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叹 古代男子有妾无妻皆算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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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的身分,至此已经成了定局,到唐宋时代,更成了铁律。《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假如将妾升为妻,就是触犯了刑律,一但事发,是要两口子一齐服刑一年半的,而且事后照样得离异。

中国古代的姬妾制度,堪称世界奇观。此一制度,自从母系氏族消失那天起,便开始萌芽了。
用现代人的眼光来看,中国式的“姬妾制度”,是一种极度没有人性、极度残忍的制度。因为它将“阶级”带进了家庭、带进了枕边、带进了亲情之间,强行把血脉相连的一家人分成了压迫和被压迫的两类。这实在是中国人的劣根性。
其实中国古人很早就对姬妾制度提出了异议。《易经》言:“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然而,人性平等的主张,强不过享乐主义和独裁专制,姬妾制度仍然存在,并且发展出了一套完整的规矩。
现在很多人都说,中国古代是“一夫多妻制”。这话错了,如果你当真生在古代而说这句话,一定会被人目为不守礼法之徒。中国古代向来是一夫一妻制,小老婆是不能算做合法配偶的,如果一定要说,那就只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氏族社会时期,国中有“媵制”,这是一种氏族首领才有资格实行的婚姻制度。即女儿出嫁时,岳家必须以同辈女性陪嫁。陪嫁过去的姊妹或女奴,自然属于媵妾。
再往后,便正式出现了“妾”。妾在家庭中,虽然承担着生儿育女的义务,却享受不了“妻”的待遇。为什么呢?最初的原因很简单——为妻的女子,家庭出身都要高于妾。妾一般都来自卑贱低下的家庭,甚至是战败方奉献的礼品。因此,妻为“娶”,而妾为“纳”,娶妻时送到岳家的财物被称为“聘礼”,而纳妾时给予家庭的财物,则被称为“买妾之资”。
《谷梁传》称:“毋为妾为妻”。就是说,妾没有资格扶正为妻,有妾无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钻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满室,也是无妻的鳏夫,要另寻良家聘娶嫡妻。
妾的身分,至此已经成了定局,到唐宋时代,更成了铁律。《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假如将妾升为妻,就是触犯了刑律,一但事发,是要两口子一齐服刑一年半的,而且事后照样得离异。
《汇苑》:“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原来,妾不过是男女交接之用,她们只能与丈夫亲昵,却没有资格称为妻子。
《礼记》:“妾合买者,以其贱同公物也。”同样是与丈夫共枕、为丈夫生育儿女,妾的身分却只不过是买来的物品。
除此之外,中国古代还是一个绝对的阶级社会、家长制社会,儿女婚姻都要由父母决定。也许是为了从根本上杜绝青年男女、尤其是不同阶层间的自由恋爱,法律条文就更要严格规定妻妾之分。
《礼记》:“奔者为妾,父母国人皆贱之”、“良贱不婚”。那就是说,假如青年男女自由恋爱受阻,相约私奔的话,则女方没有资格为妻,双方家族都只认为她不过是一个妾而已。
唐朝时白居易便就这种“奔者为妾”的社会现状写过一首长诗《井底引银瓶》:井底引银瓶,银瓶欲上丝绳绝。石上磨玉簪,玉簪欲成中央折。瓶沉簪折知奈何?似妾今朝与君别。忆昔在家为女时,人言举动有殊姿。婵娟两鬓秋蝉翼,宛转双蛾远山色。笑随戏伴后园中,此时与君未相识。妾弄青梅凭短墙,君骑白马傍垂杨。墙头马上遥相顾,一见知君即断肠。知君断肠共君语,君指南山松柏树。感君松柏化为心,暗合双鬟逐君去。到君家舍五六年,君家大人频有言。聘则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只蘩。终知君家不可住,其奈出门无去处。岂无父母在高堂?亦有亲情满故乡。潜来更不通消息,今日悲羞归不得。为君一日恩,误妾百年身。寄言痴小人家女,慎勿将身轻许人!
一个好好的良家女子,只因为随爱人私奔,便从此失去了为人妻的资格,侍奉公婆、丈夫五六年之久,都换不来男家的认可。她没有资格参与家族祭祀,她生的儿子也算不得夫家首选的继承人。
从这个角度来看,姬妾制度,所蹂躏的,不仅仅是这些误了终身的女子,爱她而无自主权的丈夫以及她的儿子,都在这种制度下有苦难言。男子只能与父母认可的嫡妻同床异梦,眼巴巴地看着心爱的女人成为嫡妻的生育工具。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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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休妻的七条标准
七出,七去(也称七弃)是在中国古代的法律、礼制和习俗中,规定夫妻离婚所时所要具备的七种条件,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离婚)。从其内容来看,主要是站在丈夫及其家族的角度并考量其利益,因此可说是对于妻子的一种压迫。但另一方面在男性处于优势地位的古代社会中,也使女性最低限度地免于任意被夫家抛弃的命运。
七出和七去的内容
七出一词要到唐代以后才正式出现,但其内容则完全源自于汉代记载于《大戴礼记》的“七去”,又称作“七弃”。七去的内容如下:
一、“不顺父母”
亦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大戴礼中所说的理由是“逆德”,在传统中国,女性出嫁之后,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胜过自身父母,因此违背孝顺的道德被认为是很严重的事。
二、“无子”
亦即妻子生不出儿子来,理由是“绝世”,在传统中国,家族的延续被认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无法生出儿子来便使得这段婚姻失去意义。以《唐律》为例: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疏议据此认为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随传统中国“一夫一妻多妾制”的逐渐成熟,真正是以无子的原因而休妻的情形大为减少。
三、“淫”
亦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理由是“乱族”,也就是认为淫会造成妻所生之子女来路或辈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缘的混乱。
四、“妒”
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乱家”,亦即认为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为妻纲”这样的理想夫妻关系的混乱,而许多看法中,更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
五、“有恶疾”
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参与祭祀,在传统中国,参与祖先祭祀是每个家族成员重要的职责,因此妻有恶疾所造成夫家的不便虽然必定不只是祭祀,但仍以此为主要的理由。
六、“口多言”
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理由是“离亲”,在传统中国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辈分低的女性,被认为不应当多表示意见,而妻子作为一个从原本家族外进来的成员,多话就被认为有离间家族和睦的可能。
七、“窃盗”
即偷东西。理由是“反义”,即不合乎应守的规矩。
七出内容与之类似,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整体来看,七出和七去的内容大多是以夫家整体家庭家族的利益为考量,凡是因为妻子的行为或身体状况,不能符合于这个考量,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离婚。相较而言,妻子要主动提出离婚的义绝,条件就严苛得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