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案例剧(4) - 流动的光彩的日志 - 网易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9:17:19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4)
班主任日志 2008-12-08 11:30:17 阅读18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法律伴我行-----“模拟法庭”活动
活动程序
(1)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和旁听规则,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宣布开庭。
(2)审判长检查当事人基本情况,宣告合议庭组成情况,告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法庭调查。
(4)法庭辩论。
(5)休庭,合议庭合议,
(6)继续开庭,宣读法庭判决
(7)当事人在庭审笔录及判决笔录上签字。
(8)闭庭。
(五)附录
1.       案情简介
原告郭明于2002年8月13号买了一辆捷安特牌山地车,并在交管局办理领取了牌照,第二天即2002年8月14日晚上他到嘉华商场购物,将山地车放在该商场的门口,约10分钟后原告出来时发现车不见了,随后向东城公安分局报了案。1个月后公安分局通知原告山地车为第一被告欧阳鼎盗取,并将该车卖给了第二被告司徒龙,并告之明知该车来路不正,后因交通事故该车现已经完全损毁。公安机关已经对二被告进行了处罚。同时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800元(山地车原价)和承担诉讼费。第一被告欧阳鼎辩称该车质量有问题并且不是全新的了,不应以原价作为赔偿额,此外他转卖是以400元出手的,所以只同意赔偿200元。第二被告司徒龙则称其已为买该车付了400元,认为不应负赔偿责任。东城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法庭布置(略)
二、活动过程实录
1.     主持人发言
主持人(合):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下午好!
主持人1:今天由我们华南师范大学驻石碣中学实习队政治组的三位政治老师容剑锋、潘巧幸余玉琼组织策划,在这里为初二级同学举行题为“法律伴我行”的模拟法庭活动。
主持人2:很荣幸,这次活动我们请到了袁华樑校长、杨少敏副校长、徐伯科副校长、教导处李铭清主任、德育处冯建彪主任等学校领导莅临指导,同时,初二级部分班主任、政治科组老师以及实习老师也出席了这次活动。在此,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他们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
主持人3:我们举行这次活动的目的在于提高同学们的法律意识,在于让同学们体验一下法律角色和法庭气氛,初步了解我国司法系统的运作以及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同时,我们初二学习的政治科内容本身就是法律常识,这次活动还可以让同学们学以致用,把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于生活中来。
主持人1:下面介绍一下法庭人员的组成情况:
审判长:叶浩荣       审判员1:谢灵玲(女)    审判员2:袁小敏(女)
书记员:叶敏仪(女) 法  警1:袁进安          法  警2:袁志平
原  告:袁健锋       原告律师: 钟哲儒        曾淑贞(女)
第一被告:叶贺新     第一被告律师:叶加伟     胡振宏
第二被告:鲁双元     第二被告律师:叶佩君(女)刘雪云(女)
主持人2:最后,让我们简单了解今天开庭的案件:原告的自行车被第一被告偷了,第一被告又将该车卖给了第二被告,后因第二被告在交通事故该车现已经完全损毁。于是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800元(山地车原价)和承担诉讼费。第一被告辩称该车质量有问题并且不是全新的了,不应以原价作为赔偿额,此外他转卖是以500元出手的,所以只同意赔偿200元。第二被告则称其已为买该车付了500元,认为不应负赔偿责任。那么,到底谁对谁错,谁又该负赔偿责任呢?好。事不宜迟,让我们一起走进模拟法庭。现在有请我们表演的同学——
2.模拟法庭庭审过程
书记员(叶敏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布如下
法庭纪律
(1)       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准喧哗、吵闹、鼓掌和其他防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2)       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       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象和摄影
(4)       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5)       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提问。如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休庭以后,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庭提出。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应当劝告阻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或者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旁听规则
一、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       不得录音、录象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象和摄影。
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象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四、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五、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六、外国人或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书记员(叶敏仪):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就座后)请坐下!报告审判长,原告郭明诉被告欧阳鼎、司徒龙一案,当事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
审判长(叶浩荣):首先核对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姓名?(郭明)年龄?(20周岁) 民族?(汉族) 职业?(东莞光明公司职员)家庭住址?(东莞市东城区解放路2号)
第一被告姓名?(欧阳鼎)年龄?(18周岁) 民族?(汉族) 职业?(无职业)家庭住址?(东莞市东城区兴华街1号)
第二被告姓名?(司徒龙)年龄?(20周岁) 民族?(汉族) 家庭住址?(东莞市东城区兴华街3号)
