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关于印发《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领域企业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4:11:46

津园区管发[2008]32号

关于印发《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领域

企业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领域企业考核办法》已于2008年8月8日经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第1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领域企业考核办法》

                           二OO八年九月四日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领域企业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筑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高新区内各参建单位的市场行为,切实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建设领域诚信考评体系,引导和促进企业加强管理、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充分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和谐高新区为工作目标,依据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高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市政基础设施、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及劳务分包)单位及投资建设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具体规定。

第三条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及考评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有序、公正、严明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主体及方式

第四条   考核主体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建环局),负责监督本区建设领域企业的考核工作,并责成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建管站)、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站(以下简称招标站)、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共同对相关企业进行全面管理和综合考评。

第五条   考核对象为高新区辖区内建设项目的主要参建单位,具体包括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

第六条   考核范围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企业的工程管理、合同履约、用工管理、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治理清欠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   考核方式:

1、均采用综合百分法,从工程前期手续办理阶段至竣工验收备案进行全过程考核,对各参建单位分别考评;

2、考核结果动态调整,每次检查或投诉中发现的违规情况,按规定扣减分值,得分作为阶段考核分值,依据考评规定进行奖惩;

3、阶段考核至最终考核过程中,扣减分值累加计算,有加分情况可计入下阶段考核;建设项目如获得市级同意申报鲁班奖、海河杯资格的以及获得市级文明施工工地等奖项的可在企业最终考核时加分;

4、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束,考评截止,但对通过考评清出我区建筑市场或仍在处罚期的企业,考评结果仍继续有效。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八条   建管站、招标站、质监站(以下简称三站)要以建筑市场检查为切入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各参建单位的具体市场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同时利用信访、投诉渠道,将企业或个人反映的相关问题纳入监督管理范畴。

第九条   依法重点管理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总、分包企业市场行为和施工管理水平、农民工用工、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重点环节。

第十条   三站各司其职,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为企业提供业务咨询与指导,促进企业提高施工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由建管站统一安排并牵头,每年至少对高新区建筑市场进行3次综合大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合同履约情况、农民工用工管理、清欠、建设手续办理情况等。

第十二条 建环局根据企业最终考核结果和具体评定办法评选出优秀企业,每年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进行表彰,并对考核不达标企业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  具体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考核;

(一)        考核项目及扣减分值的确定;

第一项:

1、项目前期手续(包括立项、报建、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的办理情况;

2、每缺少一项扣减5分,如限期整改合格后加1分;

第二项:

1、招标手续,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桩基检测、专业工程等办理情况;

2、每缺少一项扣减5分;

第三项:

1、建设合同(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包等)按规定备案情况;

2、合同未按规定及时备案,每发现一次扣减3分;如限期整改合格后可加1分;

第四项:

1、根据合同支付工程款情况;

2、未执行合同,支付在合同约定的95%(包括95%)—70%(包括70%)之间的,扣减2分,支付不足合同约定的70%以下的,扣减4分;如限期整改合格后可加2分;

第五项:

1、发包给不具备资格的单位;

2、每发生一起,扣减10分;

第六项:

1、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上访或集访等问题的情况;

2、每发生一起正常上访,扣减2分;每发生一起集访、围堵道路或政府场所、报警的,扣减20分; 由此引发恶性事件的,扣减30分;

第七项:

1、依据国家或天津市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2、每发生一起扣3分,按照要求限期整改合格后可加1分;属重大、恶性问题的扣减10分。

(二)考核期限:从工程前期手续办理阶段至竣工验收备案结束;

第十四条  施工总包单位考核;

(一 )考核项目及扣减分值的确定;

第一项:

1、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分包单位或个人的;

2、每发生一起,扣减5分;

第二项:

1、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问题的;

2、每发生一起,扣减3分;如问题严重的扣5—10分;如发生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事故,企业将被清出高新区建筑市场,不得承揽任何工程;

第三项:

1、分包合同未按规定及时备案;

2、每发现一次,扣减3分,如限期整改合格后可加1分;

第四项:

1、能否按约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更好地服务建设单位;

2、不能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建设单位投诉并情况属实的,发生一次扣减3分;最终考核时,由建设单位对企业服务方面进行评定,如为优秀的可加3分,为良好的可加2分,为较差的扣减2分,为很差的扣减5分;

第五项:

1、施工现场发生拖欠分包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或用工纠纷等问题,造成上访、围堵道路或政府办公场所、报警等的;

2、每发生一起正常投诉,扣减2分;每发生一起集访、围堵道路或政府场所、报警,扣减20分; 由此引发恶性事件的,扣减30分;

