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 Qzone日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8:16:42
房屋买卖合同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概念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编辑本段]二、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其次,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第三,“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即使预约合同未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标的物明确、价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如果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会导致依据合同法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无疑排除了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双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些情况下,没有书面合同,也无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买受人以其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此时,买受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既是书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实际履行证据,如果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具体、房屋价款明确,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笔者认为,认定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已有书面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三项事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房屋具体位置和价款。
[编辑本段]三、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房屋的坐落位置;
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
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4、交房期限。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方。买方应在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卖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或者由卖方代理买方进行上述工作。在交房的同时或一段时间后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买方)交付买方,由买方支付有关的费用。
5、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时已清除该房屋上原由卖方设定的抵押权。如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纠纷,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规定为督促当事人自觉而适当地履行合同,保护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能避免日后双方互相扯皮的情况。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买方不按期支付购房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卖方不按期交付房屋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卖方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屋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以及小区内公用配套设施等。
[编辑本段]三、房屋转让过户手续和费用
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以下登记手续和费用作为参考,具体手续和费率等根据当地政策规定确定。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房产过户的费用有下列几项,但各地可能有出入:
1、契税:普通住宅:评估价*1.5%;非普通住宅:评估价*3%
2、个人收入调节税:(评估价-原购入价)*20%
3、营业税:住宅购入不满两年的:评估价*5.55%;非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评估价-原购入价)*5.55%;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免交。