原告方、被告方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无异议)
双方均无异议,现在开庭:
东莞东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郭明诉被告欧阳鼎、司徒龙赔偿一案,由本院审判员叶浩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谢灵玲、袁小敏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叶敏仪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       各方当事人有就本案事实进行陈述和答辩及提供证据,请求调解的权利。
(2)       原告有权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反诉应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交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
(3)       当事人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本案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本案公正审判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换人审理。
(4)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申请人对是否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加本案的工作。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原、被告回答不申请)
(5)       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第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
第二,遵守法庭规则。
第三,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原告郭明请你宣读起诉状。
原告(袁健锋):
起诉状
原告郭明、男、20周岁、汉族、东莞光明公司职员、住东莞市东城解放路2号。
委托代理人:钟哲儒 、广东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淑贞 、广东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鼎、男、18周岁、汉族、无业、住东莞市东城区兴华街1号。
委托代理人:胡振宏、广东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加伟广东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徒龙、男、20周岁、汉族、无业、住东莞市东城区兴华街3号。
委托代理人:刘雪云 、广东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佩君、 广东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赔偿损失800元;
(2)       要求承担诉讼费50元。
实事与理由:
我于2002年8月13日购买捷安特牌山地车一辆。购买后即到交管局非机动车登记站领取了牌照,号码为莞东城010203。2002年8月14日晚上8点30分,我去嘉华商场购买物品,将山地车放在该商场门口。大约十分钟后我从商店内出来时,发现车不见了。我随后向东城公安分局报了案,后公安分局通知我自行车被欧阳鼎盗取,并将该车卖给司徒龙,现在车辆完全损毁。公安机关已对二被告进行了处罚,我认为自行车系我的个人合法财产,二被告将我的财产损坏,理应按原价给予赔偿。因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我的经济损失。
起诉人:郭明
2002年10月20日
审判长(叶浩荣):原告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钟哲儒):有,首先,第一被告欧阳鼎窃取我委托人的山地车,属于非法侵占行为,并间接损毁,必须对此负责任。其次,第二被告司徒龙明知第一被告出售的是非法所得,是赃物,还进行交易,已经是违法行为,且又造成我委托代理人财产的损失,同样要负赔偿责任。
审判长(叶浩荣):被告欧阳鼎请你宣读答辩状。
第一被告(叶贺新):
民事答辩状
看了原告郭明对我的起诉,现答辩如下:
我在2002年8月14日晚上8点30分左右,路过嘉华商场门前,看见门口有一辆自行车挺不错的,我就想骑骑。于是,我就将自行车搬走了,后到一个修车摊上,让人家帮助把锁打开,我就骑走了。骑了大约有五天。我的朋友司徒龙看到我骑的车不错,就让我把这辆车让给他。我说,这车是“顺”来的,他说没关系。我于是就将车卖给了他,他给了我500块钱。现在原告要求我赔偿原价800元,我不同意。因为他是在我搬车的头一天买的,应扣除折旧费。另外,我认为他的自行车有质量问题。因此,我同意赔偿他200元损失。
答辩人:欧阳鼎
2002年10月29日
审判长(叶浩荣):被告欧阳鼎的诉讼代理人,你对被告的答辩状有无补充。
第一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胡振宏):有,我的委托人在挪用该车时,只是出于喜欢,并无恶意,并且该车是由本庭的第二被告司徒龙损坏,所以我方只同意赔偿200元。
审判长(叶浩荣):被告司徒龙请你宣读答辩状
第二被告:(鲁双元)
民事答辩状
看了原告人郭明对我的起诉,我做如下答辩:
我在2002年8月20日那天,见到我朋友欧阳鼎骑的一辆自行车挺不错的,我就想要。我对他说,把自行车便宜点卖给我吧。他说这车是顺来的,我说没关系。于是他向我要了500元钱,我就把车骑走了。大约10天左右,我出了一起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责任都是我的。那辆自行车也被全部损坏了。现在原告要求让我赔偿他800元,我认为,我不应当赔偿。理由是:我已经付给500元,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要求。
答辩人:司徒龙
2002年10月30日
审判长(叶浩荣):第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
第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卢佩君):我基本同意,还有几点补充就是:第一,我的委托人已向第一被告欧阳鼎支付了购该车的车款。第二,造成山地车的损毁,并不是出自我委托人的主观恶意。
审判长(叶浩荣):原告郭明,请你向法庭出示相应的证据材料。
原告(袁健锋):我有购车零售发票和自行车执照。
审判长(叶浩荣):请你向法庭出示(原告出示发票)
审判员(谢灵玲):原告,你的车丢失的那天是停放在哪里?车牌号是多少?
原告(袁健锋):我将车停在嘉华商场门口,车牌号是莞东城010203
审判员(谢灵玲):原告你能否确认第二被告损坏的那辆车是你的?
原告(袁健锋):能,的确是我的车。
审判长(叶浩荣):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有无新的证据?
原告委托代理人(钟哲儒):没有。
审判长(叶浩荣):第一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材料有无异议?
第一被告(叶贺新):没有异议。
审判长(叶浩荣):第二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对原告向本法庭出示的购车发票及执照有无异议?
