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交往中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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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交往中的权益保护

第一节       “入世”与经济全球化趋势

一、“入世”的概念

“入世”就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

出于对内改革、对外开放需要,中国早在1986年就提出了恢复关贸总协定(GATT)缔约方地位的申请,开始了从GATT到WTO的长达15年的复关、入世谈判。直到1999年,中美两国政府才签署了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

GATT(关贸总协定)为WTO 的前身,是1947年成立的。当时,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在哈瓦那召开,包括中国在内的23个国家举行多边关税谈判,达成了123项关税减让方面的双边协定,与拟议设立的国际贸易组织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一起,形成GATT。

GATT成立之后,共举行过8轮全球性多边贸易谈判。每一轮谈判就是一个“回合”。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后,GATT体制分化,WTO产生。

1986年GATT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该回合加强和扩大了多边贸易体制,将原游离于GATT之外的农产品问题、纺织品贸易问题、服务贸易问题、知识产权问题、环境与贸易问题等纳入议事日程。由于这些问题很难在GATT的框架内进行谈判,欧共体和加拿大即于1990年提议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得到美国等国的支持,并在1993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前形成了《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定》,后更名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于1994年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部长级会议上获得通过,由124个参加方政府代表所签署。《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是该组织也即WTO的基本法。

二、什么是经济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一般认为是指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经济日益融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日益加深的状况的进程。通俗地说,各国经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你影响我,我影响你。

美国福特公司生产的伊斯柯特型(Escort)汽车,其零件来自15个国家与地区,美国经济一“感冒”,日本和东亚的经济就要“打喷嚏”;甚至东莞的交通出点小问题,国际上电脑硬件配件市场的价格就会发生波动。

当代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始于战后布雷森林体系的建立和关贸总协定(GATT)范围内多边贸易体制的运行。当前经济全球化的新发展,集中表现在1995年以来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启动和运行。

世界经济发展的另一个趋势也与经济全球化有关,就是区域经济集团化,即一些国家为了增强国际竞争力而结成经济共同体、建立统一的大市场。欧盟就是一个典型。

美国学者弗里德曼在其《凌志车与橄榄树:理解全球化》一书中提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国家的行为规范也发生了变化,过去靠条约来规范,现在靠交易来规范。但实际上,国际竞争依旧靠实力,只不过冷战时较多地依靠军事实力,现在则更多依靠经济实力。

经济全球化的动力来自国际分工的加深,生产力的发展,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跨国公司的推动等。发达国家在经济全球化中处于主动的地位,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总体来说是被动的。

三、中国“入世”利弊谈

(一)中国“入世”之利(P215—216)

中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就可以依法享受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幼稚工业保护、关税配额制度等例外规定。

(二)中国“入世”之弊

入世在给中国带来诸多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可能会对中国经济和产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冲击。(P216—217)

四、WTO的主要内容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了WTO的宗旨和原则、活动范围、职能、组织结构、成员制度、法律地位、决策机制、协定修改等。WTO的具体内容则包括货物贸易制度、服务贸易制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等。

(一)WTO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1.WTO的宗旨

WTO的宗旨包括: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在扩大生产和货物贸易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持续发展,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保证发展中国家成员贸易暨经济的发展;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

2.WTO的基本原则(P219)

⑴非歧视原则。

⑵互惠原则,又称对等原则。

⑶最惠国待遇原则。

⑷国民待遇原则。

⑸关税减让原则。

⑹市场准入原则。

⑺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⑻公平贸易原则。

⑼透明度原则。

3.WTO的组织机构

WTO的机构主要有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专门委员会、总干事和秘书处等。

部长级会议是WTO的最高权力机构,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

总理事会负责WTO的日常工作,由各WTO成员方的代表组成,对部长级会议负责。

部长级会议下设立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和行政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履行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赋予的职能。

秘书处则是WTO的办公机构,

总干事是秘书处首脑,他由部长级会议任命,是仅次于联合国秘书长的世界级公务员,并由他担任每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当然主席,可谓位高权重。

五、WTO货物贸易制度

WTO货物贸易制度的主要法律文件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1994)。

六、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包括通常所说的第三产业,也包括信息业、广播电视、航空航天等其他领域。

在GATT框架下,成员方的义务有两大类:一类是一般性义务,适用于各种服务部门;另一类是具体义务,适用于成员方在谈判中所作具体承诺范围内的服务部门。

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这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简称TRIMs。它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而对与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等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加管制。TRIMs的要义,是要求各成员方无论采取何种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限制措施,都不得违反国民待遇和一般禁止数量限制义务。

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该协定列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录1C,简称TRIPs。它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最低标准”,各成员方国内立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得低于TRIPs的保护水平。

第二节  在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中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一、贸易和合同问题

(一)几个注意事项

1.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要约称为发盘,要约人称为发盘人,受要约人称为受盘人,承诺称为接受,对要约作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的称为还盘。

2.一项合同要有效成立,必须是一方发出实盘,即具备合同的主要条件,对方只要接受合同即可成立的要约,另一方有效接受。

3.附有条件的接受原则上构成拒绝,并成为一项还盘。但在贸易和法律实践中,把附有条件的接受划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两类。如果受盘人添加的条件属于实质性变更,那么,即使发盘人不作任何答复,合同也不能成立。如果受盘人添加的条件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则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提出反对,否则合同仍然可以成立,合同内容以发盘的各项条件和接受通知中的变更条件为准。

(二)对认定标的等方面发生的重大错误,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撤销。

若A与B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对买卖标的在认定上都有错误,按照国际惯例,该合同可以撤销。