4、房产交易费: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
5、印花税:评估价*0.1%
6、房产证工本费:85元
7、土地证工本费:105元
8、交易评估费:评估价*0.3%
[编辑本段]四、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别规定
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
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分期付款房屋买卖是房屋买卖中较多采用的形式,其核心内容乃为使买受人确实地获得房屋,而出卖人安全地收回全部房款。因而,该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就具有重要的意义。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担保条款除传统担保方式外,主要有失权条款、期限丧失条款、抵押权设定条款和所有权保留条款。文章对上述三种条款的法律构造及其效果作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同时认为,三种方式各有利弊,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择一行使,以确保其利益。
「关 键 词」分期付款/失权条款/抵押权/所有权保留
「 正 文 」
随着房地产交易市场的逐步发育成熟,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大量出现。所谓分期付款房屋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于支付首期房款后即可占有使用房屋,余款按月或分期支付的特种房屋买卖形式。该种买卖的核心内容为使买受人确实地获得房屋,而出卖人安全地收回全部房款。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是房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担保条款所要承担的任务。实践中,担保方式不同,担保条款内容也因而各异,其中诸多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所以,对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条款法律效力或效果予以界定,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典型的债权担保方式,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在房屋买卖中以保证、抵押等最为常见。保证系第三人以其信用为房屋买受人提供担保,当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以人的信用为基础,具有债权性,而且买受人寻找保证人也并非总是易事,故以保证作为房屋买卖的担保方式有着较大的局限性。抵押系以不动产(不动产物权)或价值较大的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性担保,虽在担保功能上有其优越性,但由于房款数额较大,且一般房屋买受人未必有相当价值的财产可资提供,所以其适用范围也颇受限制。质押与抵押有着同样的局限,留置与定金担保或者鲜有适用可能,或者担保功能不足,均很难适应房屋分期付款买卖的特殊需要。有鉴于此,实践中逐渐发展出以下几种担保条款(方式),即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如买受人一次怠于付款,买卖合同当然失其效力(失权条款),或者买受人因此丧失期限利益,应立即支付全部价款(期限丧失条款);或者房屋所有权于合同成立后即转归买受人享有,但出卖人同时于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设定条款);或者出卖人在全部价款支付以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所有权保留条款),诸此等等。上述担保条款效力如何,值得讨论,以下分述之:
(一)失权条款或期限丧失条款。失权条款和期限丧失条款皆规定买受人之需有一期价款未予支付,则出卖人得终止合同而取回标的物或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买受人基于经济上弱者的地位,常有不能预测的经济困境发生,出卖人常得借其优越地位,以买受人有轻微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对买受人极为不利。尤其是在有的合同中,更规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得扣留买受人已支付房款,其不公平性更为显然。为保护买受人免受不公平条款的损害,各国法律皆对此设有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如瑞士债务法规定须买受人积欠两期以上价款且所欠金额已达全部金额的1/10以上, 出卖人方得请求全部价款的支付。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前述价金比例提高到1/5.我国《合同法(草案)》第164 条也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只有在买受人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才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虽然此法尚未获通过,但司法实践处理类似案件通过司法解释途径应参照此规定办理,有不符上述规定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当然,如当事人有高于上述标准的约定,为出卖人须于买受人连续三期迟延付款且迟延付款金额已达全部金额的1/4时才得解除合同或要求支付全部价款,应予允许。