第二被告(鲁双元):没有。
审判长(叶浩荣):对原告向本法庭提供的购车发票和照片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法庭予以确认。
审判员(袁小敏):现在出示本法庭所掌握的证据材料:这里有东城公安分局对二被告的讯问笔录(出示纸)(书记员传给原告及二被告看)
审判员(袁小敏):原告被告双方对刚才本法庭出示的讯问笔录有无异议?(没有。)
审判员(谢灵玲):现出示东城公安分局对二被告的拘留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书记员传给原告及二被告看)。
审判员(谢灵玲) :原告被告双方对刚才本法庭出示的拘留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有无异议?(没有。)
审判长(叶浩荣):当事人对本法庭出示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本法庭予以确认。
审判员(袁小敏):法庭现在需要向原告提问。
原告,你当时从嘉华商场出来发现车不在了,你采取过什么措施?
原告(袁健锋):我转了一圈并询问过路人,他们都说没看见,然后我马上报警了。
审判员(谢灵玲):法庭现在需要向被告提问。第一被告欧阳鼎,你当时将自行车卖给第二被告司徒龙是在什么地方交易的?
第一被告(叶贺新) :在我家的一个房间里。
审判员(袁小敏):第二被告,你给付第一被告500元购车款是在什么地点给付的?
第二被告(鲁双元) :在他家屋里,然后我把车推走了。
审判长(叶浩荣):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本法庭辩论的争论焦点应该是第一被告同意赔偿的金额和第二被告不同意赔偿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在辩论当中,应当注意遵守法庭辩论的规则。原告,请你做辩论陈述。
原告(袁健锋):我刚刚买的一辆车就被告欧阳鼎偷走了。偷窃是一种可耻的违法行为,从古至今人们都非常痛恨这种行径以及偷窃的人,所以我向法庭申请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并对被告欧阳鼎的偷窃行为予以制裁,使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两被告共同按原价赔偿给我800元。同时也能达到教育两被告及教育他人的目的。
审判员(谢灵玲):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淑贞):审判长,我受广东诚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原告郭明的委托,现发表代理词如下:
被告欧阳鼎在刚才的答辩状中曾经提到不按原价赔偿,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我的委托人的车是新的,并无磨损,尽管第二被告司徒龙提出有磨损,那也应该是第一被告欧阳鼎所为,并非是我的委托人,所以理应按原价赔偿。而第二被告在刚才的答辩状中说他不负责任是非常荒谬的。第二被告明知这车是赃物还买,已是违法行为,所以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原价800元!
审判长(叶浩荣):第一被告请辩论陈述。
第一被告(叶贺新):这辆自行车的确是“顺”的,但也确实不是我损坏的,况且车已完全报废是第二被告司徒龙造成的,因此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应由他承担,我只同意赔偿200元。
审判员(袁小敏):第一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
第一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叶加伟):审判长,审判员,我受广东方圆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被告欧阳鼎的委托,现发表代理词如下:
我的委托人得到该车后虽然使用了,但时间不长,并且我的委托人卖车的非法所的已经上缴,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拘留15天,罚款200元的处罚。同时我的委托人自己也受到内心的谴责。何况车子是由第二被告直接损坏,与我的委托人无关,所以申请法庭给我的委托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并由第二被告承担损毁该车的责任。
审判长(谢灵玲):第二被告请你做辩论陈述。
第二被告(鲁双元):我认为原告和第一被告提出的都是无理的要求,第一被告已经承认了车是他偷的,我花了500元买了这辆车,没过几天又遇到车祸,车完全毁了,责任并不在我,我同时也有损失,我在整个事件中也是受害人,我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员(谢灵玲):第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
第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 (刘雪云):审判长、审判员,我受广东华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被告司徒龙的委托,现发表代理词如下: 我的委托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已为整个事件付出了500元的代价,并且偷车人是第一被告欧阳鼎。而该车完全毁坏于一场意外交通事故中,我的委托人没有任何主观目的去毁坏它。这也是在我的委托人意料之外的,因此付主要赔偿责任的是第一被告。
审判长(叶浩荣):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有无新的意见?(没有)法庭辩论结束。
原告,你是否申请法庭为你们主持调解?
原告(袁健锋):我申请。
审判长(叶浩荣):请你阐述一下调解主张。
原告(袁健锋):我坚持我的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共同按原价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长:被告欧阳鼎你是否申请法庭为你们主持调解?
第一被告(叶贺新):我申请。
审判长(叶浩荣):阐述一下你的调解主张。
第一被告:我同意赔偿,但我仍坚持应由第二被告负主要责任,我只同意赔偿200元。
审判长(叶浩荣):被告司徒龙你是否申请法庭为你们主持调解?
第二被告(鲁双元):我申请。
审判长(叶浩荣):阐述一下你的调解主张。
第二被告(鲁双元):我认为我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长(叶浩荣):(与两审判员交头讨论一阵)鉴于目前当事人就赔偿问题争议很大,本庭不再进行调解。现在由原被告双方及相应的代理人做最后陈述。(原被告回答“没有了。”)
审判长(叶浩荣):现在合议庭进行合议,5分钟后继续开庭。
审判长(叶浩荣):现在继续开庭。
首先宣读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