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和谐,司法要怎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0:50:25

为了和谐,司法要怎样

[9970] (201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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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谐最早出于子曰大义,说的是君子方能和而不同。在现实生活中,和谐似乎只是一种没有对立、只有共生的类似于共产主义的期许。但中国建构和谐社会,却不仅仅是在表达理想和信念,而是实实在在的治国方略,社会各个阶层目前都在为此而不懈努力。

  要想做到和谐,对外就要讲求国与国之间的和平共处,内部则要确保公正畅行、官民互信。但中国实现和谐目标的道路却似乎并不顺利,不仅与世界各国在军事、政治、贸易等方面龃龉不断,内部矛盾也越来越尖锐、官民对立的恶性事件不断发生,而且此类现象比之明确提出和谐思想之前还要有过之而无不及。原因何在?

  外部矛盾虽然纷繁复杂,但究其根本却只有两点。其一,中国在世界格局中是一个特立独行的角色,意识形态上的不同使之在其他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眼中是一个异类,既是异类,相互之间也就没有真正的和谐可言,因为就算可以“和而不同”,也决不能“和而相异”。其二,中国的经济总量不断膨胀,与其他经济体存在此消彼长的制约关系,在此过程中免不了会产生各种激烈或不激烈的利益之争。不单中国如此,西方国家之间也同样如此,利益之争催生了诸多的不和谐。

  相较而言,中国的内部矛盾更为难以解析。有官民对立问题,有转型时期的错位问题,有主导价值观的缺失问题,有集权体制的弊病问题等等。但在这诸多的矛盾中,最具代表性的则是冤假错案问题,也即司法机关与民众之间的矛盾。信访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的上访案件80%跟司法有关,足见司法所导致产生的冤狱和不公之多。最近接连发生的杀人犯服刑十数年之后,被害人却“起死回生”的错案更进一步印证了这个问题,司法之所及显然已经是最不和谐的社会领域。

  司法是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后一环,矛盾在最初形成的时候,原因可能各不相同,但只要到了司法环节仍然未能达到各方满意,司法机关就会成为被指责的对象和矛盾的对立方,而且中国的冤狱文化中有一个很严重的“斗气”心结,本来很小的纠纷,一来二去竟能演化成势不两立的生死对决,愈到后来的环结,愈加激烈。所以,司法被民众诟病在很多情况下属于代人受过,而且凡是司法所面对的,确实都是十分棘手的事儿。司法要想树立一个好的形象确实也并不容易。

  但无可否认的是:中国的司法至今尚未能摆脱半行政化的体制,未能真正确立居中裁判、绝不介入争端的地位。司法机关常常受政府或威权部门指使,借助裁判手段来实现特定的利益,法官个人也经常参与当事人的利益分配之中,将司法过程视为经营机会,大肆寻租。

  上层显然认识到了司法的这些问题,所以,司法改革至少在最近的二十年间始终就没有停过。先是学习德国,在释明权上做文章,反复讨论法官在法庭上到底该不该向当事人提示这个提示那个的,学了几年发现效果不好,转又学习美国,在开庭前增加了证据交换、整理争点等很多程序,但仍然不见效果,转而再次学习德国,毕竟德国与中国都是成文法国家吗。但学来学去,不管学谁,最终都徒劳无功,反倒有些邯郸学步,把自己本来的特色也给丢掉了。比如调解就是一项很有中国特色和中华文明底蕴的一种制度,但就是这样的一个制度一度曾被忽略。司法审判在不断的学习过程中终于逐步褪化成为一个不伦不类的东西,其化解矛盾的功能自然也就受到抑制。司法因此也就愈发地成为了不和谐的因素。简单地说就是:司法改革是极其失败的,迄今为止的司法改革非但没有收获,反而助推了中国走向不和谐的道路。

  最近两年,中国的最高审判机关突然来了个大转身,不再学习西方那些形形色色的所谓严格程序,看似要走自己的路。一下子下发了数十份涉及各个方面的“指导意见”,在这些指导意见中,反复要求各级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不要只顾着适用法律,而要灵活对待、尊重习俗和各方的意见,将消除隐患放在首位。强调司法机关不能老是冲在前面,要发动社会各个阶层的力量,让大家一起来审判案件、化解冲突等等。应该说,这些文件的初衷是好的,既然是和谐社会,法院就不应该板着面孔老给别人讲法律对不对!而且这些要求确实起到了一定效果,尤其体现在法院再也不敢不拿当事人当回事了,立案和申请再审容易多了,有些法院的法袍也脱掉不穿了等等。但是自从这些文件大行其道之后,一个新的问题逐步浮现,那就是法律被置之脑后,各份指导意见中所说的为了解决纠纷可以不苛求法律,但最终都变成了无视法律,为所欲为,矛盾不知解决没解决,法院大肆枉法却更加有恃无恐了。

  就算是“恶法也比没有法律好”,这个道理在中世纪已经得到了证明,谁都知道公开放弃法律所可能带来的恶果,规则是最为基本的理性,也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所以,中国的司法如果改到了可以罔视法律的道路上,那司法可就真的变成和谐的敌人了。

  也许是认识到了这个新出现的更为可怕的问题,中国的司法最近又在变化,我认为这次变化是对的,是法院真正应该做的。那就是在注重解决纠纷的同时,始终要坚持法律标准至上。但仅仅做到这些还不够,因为这样仍然无法重树司法的形象,而且还会回到原来的道路上去。要想真正让司法成为和谐的缔造者,中国的司法必须找到一个突破口,一个重要的、足以改善司法形象的突破口,这个突破口就是限制法官的权力,不断地、越来越严格地限制法官的权力!

  限制法官的权力做为突破口,最近已经有了一些迹象,比如在被冤枉的赵作海面前,河南省法院的院长鞠了躬,司法低下了头。这两天几个最高的司法机关又联合下发了一个文件,叫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这个规定,如果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证词法院不能做为定案证据,被告人如果在法庭上提出其先前的供述是被逼出来的,法院就应当进行充分的查证,以查清到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等。这些规则虽然并不先进,中国的法典里早也已有类似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却一直存在大量的刑讯逼供现象,专门发文强调非法的证据没有证明力说明高层真的下了点儿决心,也是第一次下这样的决心。至少,在这个新规定中,从始至终,没有给司法人员赋予任何权力,全部都是在限制权力,这是一个好的开始。

  事实上,限制权力的恣意行使正是司法改革应该坚持的真正方向,也是确保司法促进和谐的唯一通途。

  赵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