第六项:

1、根据合同支付分包款的情况;

2、未执行合同,支付在合同约定的95%(包括95%)—70%(包括70%)之间的,扣减2分,支付不足合同约定的70%以下的,扣减4分;如限期整改合格后可加2分;

第七项:

1、施工单位无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2、每发生一起,扣减30分;

第八项:

1、根据相关规定,农民工管理不达标;

2、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存在管理不达标情况,扣减2分;如限期整改合格后可加1分;

第九项:

1、建筑市场检查时发现项目经理不在现场;

2、项目经理不在现场,发现一次扣2分,连续三次扣10分,三次以上扣20分,变更项目经理未及时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扣3分;

第十项:

1、依据国家或天津市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2、每发生一起扣3分,按照要求限期整改合格后可加1分;属重大、恶性问题的扣减10分。

(二)考核期限:从通过招标或备案手续确定与建设单位合作关系阶段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第十五条  施工分包单位考核;

(一 )考核项目及扣减分值的确定;

第一项:

1、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问题的;

2、每发生一起,扣减3分;如问题严重的扣5—10分;如发生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事故,企业将被清出高新区建筑市场,不得承揽任何工程;

第二项:

1、分包合同未按规定及时备案;

2、每发现一次,扣减3分,如限期整改合格后可加1分;

第三项:

1、根据相关规定,农民工管理不达标;

2、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存在管理不达标情况,扣减2分;如限期整改合格后可加1分;

第四项:

1、能否按约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更好地服务甲方;

2、不能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甲方投诉并情况属实的,发生一次扣减3分;如限期整改合格后可加1分;

第五项:

1、施工现场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用工纠纷,造成上访、围堵道路或政府办公场所、报警等的;

2、每发生一起正常投诉,扣减2分;每发生一起集访、围堵道路或政府场所、报警,扣减20分; 由此引发恶性事件的,扣减30分;

第六项:

1、没有与农民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每发现一次,扣减3分,如限期整改合格后可加1分;

第七项:

1、施工分包单位无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2、每发生一起,扣减30分;

第八项:

1、依据国家或天津市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2、每发生一起扣3分,按照要求限期整改合格后可加1分;属重大、恶性问题的扣减10分。

(二)考核期限:从与施工总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阶段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考核;

(一 )考核项目及扣减分值的确定;

第一项:

1、进行市场检查时监理人员不在现场或擅自变更未经备案的;

2、经备案的现场监理工程师不在施工现场且无正当理由的,每发现一次扣减3分;擅自变更监理人员的扣减5分;

第二项:

1、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问题的;

2、每发生一起,扣减3分;如问题严重的扣5—10分;如发生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事故,企业将被清出高新区建筑市场,不得承揽任何工程;

第三项:

1、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监理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

2、每发现一次,扣减2分;

第四项:

1、监理工作不到位或有违规情况,引发甲方或施工单位等投诉的;

2、每发生一起,扣减3分;

第五项:

1、施工现场有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上访、围堵道路或政府办公场所、报警等恶性事件的;

2、每发生一起,扣减5分;

第六项:

1、能否按约履行职责,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更好地服务建设单位;

2、不能充分履行监理职责,在工期延误、发生质量问题时具有不可推卸责任,建设单位投诉并情况属实的,发生一次扣减3分;最终考核时,由建设单位对企业服务方面进行评定,如为优秀的可加5分,为良好的可加3分,为较差的扣减3分,为很差的扣减5分;

第七项:

1、根据相关规定,农民工管理不达标;

2、进行市场检查时发现存在管理不达标情况,扣减2分;如限期整改合格后可加1分;

第八项:

1、施工现场各类合同未能及时按要求备案的;

2、进行市场检查时每发现一起,扣减2分;

第九项:

1、依据国家或天津市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2、每发生一起扣3分,按照要求限期整改合格后可加1分;属重大、恶性问题的扣减10分。

(二)考核期限:从通过招标或备案手续确定与建设单位合作关系阶段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第五章  考 核等 级

第十七条  阶段考核一般只核定分值,不评等级,但对分值低于60分的确定为不达标,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最终考核时,根据得分情况把企业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档次。

第十八条  企业考核等级确定方式:

(一)最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1、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较严重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企业各项工程管理工作均符合规范,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现象;

3、圆满完成工程项目的开发和承建工作,具有很强的合同履约能力;

4、企业最终考核分值在85分以上;

5、企业开发建设项目的规模在10000平米以上;

6、在本年度最终考核分值在85分以上的企业中,按得分从高到低的前三名(满足条件的企业不足三家时按实际情况界定)。

(二)最终考核为良好的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1、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较严重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企业各项工程管理工作基本符合规范,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现象;