因为上述规定意在保护房屋买受人,故当事人有优于法律规定而予买受人更佳保护的约定当属有效。应注意者,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时扣留买受人全部已付价金的,应为无效。出卖人得扣留部分,不得超过相当于该房屋的通常使用费用,如有毁损情形,再加上损害赔偿金额。房屋在交付与返还时减值是否应由买受人予以赔偿,法无明文,我们认为应依过错原则由过错方赔付。但此减值不包括房屋正常使用下的耗损,对订立合同所支出费用也不予赔偿。
(二)抵押权设定条款。根据该条款,房屋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即归买受人享有,为担保价金债权实现,出卖人得同时对该房屋设定抵押权,当买受人不支付价金时,出卖人得依抵押权拍卖或变卖房屋并以其价款优先受偿。此种约定,较好地解决了抵押担保方式的标的问题,即买受人毋需另寻抵押而在买卖标的房屋上直接设定抵押权。对于这种设定抵押权的方式,如何与传统抵押权理论相调和,学者有不同看法。因为依传统抵押权理论,抵押物应为交易物外的物品,抵押权设定条款与此显有未合。有人认为,房屋所有权依买卖合同移转给买受人后,出卖人与买受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发生了质变,买卖合同变成了借贷合同,双方合同变成了单务合同,作为买卖合同标的房屋已独立于由买卖合同演变过来的借贷合同,自然可以为此合同作担保(注:参见赵立红:《公房出售地分期付款与房屋抵押》,《法学》1992年第3期,第24页。)。此说虽然解决了分期付款抵押担保设定与抵押物不应为交易标的物的传统理论的一致性问题,但其论证却存在严重缺陷,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怎样在房屋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后变为单务借贷合同的,论者并未给出任何法理依据,在买卖合同作另造一个借贷合同,且不说欠缺理论基础,是否合于当事人本意也大可怀疑。照这种认识,如甲将某物卖于乙,并先将买卖标的物交付于乙,乙在某期限内付款时,均应有两个合同存在,一为买卖合同,一为借贷合同,这一看法的错误,不言自明。如果前述论证不成立,对于分期付款房屋买卖抵押权设定基础就应另寻根据。依笔者之见,不妨更正关于交易标的本身不得为抵押标的传统认识,因为抵押担保核心在于以买受人所有财产担保债权实现,究竟抵押标的物从何而来并非根本。所以在法律解释上自不妨认可交易标的物在所有权转移后得设定抵押,更何况分期付款房屋买卖中买受人须支付首期价款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价值可作为未支付房款的担保。故以所买房屋为抵押标的完全可以实现担保目的。至于出卖人在何种条件得实行抵押权,笔者认为应依前述分期付款买卖的一般规定办理为妥。
(三)所有权保留条款。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占有,使用房屋,至交付全部房款后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约定。换言之,在支付全部房款后,买受人虽占有并使用房屋,却不享有所有权,出卖人虽交付房屋但仍保留所有权,以担保房款债权的实现。所有权保留担保方式在很多国家都有规定,我国目前对此尚付阙如,所以,其中很多问题值得探讨。
一般而言,附保留所有权条款的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房屋所有权并不即时移转,故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即可成立,无需办理登记。但是,正如前面所已表明的那样,房屋分期付款买卖的核心是既要确保出卖人价金债权的实现,又要让买受人能确定地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在房屋分期付款买卖中,由于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完全可能发生出卖人再次出卖房屋而损害买受人的情况。为救此弊,法律上特赋予买受人以房屋所有权期待权,即买受人于买卖合同成立后即享有在付清全部价款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同时,为使期待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法律设有预告登记制度(注:参见崔建远等著:《中国房地产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3月版,第248页。),将标的房屋已出卖情事登记于有关登记簿上。我国目前虽无预告登记制度,但可借助登记备案制度(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此规定虽针对房屋预售合同,似可适用于所有权保留房屋买卖合同中。当然,这有待于法律的认可。)代替。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可将该合同及有关文件交存房产机关登记备案,如出卖人再行重复出卖该房屋,原买受人得主张其出卖行为无效。
