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解读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优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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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解读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优惠
日期:2010-01-25   发稿人:科研所   【 字体:大中小 】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棚改资金从哪里来?日前,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对此作了详细解释。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晓华表示,日前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执行经济适用房的税收政策。目前,国家对经济适用房实行5项政策。一是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房房源的,如果增值率不超过20%,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三是对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四是对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房房源的免征契税。五是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契税的法定税率是3%—5%,可以减按1%征收契税。经济适用房是指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如果面积超过90平方米,契税减半征(1.5%—2.5%)。
“中央将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财政部综合司副司长陈怡芳表示,财政部对此高度重视,在安排2010年中央政府公共投资预算建议数时,考虑了支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因素,将从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地方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主要是市(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因此除中央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这项工作。陈怡芳指出,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来源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省级人民政府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分配补助资金,鼓励市(县)人民政府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二是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好棚户区改造的相关资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三是国家鼓励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当中配建部分廉租住房,这不仅可以使用市(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也可以使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廉租住房补助资金。
目前在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拆迁居民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的方式,一种是实物安置的方式。中央对地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补助主要是针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而不是具体针对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居民。因此,对于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居民来说,将间接享受中央补助资金的支持。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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