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答--中国共产党新闻--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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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答  

《半月谈》2009年第14期

[权威人士论坛]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7月12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暂行规定》。

  《学习时报》指出,《暂行规定》是对负有决策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正式法规。它的出台,是“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步入法制化的重要步骤,基本完善了制度层面对公共权力控制与监督的责任追究、纪律追究、法律追究三大机制。

  本刊以问答形式解读《暂行规定》相关内容,供读者参考。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答

  问:问责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答:《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此外也适用于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学习时报》指出,与以往“问责”基本上是行政系统内部问责的方式不同,《暂行规定》明确地将党委系统也纳入问责体系,这使问责的范围覆盖到政府和党委两个系统,消除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统问责、而同样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党委系统却置身事外的弊端。

  问:领导干部哪些行为将被问责?

  答:《暂行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1.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2.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3.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4.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5.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6.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7.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应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问责:1.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2.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3.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4.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暂行规定》指出,能够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问责。

  问:问责的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要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问: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或免职后如何使用?

  答:《暂行规定》指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相应工作任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问:问责能否代替党纪政纪处分?

  答:《暂行规定》第4条对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及刑事处罚的衔接做了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整理:王洪滨 编辑:班和平)

  来源: 手册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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