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注: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第194—196页。)。德国学者Blomeyor教授主张所有权保留为质押说,否认买受人为期待权人,认为买受人仍是所有权人,不过出卖人于标的房屋上有质权存在。此说缺陷在于与当事人保留所有权意思不合,且与法律诸多规定相冲突,未获广泛赞同。日本学者铃木教授认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使出卖人与买受人共有所有权,标的物所有权随价金的支付“削梨”似的逐渐转归买受人。德国Raiser教授力主突破传统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以立法或司法认可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期待权为物权,从而较好地解决了保留所有权条款上的诸多问题。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则认为买受人期待权是“在现行法之体系上,横跨债权和物权二个领域,兼具债权和物权二种因素的特殊权利,系一种物权,但具有债权上之附从性,系一种债权,仍具有物权之若干特性。”(注: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第201页。)笔者倾向认为买受人期待权为物权,理由是:物权法所规定物权种类,应依社会需要作出调整,在将来制定物权法时可承认这种特殊物权。而且,买受人期待权借助预告登记制度的建立而具有公示性,符合物权法关于一般物权的规定。
附保留所有权条款的房屋分期付款买卖,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构造如下:1.标的房屋的处分。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应依约交付房屋给买受人(预售房屋须在房屋建成可使用时交付)。此时,出卖人虽保留房屋所有权,但不得再行出卖,其所有权受买受人期待权的限制。买受人虽享有使用收益权,但不享有所有权,故也不得出卖房屋。不过,买受人期待权为一种财产权,得将该期待权予以转让或设定质押,也可以将房屋出租他人使用。但期待权受让人或质权人仅得在买受人实际获得房屋所有权时才能行使其权利,法律也同时认可受让人或质权人得代买受人支付剩余房款以使房屋所有权移转至买受人而后行使其权利。2.合同解除权。由于保留所有权并不改变分期付款买卖的法律性质,故解除条件应适用前述分期付款买卖的一般规定。3.第三人侵害房屋所有权时,出卖人和买受人均得提出侵权诉讼。不过,鉴于买受人的特殊地位,其仅能请求侵权人向买受人承担责任,如返还房屋或赔偿损失。4.强制执行的排除。房屋虽仍归出卖人所有,但受制于买受人期待权,故其债权人除对剩余房款得主张执行外,对房屋本身不得请求执行。如解除条件成立,出卖人得等债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取回房屋而后执行。买受人在付清全部房款前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故其债权人也不得就房屋直接执行,但可代为支付房款使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而后执行。5.破产处理。出卖人破产时,其债权人不得将该房屋列入破产财产,仅得对剩余房款主张权利,道理同于前述。买受人破产时,有认为出卖人当然可解除合同取回房屋,我们认为应视解除条件是否成立而定,如买受人或其债权人愿意支付全部余款,出卖人不得行使解除权;如否,出卖人可以迳行解除合同。6.房屋瑕疵担保责任。在未付清全部房款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前,买受人除能主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外,不得主张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其还不是所有权人,当然不得主张受让房屋的所有权瑕疵。7.风险负担。房屋因意外灭失所致风险损失应由谁承担,外国法上有所有权人或占有人承担两种不同立法。笔者认为,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内容,无约定的,因占有人对标的物有更好的管领能力,令占有人承担较为合理。
综上所述,比较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的各种担保条款,可以看出,失权条款和期限丧失条款均受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当事人不得另为特级约。根据这类条款,房屋所有权于交付时即登记于买受人名下,可能产生买受人转让房屋,影响出卖人债权实现的问题,故对买受人信用应有较为可靠的评估,以防止履约风险。如买受人信用和程度较高,当无此弊。抵押权设定条款由于受到流押禁止的限制(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0条。),出卖人不能解除合同取回标的物;同时,其设定基础有待法律认可,此为其局限。但其实现有《担保法》规定可资运用,从而具有安全、确实的优点。所有权保留条款在内容上则吸收了前述担保方式的优点,较好地实现了债权担保功能,但由于很多法律问题尚需立法确认,在安全性上则不如抵押权设定方式。可见,前书方式各有所长,当事人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一以资利用。新版房屋买卖合同条款解读 新版房屋买卖合同条款解读
律师:大家好,我是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的袁前岭律师。今天给大家讲一下新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今年5月31日开始实行的北京市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它是在以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制上进行的修订,从今年3月15日开始,预售合同必须进行网上签约和备案。
