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成立及其前后的有关活动 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的成立(1)(2)——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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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9月27日在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黄火青检察长作《关于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审查情况的报告》。他说:“林彪、江青反革命阴谋集团案件,已经公安部侦查终结,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准备提起公诉。”接着他汇报了有关情况并提出成立特别法庭和特别检察厅的建议:

  一、中共中央对林彪、‘四人帮’案件处理是严肃慎重的。一再指出要实事求是,证据确凿,以被告犯罪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中共中央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了对林彪、‘四人帮’案件审理领导小组,做了大量的工作。审查结果证明,林彪、江青一伙触犯了刑律,应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于今年4月下旬对林彪、江青一伙在押案犯,开始进行侦查预审。因为这是一个特别重大的案件,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了工作人员,自始至终参加、监督了侦查预审过程。现在公安部对全案已经侦查终结,并将《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了材料、证据,讯问了被告,大量事实证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罪行严重,证据确凿,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是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的,他们既有共同的反革命目的和共同的反革命活动,又有各自的反革命野心和各自的反革命活动。‘文化大革命’的前五年他们勾结在一起狼狈为奸,进行篡党夺权、祸国殃民的罪恶活动,犯罪活动是纠缠在一起,分不开的。……因此,这次决定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作为一案起诉。

  这次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提起公诉的是10名主犯。他们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已死的各犯不再起诉。

  这次准备对他们起诉四项罪状,一是煽动、策划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二是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篡党夺权;三是迫害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实行法西斯专政;四是谋害毛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叛乱。总起来说是篡党篡国,祸国殃民。……

  除上述10名主犯外,其他案犯,将根据不同情况,另行审讯和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提起公诉。

  三、在侦查预审和检察的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对林彪、江青一伙的诉罪,我们依据的是经过检验的原始书证材料和原始物证,如档案、信件、日记、笔记、讲话记录和录音等。从大量的罪证材料看,林彪、江青一伙罪恶累累,罪责难逃!

  四、准备提起公诉的是林彪、江青一伙触犯刑律的反革命罪行,不涉及工作中的错误,包括路线错误。……

  五、鉴于林彪、江青一伙的犯罪,案情特别重大,建议人大常委会决定组成特别法庭、特别检察厅审理这一案件。请予审议。

  接受上述建议,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全文如下:

  鉴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特别重大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作如下决定:

  一、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进行检察起诉。

  任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兼特别检察厅厅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喻屏、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副主任史进前为副厅长,马纯一、王文林、王芳、王振中、王瀑声、王耀青(女)、冯长义、曲文达、朱宗正、江文、孙树峰、李天相、沈家良、张中如、张英杰、张肇圻、孟庆恩、图们、钟澍钦、袁同江、敬毓嵩为检察员。

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特别法庭设两个审判庭。

  任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兼特别法庭庭长,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伍修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曾汉周、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副主任黄玉昆为副庭长,王文正、王志道、王战平、甘英(女)、史笑谈、宁焕星、司徒擎、曲育才、朱理之、任成宏、任凌云、刘丽英(女)、刘继光、许宗祺、严信民、苏子蘅、巫宝三、李明贵、李毅、吴茂荪、沈建、张世荣、张敏、范之、费孝通、骆同启、高朝勋、高斌、黄凉尘、曹理周、翟学玺为审判员。

  任命曾汉周为第一审判庭审判长、伍修权为第二审判庭审判长。

  三、特别法庭公开进行审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派代表参加旁听。

  四、特别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随后,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在黄火青和江华主持下分别迅速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