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问倒考官的标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4:55:35

         如何确定问倒考官的标准?

                      ——《教育制度的变革》续二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有一个最简单的观察方法,即考官在被提问后张口结舌,一句话也答不出来(知识有空白点)。可是,考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避免这种对他不利场面的出现。而学生一方呢?也尽量会想方设法使这种场面出现。设想一下,他们将采取何种进攻与抵抗方式呢?估计有以下几种:

一,  诡辩。包括偷换概念、循环论证,利用事物定义的语言模糊性混水摸鱼等。例如某一学生问道“某班有学生50人,日后成才的只有一人,是因为教师的无能吗?”考官答:“不是。如果教师无能,怎么会有一人成才呢?”(以偏概全,推卸教师的责任)

二,  威胁。当学生提出的问题难度太大,超出自己的能力时,企图以恐吓来吓阻学生。例如,当学生问道“请问,您能数出来大楼门口那片草坪有多少根草吗?”考官:“少来捣乱!你再扰乱考场秩序,我就喊警察了。”

三,  明露或暗含违法内容。例如当学生问:“请问考官的银行存款是多少?”又如,“您能在一天内制定出一个1000字左右的抢上海花旗银行的方案吗?”

也许还有类似非正常的提问与回答,凡此种种,都会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以致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不利于人才的选拔。如何确定何为无效考题,何为考官耍无赖,将是很棘手的问题。

  在鄙人的前文《教育制度的变革》中,曾经提出建立公正的社会仲裁机构的想法,但并不具体,鉴于人类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类似的考试制度,所以在此方面无前例可循。不过,依鄙人愚见,经过考验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倒是最有借鉴价值的。它就像一架总是使社会处于纳什均衡状态的公正调节器。由于英美法系的内容过于浩繁,本文无从一一论述,能做到的只是依照其精神提几个建议:

一,  设立三级仲裁机构,即县、省、国家三级,国家级的仲裁为最终仲裁;

二,  向社会随机选择仲裁员,并赋予“原告”、“被告”双方要求对己有不公正倾向者回避的权利。最后的正式仲裁团人数不得低于12人(如果社会愿意付出更多成本,多点也无所谓);

三,  总结判例,以指导未来的仲裁。依鄙人愚见,对于含有威胁意味或明暗违法内容的考试纠纷,仲裁团是能够总结出比较公正的判例的,但对于属于诡辩范围的考试纠纷,仲裁团不宜也无力制定判例,只能依靠仲裁团队当场感觉(即谁的辩论水平高低)来仲裁了。

     对于以上几点,鄙人不过是挂一漏万,但愿对于建立先进科学的考试制度能起到铺路石的作用。“实践出真知”,就让全社会在无尽的实践中逐步完善问倒考官的的标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