这是政府控制的一个手段,一个程序。这个合同是一个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委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所谓的示范文本就是给买卖双方一个示范的作用,大家可以对示范文本做一些修改和修订。
所谓的示范文本,就是让大家知道签合同应该有这些内容,不能缺少一些必备的条款。签订的基础是该商品房已经具备了销售条件,就是说应该有销售许可证,大家在签合同之前,也应该让开发商,或者我们合同里面的出卖人出示你们需要了解的,或者是需要看的一些证明文件。这个证明文件,5证的内容我在下面会给大家讲到。
当事人应该按照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所谓的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和产物,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一方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不能说之前的内容是政府规定的,必须要接受,或者是说是公司规定的,必须要接受,这些从合同法来说都是没有任何道理的,我可以对它的内容提出异议,或者是我提出意见和他协商,作为我们,也不能强加于开发商,只能是双方商量,对条款和内容达成一致。
所谓示范文本有很多内容可以让双方当事人选择,让双方当事人自己填充上去,而不是所有的示范文本是一成不变的,在签合同前开发商把一些选择项选择上了,他认为比较合适的补充协议已经写在上面了,大家买过房的都知道,在签合同的时候,售楼小姐把上面的内容填好,直接签字就可以了,他稀里糊涂就让你过去了,所以说大家签合同时一定逐条逐条地看完,开发商肯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以及开发商自己补充进去的协议,这是我们关注的焦点。
以前的合同是一式四份,这种情况下导致很多贷款的业主,它手里面没有合同原件,只有复印件,这一份被抵押到了银行,现在在网上是申请打印下来,所以我们和开发商协商,我们签五份、签六份,确定我们买受人手里至少有一份原件。
这几点对大家了解整个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就是这个合同的内容的主题,合同的内容前面是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出卖人是开发商,大家要注意出卖人里面有营业执照的注册号以及企业的资质证书号,这两点一定要让开发商写清楚,如果我们没有详细审查开发商的资质,应该让开发商把资质证书号写在合同上面。有很多的开发商,有很多的经验,有可能开发商只是这么一个临时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只有一年。
然后是买受人的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等等。关于合同的第一条,就是项目的建设依据,所谓的建设依据就是这个楼盘为什么能够建成,项目的合法性,这个依据里面能够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首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你的土地是划拨还是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的,然后是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是多少,土地使用权面积是多大,就是你的地块是多大。
现在很多的开发商张口就是说我们的开发面积是多少万平米,他们有的时候开发商取得土地的方式,是逐块逐块地取得土地,减少他们的压力,可能不是他说的已经有多少亩土地,在宣传它的规划的时候,把整体的宏观的规划说得很好,但是实际上拿到的土地只是他宏观规划的一个角落而已,这一块之外的宏观规划你们怎么相信他,他说以后我们会有一个商业街,或者是以后的规划是一个小学、中学,这些东西如果不在土地范围内的话,我们要了解这个土地的地块有多大,这是你权益的基础。
然后就是土地的用途是商业还是住宅,还是部分商业部分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如果是住宅的话,土地使用年限应该是70年,土地使用年限有一个日期比如说从2005年1月1日,到2075年的12月31日。
这是土地使用权证,大家在看土地使用权的时候,要注意土地有没有抵押的问题,抵押到哪家银行,抵押多少钱,抵押的期限是多少。
接下来是建立商品房的暂定的名字,就是这个开发的房屋名字叫什么,比如说某个项目。然后就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证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证号,大家要看原件,或者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要看一下,了解一下土地规划的建设用地的情况,比如说要盖多少栋楼,每栋楼的高度是多少,多少层,这样上面都会有体现。
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里面,会直接体现出比如说小区的垃圾站、变电室在什么地方,详细的小区的楼间距是多少,都会有体现,要和开发商交涉,看这几个证件,因为这几个证件是我们买房的基础,买房合法性的基础,以及项目的基础。
预售许可证的证号是多少,预售许可证的预售范围,大家不要认为这栋楼只要有一个预售许可证,有个时候完全可以做到分层,可以分楼号,分层号拿到预售许可证,有可能你买的这套房子有预售许可证,你隔壁的房子就有可能不能预售,你买的隔壁的房子,签的合同有可能就是无效的。