3、较圆满完成工程项目的开发和承建工作,具有良好的合同履约能力;

4、企业最终考核分值在85分以上;

(三)最终考核为达标的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1、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较严重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企业各项工程管理工作基本符合规范,发生少量违法违规问题;

3、基本完成工程项目的开发和承建工作,合同履约能力一般;

4、企业最终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上;

(四)阶段或最终考核为不达标的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1、考核期内可能发生较严重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企业各项工程管理工作不能符合规范,发生较多违法违规问题;

3、基本完成工程项目的开发和承建工作,合同履约能力较差;

4、企业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或工程项目发生“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不达标的企业,在天津高新区网上进行公示,并根据考核等级对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条  具体奖惩办法;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施工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分类考评,对最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1、授予企业“天津高新区建筑市场模范企业”的称号;

2、对优秀建设企业中排名第一的企业奖励5000元;对优秀施工总包单位中排名第一的企业奖励5000元;对优秀施工分包单位中排名第一的企业奖励3000元;对优秀监理单位中排名第一的企业奖励2000元;

3、对优秀建设企业中排名第二的企业奖励3000元;对优秀施工总包单位中排名第二的企业奖励3000元;对优秀施工分包单位中排名第二的企业奖励2000元;对优秀监理单位中排名第二的企业奖励1000元;

4、对优秀建设企业中排名第三的企业奖励2000元;对优秀施工总包单位中排名第三的企业奖励2000元;对优秀施工分包单位中排名第三的企业奖励1000元;对优秀监理单位中排名第三的企业奖励800元;

5、对优秀施工企业(包括总包和分包单位),列入《天津高新区建筑市场优秀企业名单》,要求高新区内各招标单位(建设单位)在评标选定施工企业的过程中对其资信部分应给予适当加分,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及分值,但加分一般不得高于2分;

6、对最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其建设项目可被推荐参加国家或天津市的建筑类评奖;

(二)对阶段考核和最终考核结果为不达标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

1、对建设单位考核结果为不达标的提出通报批评,并在天津高新区网上进行公示,问题严重的可向高新区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作为重点监察对象加强对企业的综合管理;

2、对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控股企业,限制其在高新区参与新项目的开发建设;

3、阶段考核和最终考核不达标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给予限制在高新区6个月至2年投标资格的处罚;

①对企业考核分值在50(包括50分)—60分(包括60分)的,限制其在高新区6个月的投标和承揽业务的资格,如违规承揽将限制期延长至2年;

②对企业考核分值在30(包括30分)—50分的,限制其在高新区2年的投标和承揽业务的资格,如违规承揽将限制期延长至3年;

③对企业考核分值低于30分的,或发生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将被清出高新区建筑市场。

4、因各种原因造成拖欠,引发集访、群访、围堵道路或政府办公场所,并由此引发恶性事件的,限制施工企业在高新区1年以上的投标和承揽业务资格,问题严重的清出高新区建筑市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控股企业,限制其在高新区参与新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七章  考核工作要求及流程

第二十一条 考核过程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每次开展综合检查时检查员原则不得少于3人,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2、可外聘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兼职检查员共同对高新区的建筑市场进行综合检查,或采用各建设工地驻场代表、项目经理、劳务队长等互查的方式;

3、各项工作要有章可循,开展建筑市场检查要有计划性,检查结果的汇总和企业考核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要求进行;

4、每次考核结果要及时上网公示,并接受各企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开展综合、专项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在检查结束后7日内将各企业违法违规情况汇总(汇总表必须由填报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转交建管站考核员。

第二十三条 考核员在收到汇总情况后3日内填写《天津高新区建设领域企业违反违规情况记录表》(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 考核员根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将企业具体考核情况分别记录在《企业考核表》内(见附件)。

第二十五条 监管站随时在高新区网页上发布、调整企业考核信息,每年6月、12月将企业考核情况以文件形式下发给高新区内各建筑业企业及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 根据企业最终考核结果,建管站于每年1月30日之前将上年度企业奖惩结论上报建环局审核,经建环局审核通过后,定期或在高新区建设工作会议上通报对优秀及不达标企业的奖惩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建环局建立专项奖励基金,并应于每年向高新区财政局申报下一年度专项奖励资金预算,经高新区财政局批复后从中列支优秀企业的奖励款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或个人违反国家和天津市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和管理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建环局和有关部门对区内建筑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必须依法行政,客观公平,注重先教育后处罚,务求实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日。

下载原文: 【gf3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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