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应容忍网民言论带来的“痛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3:59:52
   

        权力应容忍网民言论带来的“痛感”

 

               朱四倍

国务院新闻办6月8日发表《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称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并积极促进互联网的发展与运用。指出,中国的网站十分注重为网民提供发表言论的服务,约80%的网站提供电子公告服务。据抽样统计,每天人们通过论坛、新闻评论、博客等渠道发表的言论达300多万条,超过66%的中国网民经常在网上发表言论,充分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新华社6月8日) 据统计,80%以上的网民主要依靠互联网获取新闻信息。那么,在当下社会中,该如何看待网民们“充分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呢?这在“依法保障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前提下,在笔者看来,实在有探讨的必要。
 事实上,现实中不少事件都反映了言论自由和社会、政府的非协调一面,如重庆彭水县秦中飞一案、安徽两教师致县领导短信针砭教育被拘留一案等,而隐藏其后的政府权力与公民言论自由的关系,理应得到正视。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这是我国古代政治家的意识,其含义就是:自由表达是一种自然的社会需求,引导而不是压抑表达,就像治理江河不能堵只能疏一样,能够对社会起到一种疏导作用。现代社会科学从心理层面深刻揭示了自由表达与社会和谐的关系。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美国著名的霍桑试验表明,自由的表达有助于缓解心理压力,缓和生活中的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这对我们的启示就是,健康的、充足的自由表达是社会的解压阀。限制表达和掩盖矛盾,则会阻滞社会发展,是危险的。这样的立场是网民们实现“充分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的前提所在。

 人民论坛的调查显示,70%的网民认为中国官员患有网络恐惧症,宣传部长和县委书记这两个群体的官员最怕网络监督。也就是说,不少官员对网民的自由表达存在非理性认识。不过,网络民意表达是公共言论和互联网相结合的产物,它是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在网络上的体现。网络的出现,使普通民众获得了一条更为迅捷和广阔的信息渠道,也使他们有了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表达意见和愿望的话语权。
 

因此,要达到网民们“充分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的理想目标,我们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但首要的一点就是权力者应宽容和自省。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合法的行使理应受到政府的保护。公民发表的意见,既可以是对政府的肯定性评价,也可以是否定性的评价,但是,在言论自由面前,政府和官员应始终是一个服务者,是权利的公仆。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进行了一些互联网言论自由的立法,但仍存在着一些薄弱之处,有些法律法规对网民的言论自由限制过多过死,如2009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禁止“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公开发布他人隐私或者通过暗示、影射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如此规定十分含糊,给了司法人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还有一些法律法规,权利义务设置不对等,只规定网民违反本法该如何接受惩治,而没有规定如果国家机关对网民有违法行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

 进一步说,离开权力者的宽容和自省,言论自由的保障就只是空谈。对于我们的政府来说,必须容忍公民说的那些让自身不高兴的话,甚至是不符合其本意的话,也要承担由此带来的“痛感”。如果把公民当作逆来顺受的“顺民”乃至堵塞言论自由,就不可能带来真正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