楼宇的基本情况,楼体的结构是什么样的,建筑的层数是多少,地上多少层,地下多少层都要写上。然后写到你买的房子是多少号楼,多少单元,多少号,然后最终是以工商部门审定的房号为主,在后面的附件里面会附上图以及我的楼在这里面是什么位置,比如说5单元应该在最右边,结果交房时从右到左排列,结果就变成最左边,最左边就是挨着马路,很吵。有一栋楼里面的平面,要标上你的楼在这个小区里面是什么位置,你的单元在什么位置。什么朝向,有几个阳台,几个阳台是封闭的,几个阳台是未封闭的。
接下来是商品房的测绘机构是哪里,各种面积是多少,这是签合同的面积依据,就是说我们签合同的计算方法的基本依据,预测面积,这里是开发商委托预测机构对图纸进行预测所得到的一个数字。
后面会写到签订本合同的时候,本楼宇的工程进度状况是什么,我们建到几层了,或者是该封顶了,要写清楚。抵押情况要写清楚,这是新的内容,以前不会体现,为了查开发商房屋有没有抵押,会费很多的周折,现在开发商有很多的业务,在签定合同的时候,要把这个抵押情况明确地告诉业主。
比如说这个房屋做抵押,抵押情况里面有选择,均未设抵押是最好的,有抵押,要写清楚是抵押登记部门是谁等等。土地的抵押和房子的抵押是不能分离的,如果房子抵押了,土地自然就设定了抵押,如果土地抵押了,上面的工程也应设定为已抵押。
如果房子有抵押的话,对大家的影响可能是目前你们如果做贷款,你们的影响是,房屋如果没有解押之前,是拿不到产权证书的,或者是这栋楼都没有大产权,你们就没有小产权。
现在开发商的宣传基本上是以每建筑平米多少钱对外做宣传,大家可以通过总数不变的方式来折算一下,大家可以折算一下就知道了,应该不是很难。付款方式及期限里面,现在是一次性付款或者是贷款,分期贷款开发商不愿意接受,而且双方很难在这个地方谈妥,贷款有几种,一种是银行的按揭贷款,另一种是公积金贷款,还有一种是银行按揭和公积金组合而成的贷款。
这个贷款里面,大家可能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做贷款的话在补充协议里面双方会对条款进行一些详细的约定,大家再看开发商的补充协议里面应该注意。
新版合同把规划变更和设计变更做了分开,规划变更主要是针对社区的整体规划,出卖人应该按照相关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出卖人确需变更条件的,要争得买受人同意,并取得相关部门批准,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给予相应的补偿。这很明显是对业主的权益的保护,以前出现的情况是小区里面的规划变了,而小区里面的规划变了,业主的权益没法保障,以前说得好好的,前面是一个会所,有一个幼儿园,结果没了,后来小区的会所变成了一个餐厅,对大家的生活造成了很多的影响,这些都是规划的变更,但是以前的合同里面,就老版的合同对开发商是没法追究的,在有这条规定之下,大家再了解一下小区的详细规划情况,这样对大家是有利的。
第9条是设计变更,主要是针对我们房屋内部,规划变更针对小区的情况,设计变更主要是针对房屋内部。在合同里面,有两条是列得很清楚,就是该商品房朝向等变化,以及供暖、采暖的方式的变化,如果大家认为一些其他的设计变更,我们需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开发商需要告知我们的话,大家要在这里做一些详细的补充,比如说层高的变更或者是窗户尺寸的变更,如果开发商有变更,应该约定清楚,这一点我们买房子之后,认可的是开发商的户型图、规划设计,如果开发商擅自变更了,买的可能就不是我想要的房屋了,这个要和开发商约定,写清楚,写到合同里面去。
后面有一个设计变更不认可的问题,合同里面很明显,赋予开发商在把房子卖给业主之后,还有权对房屋的一些情况进行一些变更,但是在变更的时候,业主是有退房权利的,开发商会书面告知你,如果在7天内通知买受人退房,如果超过7天的期限不不答复的话,视为接受。大家一定要注意,留给开发商的联系方式一定要正确,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决定。
我们约定这月30日要向开发商付钱,超过多少日的话,开发商享有什么样的权利。交付的条件问题,就是房屋达到什么样的条件,开发商就可以交付了,首先交付的日期,出卖人应该在什么时候交付房屋,在交付的时候,房屋应该具备哪些条件,第一条和第二条必然在合同里面,第一条是备案表,第二个是报告书,这是开发商在提供房屋的时候应该提交的两个文件,大家不用担心,开发商肯定会提供的。
在合同里面有3、4、5的空格,大家需要填,就是需要大家和开发商做出一些补充约定,譬如说开发商一定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能交房,如果是精装修的房屋,你的精装修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或者是精装修的室内环境检测一定要合格,才能交房,类似这样的要求,业主一定要提出来。或者是我们的基础设施配套必须要达到什么样的要求,你才能交房,你道路必须通,绿化必须要做完,水、电、气、暖一定要达到什么样的条件才能交房,这对业主很重要,在这点上有很多的纠纷,我们给很多的业主做收房,双方各执一词,业主说你这个房屋根本达不到交房的条件,因为你煤气还没有开通,里面的道路也没有修好,这是一个土路,绿化也没有做好,还有很多的质量问题,房子不能交。开发商说你看合同,里面的条件已经具备了,这样双方有争议,在很多的情况下对业主不利,因为规定的只有两条,这两点不能完全保护你的利益,如果说大家认为,我们业内来说我们的交房条件对于开发商来说是很低很低的条件,如果业主认为你必须要达到某些东西才能交房的话,建议大家在交房之前一定要约定清楚,我个人认为基础设施配套的东西一定要约定条件,就是在入住之日达到使用的条件。
市政设施以及其他设施的承诺,主要是水、电、燃气等等,还有公共道路,户外停车场,相应的设施。这一块也比原来的老版合同写得好多了,原来的老版合同都是要开发商自己写到,开发商只写到水、电、气、暖,现在东西多多了,我个人认为还不完全够,譬如说水、电、供暖、燃气,除此之外,大家应该了解的有小区的通讯、有线电视、小区的智能化设施等等,因为这些东西可能对我们的生活,对我们的居住都是息息相关的,所以大家一定要事无巨细地跟开发商比较多地约定清楚。
