12月

5、王磊.《解读〈每周质量报告〉的平衡报道》,《当代传播》

6、周虹,《从《天价住院费》看《新闻调查》的平衡报道》,人民网,2006年7月24日

7、柴静.《调查性报道中的平衡技巧》,《中国记者》,2005年3月

8、谌达军,《平衡报道兴起的社会背景和动因》,http://blessmu.blog.hexun.com/4300540_d.html

9、吴麟,《报道的平衡与全面》,中华传媒网

10、苑丽萍:《如何经营揭露型报道》,博客网

注释:

[1] 谌达军 :《平衡报道兴起的社会背景和动因》 http://blessmu.blog.hexun.com/4300540_d.html

[2] 吴麟:《报道的平衡与全面》,中华传媒网

[3] 苑丽萍:《如何经营揭露型报道》,博客网,2005年7月24

[4] 柴静.《调查性报道中的平衡技巧》,《中国记者》,2005年3月

[5] 新闻调查《以公众的名义》,央视国际网站,2006年4月5日

[6] 同上

[7] 转引自柴静,《话语权的另一半》,天涯博客网,2006年9月1日

[8] 周虹,《从《天价住院费》看《新闻调查》的平衡报道》,人民网,2006年7月24日

[9] 柴静.《调查性报道中的平衡技巧》,《中国记者》,2005年3月

作者:张卫鸿 俞水 中国传媒大学05级传媒政策与法规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