所谓错误是属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种。发生错误可能出于一方本身的原因,也可能出于一方对另一方意思有误解。错误可能只在于一方当事人,即所谓单方错误,也有可能是双方当事人都有错误,即相互错误。发生错误的性质也是有区别的,当事人对重大问题如标的是否存在、订约对方的身份、标的属性等发生错误的,均属重大错误。依各国法律的规定,既不能因有错误而一概撤销合同,也不能不问青红皂白而一律坚持合同有效。

(三)卖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规格条件交货,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和主张解除合同。

合同的品质是一项重要条件,或者称为实质性条件。卖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规格条件交货,根据联合国公约属于根本性违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和主张解除合同。

买方订购不同规格的商品,都有一定的商业目的,包括适应消费者的爱好和习惯、市场供需的情况、对付竞争对手等。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3条的规定,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该批货物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可以同时宣告已交付或今后交货的各批货物均无效。

(四)买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货,构成违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5条有如下规定:“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买方偿还他所付给的合理费用为止。”

(五)合同中的公共秩序问题(P231—232)

(六)法律冲突的解决

在国际交往中,在解决贸易和其他法律纠纷时,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个问题的规定不尽相同,究竟适用哪国法律,对当事人权益维护或对其产生的法律效果可能有很大差别,甚至会完全相反。这就是法律冲突,解决法律冲突的法律规则称为冲突法可冲突规则。

首先,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选择某国法律作为解决该合同有关纠纷的法律依据,并在合同中专门列一条款。

其次,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所谓“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是根据不同的因素确定的:

(1)适用订约地法律。

(2)适用履约地法律。

(3)适用仲裁地法律。

二、产品责任问题

合同纠纷发生在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而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有不合理的危险而导致的消费者、使用者以及有关联的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赔偿计算方法与一般贸易赔偿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产品责任赔偿包括实际的损失(如财产损毁、医疗费)、过去投入的费用、将来的收益以及痛苦的代价等,并不得扣除受害人可能从其他方面取得的赔偿(包括保险赔款和救济金等)。

三、外技术贸易与合作中的维权问题(P235—236)* 在合同起草中力争主动

四、关于技术资本化问题

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是无形资产,其价格既不像有形资产那样容易确定,又更新很快,其价格随时间流逝而下降,呈现出时间性的特点。而将技术作价入股,将其价值固定下来,就可以在整个合营期间享受利润分成。这显然是不利于合营对方和企业债权人利益的。如果技术出资占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过大,还会影响到企业的运作能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因此在与外方合作的项目中,应对技术出资作全面考核,采取必在的限制性措施,减少技术资本化的不利因素。具体可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合理限制技术出资的期限。合资的年限可以根据技术的有效期和更新能力来确定。根据国际惯例,一般认为电子技术投资的期限不超过5年,机械技术不超过10年,特殊的带垄断性质的高新技术投资的期限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另外,合同中还可约定在技术老化后,外方应于合资期限内无偿提供改进技术,经保护合资企业技术的先进性以及合资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2)适时调整技术出资所占比例。

(3)防止外国合营者转让技术时重复收费。

(4)合理限制技术出资的比例。

(5)灵活对待限制性条款。

外商在其以技术投资的情况下,通常在合资经营合同中规定技术保密的要求。而中方应根据国际惯例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适当履行合同,以保护合营双方和合营企业的权益。

第一,外商以专利技术与中方合办企业,而没有在中国申请专利,或申请专利未得到批准的,该技术原则上不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在此情况下,中方应当配合外方对该技术加以保密,以免中国境内的任何第三人擅自利用该专利技术,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则应积极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二,外商以其专利技术与中方当事人合资经营,取得中国专利的,则直接由专利法加以保护。

第三,外商以技术秘密投资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技术秘密进行保护,追究泄密及侵权者的责任。

五、关于倾俏与反倾销

1.何为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是指一国的某种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他国,对该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其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障碍,而由该产品输入国政府认定的该产品输出国或其出口商的不法贸易行为。

反倾销是指一国认定他国的某种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入到本国,对本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其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障碍,构成倾俏,而对该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法律措施或法律制度。

反倾销本质上是反竞争、反自由贸易的,它是全球化中的一种不和谐之音。

判断构成倾销的标准,是产品的出口价值低于其正常价值。该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没有可比价格的,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除了构成倾销外,一国反倾销主管机关还要调查倾销是否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裁定倾销成立,并对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则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主要是征收反倾销税。

2.积极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诉讼

当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被控倾销时,应当由谁去应诉?应诉人应为在调查期间向指控国出口或转口被控产品的生产企业和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

为督促涉案企业积极应诉,外经贸部要求有关商会或协会及时向其报告有关情况,对明知本企业经营或生产的产品被指控倾销而不参加应诉或不交纳律师费及其他应诉费用,在应诉中不予配合的企业,视情况给予批评或通报;并可给予取消其部分或全部外贸经营权,并处以罚款。同时,外经贸部在外贸经营权、出口配额等方面鼓励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贯彻“谁应诉,谁受益”原则。

3.如何对外国产品反倾销(P241—242)

第三节  个人出国求学、旅行等法律问题

一、公民出入国的含义

二、我国公民出入国的分类

1.公民因公务出国

2.公民因私出入国

三、个人出国闯“三关”(P244—246)

1.公民自身条件——有正当理由和根据

2.政府主管机关批准

3.经前往国批准

四、公民出入境的权利和义务(P246——248

1.权利

2.义务

五、违反出入境管理的行为及法律责任(P248—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