这上面会写到什么时候达到什么条件,一定要注意一下时间,有的开发商会把这个时间往后拖,所以往后拖的时候你要提出异议,以及里面的违约金和违约责任,让开发商有一定约束力的违约责任,如果太低的话没有约束力,开发商就可以肆意地违约。
第13条是预期交房的责任,如果开发商除了不可抗力的情况之下,开发商的房屋不能交受给买受人,开发商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一点和预期付款的责任很相似。
第14条是面积差异的处理,这是在房屋交付的时候,出卖人应该出示实测面积报告,我们在买房的时候,我们是按照预测面积报告交付房款的,这两个报告之间有一些数字的误差,这里面怎么处理要弄清楚。现在是针对套内建筑面积的误差,公摊面积的误差没有约定,公摊面积的变大或变小对我们都有影响,有一些业主认为公摊面积变大不划算,有的认为公摊面积变小不划算,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个人认为公摊面积变小还是不合适的,你买的时候是折算得到的单价,就是公摊面积是你花建筑面积的钱买来的,如果变小,这部分钱损失了。
比如说当初约定的时候,套内是100平米,公摊是20平米,建筑面积是120平米,现在套内依然是100平米,如果公摊面积变成了10平米,那么我们总的建筑面积数就是90平米了,少了10平米,少了10平米开发商不退你钱,因为你的套内面积仍然是100平米,可以的话可以和开发商约定如果公摊面积有误差应该怎么处理。
交接手续的问题,出卖人应该在交付日前7日书面通知办理交接手续,应该是提前7天。出卖人在办理房屋交接的时候,应该出示第11条里面约定的证书文件和条件,如果它不出示,譬如说他不出示,我们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责任,应该由开发商承担。
在15条里面,有一条是对税费的缴纳的约定,在交房时会要求缴纳契税、物业费、供暖费等等费用,在之前产生过很多的纠纷,在新版合同里面,增加了新的内容,对于税费的缴纳做了一个约定,这些约定一共有三项,可以选择,第一项是出卖人不可以以缴纳税费作为交房的条件,这对于我们是有利的,如果可以大家可以选择第一项。第二项,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交下列1至4项费用,都同意交给开发商,并且在交房的时候,都应该交给开发商,这一条是对大家不利的,尽量要避免这一条。第三个选择就是大家自行缴纳这些费用。如果争取不了第一条,就争取这一条,我们可以自行缴纳。
第16条商品房的质量及装饰设备标准等承诺。质量问题在合同里面约定,只有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检验不合格才可以退房,质量问题不是说一般的质量问题都可以退房,有一些你个人认为比较严重的,是达不到退房的条件的,地基基础的问题,比如说地基倾斜才可以退房,主体结构出现了很大的问题,才能退房,这种退房是针对特别特别严重的问题,才可以退房,所以说大家不要认为只要我们的房屋有这个质量问题,就可以退房了,可能很多很多的质量问题是不能退房的。
如果说大家想着我房屋只要有哪些质量问题出现,比如说有漏水的情况出现就可以退房,如果买房时有这种要求的话,要写到里面去。
还有一点,就是房屋的空气质量检验不合格,是可以退房的,这种情况往往有的时候是针对精装修的房屋比较重要,如果不针对精装修房屋,之前要进行空气检测的问题是需要大家考虑的。
这是房屋有质量问题的退房的约定,剩下的房屋一些其他的问题,如果房屋有质量问题,维修和保修的约定,就是说我们买房子时候,房屋有质量问题了,如何让开发商维修、保修,出现一些责任,如何让开发商承担责任,要有约定。
剩下是这个装饰设备标准,附件里面写到门、窗、厨房、卫生间怎么做,如果达不到装饰设备标准该怎么处理,对于这一点,买期房的人特别特别重要的一点,如果买精装修的房屋相对比较重要,装饰设备标准一定要清楚,一定要具体到装饰设备标准的品牌、型号、规格、尺寸,这是对大家比较有利的方式,比如说精装修的,你给我的洁具是什么品牌,甚至到规格、尺寸,大家知道一个品牌的产品,价格可能高低的差别很大,toto的洁具坐便器几百块钱几千块钱的都有,一定要有承诺,没有达到这个标准怎么办,有很多开发商都不愿意把标准写得很清楚,对于他后期的利润控制等都很不利,你们不要认为自己买的房子和样板间是一样的,不要这么认为,尽量地和开发商协商,在合同里面把它约定得很清楚,这一点十分重要。
开发商在交房时应该出示质量保证书,质量保证书里面写到了各个部位的保修期限,比如说防水应该保修五年,装修工程保修应该两年,大家也可以看一下建筑工程的保修的条例,这个是不能低于国家标准的。
18条节能设施,国家出台了一个节能标准,如果没有达到标准,责任由开发商承担,这条会写到里面去,和国家的政策分不开的,因为中国的耗能实在太大,中国的能源十分紧缺,所以说在节能这一块肯定是对于新建的商品房的要求越来越高,以前做的老的商品房节能措施这一块怎么改进,是政府非常难的一个话题。这一点来说,对于我们新购买商品房的人来说,是比较有利的。
第19条是使用承诺,对于房屋的主体结构我们是不能轻易改动的,第二个是大家对于共有权益的主张,也就是说我们买的房子的权益不仅仅是套内的房间,对于一些公共设施是有权益的,比如说楼道,我都是它的权利人,还有电梯,在享有权利的时候,我们该承担我们该承担的义务,比如说小区里面的照明费用,是分摊的,小区的绿地浇水这个费用是分摊到我们身上的,权利是我们共同享受的,义务要共同分摊。
第20条产权登记,很多的业主很关注买到房子之后什么时候拿到产权的问题,这个问题也受到了各级政府的关心,新版合同对于产权登记这一块写得很清楚,初始登记有开发商取得大产权的日期,如果取不到,你们有退房和取得违约金的权利,以前的合同对此没有约定。
