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和谐社会的法学理论——调整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7:57:40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蔡守秋

根据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针对法律不能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传统法学理论,蔡守秋教授提出了“主、客一体化”的研究范式、“生态人”的法律人模式和综合性调整机制等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途径和机制,对法律应该、能够和如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理进行了论证,认为调整论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和实践意义。
调整论,是指有关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各种观点。从广义上讲,调整论是关于法律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物(包括环境、自然资源和大自然)的关系的各种观点的总称。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人与人的和谐相处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调整论认为,法律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所以调整论也称为建设和谐社会的法学理论。
调整论提出后,在法学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有的人坚决反对,有的人高度赞扬。双方争论的要点集中在法律应不应该、能不能够和如何调整好人与自然关系这三个问题上。
一、法律应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作用
人与自然的关系(或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人与环境资源的关系),是指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联系、影响和作用。它是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中的一种基本社会关系。法律之所以应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作用,主要基于如下理由:
1.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性,决定了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必要性。在历史观中,没有比人与人的相互作用、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更为根本的相互作用了,全部社会现象,包括意识现象中的各种相互作用,不仅来源于这两个根本的相互作用,而且归根到底只有通过这两个相互作用才能得到正确的说明。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也就是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史。环境资源法律之所以要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首先是由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性决定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演变是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主要动力,人与自然关系发展演变到一定程度,无论当时的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是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都会要求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2.实践证明,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危机在内的环境资源问题的产生,主要是人类没有正确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是人与自然关系处理不当、失当、失衡和日益恶化的结果;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也只能基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改进和改善。经过20世纪50~70年代的环境资源危机,无论是政府领导人、社会大众和科学技术人员都认识到,当代严重的环境资源生态问题实质上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衡问题、失调问题、恶化问题。要想防治环境资源问题,必须采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途径正确处理、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与环境资源问题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环境资源法作为保护环境资源的武器和手段,应该发挥它在调整人与自然关系领域的作用。
3.我国法律、法学界和法制建设对调整人与自然关系重视不够,是造成我国环境资源问题和人地关系紧张、人天关系不和的一个重要原因;正在兴起的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政策、法律、理论的重视,是我国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的基本保障我国三峡移民、黄河小浪底水库移民、浙江千岛湖水库等水利工程的移民问题等,都说明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同于人与人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无法取代人与自然的关系。
4.法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建设和谐社会对法律和法学理论提出的基本要求。2004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首次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决定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式列为中国共产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包括人与人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建设和谐社会就是要正确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人的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建设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特别是和谐社会对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关系的需求,迫切要求法律发挥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作用。
二、法律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和保障和谐社会的建设
所谓法律调整,是指法律影响、改变、协调特定对象的活动。法律调整是从法的运作方面描述法的实现、法在生活中如何起作用的一个范畴。
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作用。法律调整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等方式,当我们论及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时是指直接调整,所谓直接调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人对自然(环境因素)如何行为。
法律之所以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和保障和谐社会的建设,主要理由是:法律是人的行为规则;人的行为可以分为对人的行为和对自然的行为,人对人的行为形成人与人的关系,人对自然的行为形成人与自然的关系;法律既可以规定人对人的行为,也可以规定人对自然的行为,因而法律既能够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资源法律之所以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目的、任务、作用和功能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可以为人调整的关系这一基本性质。环境资源法的目的、任务、作用和功能之一,就是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就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还因为在环境资源工作、环境保护活动和建设和谐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不是水火不相容、有你无我的关系,而是一种共存、互容、密不可分的关系,即凡是对环境有影响的人为活动都可能同时产生或影响这两种关系。
三、法律如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如何促进和保障和谐社会的建设
“主、客一体化”的研究范式
近现代科学、近现代工业社会的研究范式是以笛卡尔、培根和牛顿思想为代表的“主、客二分法”,这种“主、客二分法”是近现代民法的根基,也是以传统民法为代表的主流法理学的研究范式。
法律要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宜采用“主、客一体化”的研究范式,即整体论世界观或生态世界观范式,又称“人与自然关系和人与人关系相结合”的环境资源法学研究范式,这种研究范式反映了环境资源法学所特有的价值观、伦理观、认识论和方法论,构成了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论的基础。所谓“主、客一体化”,是指将主体与客体或者主观与客观这两者联系起来、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虑。“主、客一体化”就是综合地(全面地、辩证地)考虑主体与客体的问题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即“既关注人,又关注物,并且将人与物联系起来;既研究人与人的关系,又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且将研究人与人的关系和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结合起来”。
