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目标及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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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0日)

为适应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后的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纪工委、监察分局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基层反腐倡廉工作水平,经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对纪工委、监察分局实行目标管理。具体工作目标及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内容
包括自身建设、履职尽责和领导评价三部分。
二、目标要求及计分标准(总分为100分)
(一)自身建设情况(20分,由县纪委办公室负责监控)
1、按时参加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监察局组织的各种会议,记3分。每发现无故缺席1人次扣0.5分。
2、按照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加强纪工委监察分局规范化管理的暂行规定》(迁西纪发〔2007〕10号)要求,严格落实财务管理制度,没有铺张浪费、票据变通、向辖管单位摊派费用等现象,记6分。每发现1项不合理开支,按照票据金额大小酌情扣1—2分。
3、按照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加强纪工委监察分局规范化管理的暂行规定》(迁西纪发〔2007〕10号)要求,严格落实车辆管理制度,服从县纪委、监察局办公室统一管理,记6分。每发现1起私自外借或违规行为扣1分。
4、按照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加强纪工委监察分局规范化管理的暂行规定》(迁西纪发〔2007〕10号)和《迁西县“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迁西字〔2009〕13号)要求,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记5分。每发现1人次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扣1分,因违法违纪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扣20分。
(二)履职尽责情况(70分)
1、预防腐败工作(12分,由县纪委预防腐败科、廉政建设科、执法监察科负责监控)
①督导辖管单位按照《迁西县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办法(试行)》(迁西发〔2008〕13号)和《迁西县关于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迁西办字〔2008〕204号)的相关要求,抓好落实,并选树廉政风险评估预警和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示范单位1—2个(乡镇纪工委、监察分局1个,县直纪工委、监察分局2个),记4分。
②督导辖管单位认真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至少选树廉政文化建设示范单位2个,记2分。
③督导辖管单位开展各项廉政教育活动,组织开展集中性反腐倡廉教育宣讲活动不少于2场次,记2分。
④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纪委、监察局要求,做好执法监察和执纪监督工作,记2分。
⑤督导辖管单位按照《迁西县乡科级单位廉政档案规范化标准(试行)》(迁西纪字〔2008〕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廉政档案建设,并向基层所站和农村延伸,抓出乡科级示范典型2个,记2分。
2、信访举报工作(8分,由县纪委信访科负责监控)
①县纪委、监察局交办要情况、要结果的信访案件按期按要求结案,记3分。
②督导辖管单位做好信访稳定工作,不出现县级(含县级)以上非正常访,记3分。
③立足纪检监察职能,积极主动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并将案卷报县纪委信访科备案核实,记2分。
3、查办案件工作(12分,由县纪委案件检查一科、案件检查二科、案件审理科负责监控)
①积极协助或自行查办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并主动向上级提供违纪违法线索,记3分。
②督导辖管单位完成办案目标,记8分。
③督导辖管单位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教育和跟踪检查,并在处分后6个月内向县纪委案件审理科书面反馈受处分人员思想情况,记1分。
4、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10分,由县纪委廉政建设科负责监控)
①督导辖管单位按照《关于建立健全“四个中心”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方案》(迁西字〔2007〕51号)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四个中心”建设实施细则》(迁西纪字〔2008〕19号)要求,抓落实,见实效,抓出2个以上示范典型,记3分。
②督导辖管单位按照《迁西县推行民主议政工作的实施方案》(迁西字〔2008〕59号)的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民主议政活动并选树典型,记2分。
③督导辖管单位认真落实《迁西县党风廉政建设“三个一”制度实施办法》(迁西字〔2007〕36号),对所属重点部门、所辖管基层所站、农村“两委”及其所管干部进行廉政巡视、廉政谈话和廉政评议,探索出示范经验,记2分。
④督导辖管单位按照《迁西县2009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完成所承担的反腐倡廉专项任务,记3分。
5、作风建设工作(10分,由县纪委环境效能科和廉政建设科负责监控)
①督导辖管单位认真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选树作风建设方面的先进典型(受到县级以上表彰)不少于2个,记4分。
②督导辖管单位按照民主评议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并就解决一案一事提交专题报告,查处一起不作为、乱作为的典型案件,记6分。
6、机关效能建设工作(10分,由县纪委环境效能科负责监控)
督导辖管单位按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扎实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为县委、县政府十项重点竞赛活动保驾护航,记10分。
7、信息调研工作(8分,由县纪委办公室和预防腐败科负责监控)
①按时上报全年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半年工作总结、年终工作总结,记1分。
②每月上报至少1篇纪检监察工作信息,记5分。
③全年上报纪检监察调研文章不少于2篇,记2分。
8、加减分项目
①对全县反腐倡廉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其自身或总结归纳辖管单位的经验做法被县、市、省和中央纪委推广的,分别加2、4、8、16分。
②全面落实县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其他临时性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实绩突出的,每项工作加1—2分;对不能按要求完成的,每项工作酌情扣1—2分。
③自身及辖管单位所承办的上级要情况、要结果信访案件不能按期结案,而又未按规定呈报延期报告的或延期报告未得到批准的,每件扣1分;辖管单位发生到市、省、中央纪检监察范围内越级访的,每发生一起分别扣1、2、4分,其中是集体访的加倍扣分。每独自办理1件信访案件,及时到县纪委、监察局备案,且未发生重信重访的,加记1—2分。
④辖管单位完不成查办案件任务的,每少查办一起案件扣2分。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每自查1起案件加2分,其中是大案要案的再另加3分。
⑤每少报1篇信息扣0.5分,每少报1篇调研扣1分。凡上报信息、调研被县纪委、市纪委、省纪委和中央纪委采用的,分别加记1、3、5、10分。
(三)领导评价(10分)
年终,县纪委干部管理室统一制作《纪工委监察分局总体评价表》,由县纪委常委为各纪工委、监察分局进行排序评档,排名第一到第七名,分别记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4分。
三、考核方法及结果运用
1、考核采取单位自评、县纪委各业务科室日常监控、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年终各单位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自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按要求上报县纪委干部管理室,干部管理室组织县纪委各业务科室,按照分管工作进行具体核实或到各单位进行检查核实,依照核实结果进行量化打分汇总,加分上不封顶,扣分下不保底,对涉及不到的项目,视为完成。
2、县纪委干部管理室汇总考核结果,并报县纪委常委会审定。根据考核最终结果,对排名第一的县直纪工委、监察分局和排名前两位的乡镇纪工委、监察分局予以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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