“主、客一体化”研究范式提供了不同于“主、客二分法”研究范式的法律调整思路:(1)根据“主、客二分法”研究范式,主流法理学只研究法律中人与人的关系,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实质上或实际上是人与人的关系,可以用人与人的关系代替或取代人与自然的关系,只要处理好了人与人的关系,就可以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根据“主、客一体化”研究范式,调整论认为人与人的关系不能代替人与自然的关系,除了处理好人与人的关系外,还要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法学应该研究法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环境资源法学应该专门面对、研究、分析、深化法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2)根据“主、客二分法”研究范式,主流法理学只研究法律中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根据“主、客一体化”研究范式,调整论既研究法律中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也研究法律中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认为不仅在现实生活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大量表现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在法律规范和法律案件中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大量表现为主体与客体的关系。(3)根据“主、客二分法”研究范式,主流法理学坚持法律中的主体只能是人、永远是人,人不能成为法律中的客体,物只能是客体、永远是客体,物不能成为法律中的主体。根据“主、客一体化”研究范式,调整论认为主体和客体是相对的、相互联系的,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互相转化,人可以成为法律中的主体,在大部分情况下人是主体,但也可以成为法律中的客体;物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客体,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主体。
“生态人”的法律人模式
虽然调整论研究的是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和规律,但并没有脱离对人的研究即“以人为本”,而是将人与自然联系起来研究人并设置法律人的模式,将“以人为本”同时运用到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之中,在强调“以人为本时”坚持“以自然为根”,在强调“以人为主导时”坚持“以自然为基础”。    只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传统法学理论所构建的“人的模式”即“法律人”(主要是“经济人”)模式和要点是:每一个具体的人、个体的人都生活在人类社会之中,没有孤立的单个人,只有与其他人相联系的社会人,人的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即人的社会性的统一;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自由和个人利益(自利性)最大化的倾向(但这里的个人利益主要指经济利益)。由此种人的模式推导出法律只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结论,并推导出法律调整人与人关系的市场、行政和社会调整机制等机制。
调整论构建的“人的模式”即“法律人”(在环境资源法学中称为“生态人”或“环境人”)的模式和要点是:每一个具体的人、个体的人,既与其他人发生联系,也与自然(包括环境资源)发生联系;人的本质是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即人的社会性和自然性的统一;适当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基础;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自由和个人利益(自利性)最大化的倾向(这里的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但每个人只能通过自身与其他人的关系和自身与自然的关系求生存、求发展、求幸福、求最大的利益;只有和谐的人与人的关系、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才能提供最大的利益;人生的目的就在于人与人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即追求和谐的人与人的关系、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的行为的不朽动力;只要每个人都追求和谐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整个社会就会走向人与人和谐共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和谐社会。法律应该根据人的上述特点,规定或变更人对人、人对自然的行为规则,创制新的行为规则、权利、义务和法律制度,形成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新的调整机制,以促进人类生态系统即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由此“生态人”的模式不仅可以推导出“法律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结论,而且可以推导出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市场、行政、社会和生态化调整机制等机制。
“生态人”模式的前提或假定是,人从自身与其他人的关系和自身与自然(环境资源)的关系中求发展、求幸福、求利益(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利益)是人的不朽动力。人类只有利用这一动力或“看不见的手”,才能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才能构建人与人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
创设综合性的调整机制
调整论不仅提出了法律如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各种理论主张,也研究分析了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方法、机制和制度。
一是将现实生活中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各种机制法定化。人类可以通过各种工具和方法调整(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正如人类可以通过各种工具和方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一样。从组织制度出发,常见的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方法和机制主要有如下三种:(1)行政调整机制,即通过国家(政府)组织或行政当局,以行政机制、行政手段等“看得见的政府之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2)市场调整机制,即通过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组织,以市场机制或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3)非行政非市场调整机制,又称社会调整机制、治理机制和第三种调整机制,它以非营利、非统治手段的治理为特征,以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的合作和协调为特征,主要适用于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即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其主体部分是建立在合作和协商基础上的协议手段、环境公开手段和公众参与手段。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是将上述调整机制有选择地法定化。
二是采用综合的、渐进的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机制。各国在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方面,一般采用将传统部门法调整机制与环境资源法调整机制相结合的综合调整机制,前者主要包括私法调整机制和公法调整机制,后者主要指环境资源法的专门调整机制。由于法律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是一个渐进的、不断发展的、与时俱进的过程,因而各国都采取渐进的法律调整机制。正如法律对人与人的关系的调整一样,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调整一切人与自然的关系。法律调整什么类型的人与自然关系、何时开始调整、以什么方式调整,应该因时因地因事制宜。
三是形成以生态化方法为特色的环境资源法调整机制。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机制包括其他法律部门的相关调整机制和环境资源专门法所特有的调整机制即生态化调整机制。生态化调整机制,是指区别于传统法律调整机制的、环境资源法所特有的调整机制,它是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专门机制、主要机制和核心机制。生态化调整机制的主要特点是,在基本理念上主要强调环境正义、环境公平、环境安全、环境秩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环境效率(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在方法上主要采用生态法学的分析方法,在内容上主要由大量禁止性环境资源行为规范和系统性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组成。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机制的主体部分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运用生态化方法,环境资源法已经形成一整套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调查制度、信息显示制度、问题预防制度、行为规范体系、整治制度、补偿(赔偿)制度、行为奖惩制度、法律责任制度、行为监督和公众参与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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