这是初始的登记,取得产权的过程是这样,开发商应该首先取得你买的房子的所在的这栋楼的大产权,这栋楼的大产权取得之后,才有小产权的过户,开发商来把这栋楼进行分割,划到各个名下,之前开发商往往基于很多的原因不能取得大产权,或者是取得大产权之后,不进行分割,一个可能性是它的房子做了抵押,另外是它可能土地出让金以及各种应缴纳的税费没有缴纳齐,这对于业主的权益都有损害,应该在合同里面写清楚你应该在多长时间之内拿到大产权,在多长时间之内我拿到小产权,现在开发商动辄就写到2年、3年之后,业主应该争取短一点。
第21条共有权益的约定,主要是该商品房所在漏洞的屋面和外墙面的使用权,屋面是我们俗称的屋顶,外墙面是外力面,使用权是归我们业主,在三环、四环边上外墙的屋顶有很多的广告牌,如果我们对于这一块享有使用权的话,允许你树广告牌,我就有权利得到这个收益,但是现在都是归物业公司或者开发商,有的地方是归业主拿去了,这是你们的权益。
第22条,物业服务这一块,包括保洁费、公共设施的维护费等等,大家要注意一下,特别是物业服务这一块,后面有一个物业服务内容和业主民事gong约,现在按照2003年之后,都要求在业主签定合同的时候,要签订业主民事gong约,大家在签订业主民事gong约的时候,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看哪些对自己不利。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委yuan会,业主委yuan会可以依法解聘前期的物业公司,如果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解聘前期物业的时候,前期的物业公司只要给业主提供了服务,业主就要交物业费,如果对物业的服务部满意,或者是认为物业的服务有问题,应该以成立业主委yuan会的方式,解聘物业公司,如果是不交物业费这种方式,最后肯定是对你们不利。
第23条是专项维修资金,以前叫做公共维修资金,按照法律规定是购房款的2%,专项维修资金做什么用,以前有大量的专项维修资金被物业公司收取,然后通过其他的方式把这个资金支取了,对业主的损害很大,这个作用主要是我们的房屋在出了保修期房屋出现问题的时候,主要指整个的楼体,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对这个楼进行维修,比如说电梯坏了,电梯在正常使用中出现问题了,在维修期之外,应该动用这个专项维修资金,它的作用主要是在这里,专项维修资金的权利是你们的,成立业主委yuan会后,业主委yuan会应该进行管理、进行审批等等。
第24条是不可抗力,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就是不可预知、不可避免的风险,比如说像台风、海啸等等,在不可抗力之下,不可抗力所产生的这种责任是可以免除的,比如说开发商可以利用不可抗力逾期交房,业主也可以不可抗力不承担一定的义务。
第25条争议的解决,大家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一种是仲裁委还有一种是向法院起诉。第26条写到本合同双方可以进行补充,任何合同都可以做补充约定,并没有一成不变的合同,合同的份数5份、10份都行,确定自己的手里有一分,还有就是合同的登记机关是谁在哪里。
合同的附件里面有七个,第一个是房屋平面图及整个楼栋的位置图,以前只有一个平面图,也不知道整个楼栋的位置图,在楼栋位置图里面对大家有利。尽量要求看他们的施工图,因为施工图里面标注得很清楚,包括对于窗户的尺寸,暖气片的大小都很清楚。
附件二是共用分摊面积构成的说明。附件三是装饰设备标准,我们刚刚已经和大家说了,针对这个开发商很多的标准约定不明的问题,新版的合同有一些改进,在合同里面直接给打印上了,让大家选,但是这些并不能够完全保护业主的利益,还是建议业主根据自己实际的情况做一些补充。这个装饰设备标准已经讲到了采暖系统是集中采暖还是分户采暖,保温是做外保温还是内保温,如果外保温的话保温材料是什么,外墙使用的是瓷砖、涂料、玻璃、木墙,大家应该约定清楚。这是基本的情况,买房的时候针对个案,每个情况可能不一样,要针对你们个体,做出一些个体的约定。
附件四是付款方式和期限,如果贷款的话,在这里面约定清楚,要提供贷款资料,如果在多长时间内不放款怎么处理。附件五写到物业服务。附件六是补充协议,如果大家提出一些补充的意见,完全可以写到补充协议里面来,包括开发商也会写出一些补充协议在这里面。大家一定要注意开发商写的协议,往往都是对业主不利的,大家一定要仔细地审查,大家需要对合同内容审查的部分就是开发商它选择的部分,以及开发商填的部分,大家一定要注意。
合同内容比较多,大家如果之前对这个内容不很了解的话,这么短的时间把它说完了,大家也可能不能完全掌握,但是离开这个活动之后,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提出来,我们可以通过其他的渠道进行解答,可以咨询,下面有一些时间,大家可以就合同中的一些问题提出来。
业主代表提问:您说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也是国家的规定吗?
律师:是开发商制定的,保修期限这一块国家是有期限的,如果开发商给你的保修期限低于这个期限是无效的,开发商约定的保修期限一定要比国家的高,低的话就是无效的。
业主代表提问:刚才提的这些要求开发商能够接受的程度是多少?
律师:这个不一定,设备你要提,在你提出要求的过程中,在你和开发商的协调过程中,你可能获取了更多的信息和情况,即使你提出这些要求之后,开发商不能答应,基于开发商的解答,你对自己的风险也能做出评估,如果开发商不能认可这一点,你可以想到以后会出现什么问题,最后买房的时候会有一个正确的评估,这个房子该不该买,买了之后能不能承受,只要有交易存在就会有风险,作为买方人来说我不应该承担更多的风险,我作为消费者,更多的风险不应该由我来承担,当然要承担一点风险。
但是根据房地产市场的情况,很多的风险是转给买受人了,你自己想清楚,如果有可能这些风险自己承担的话,你做一下评估,这种风险能不能承担,一定要买得很明白,不能是买了房子之后就后悔了,觉得自己当初是稀里糊涂地就买了。
业主代表提问:我们买房子的一直是弱势地位,开发商是强势,作为个体来谈比较困难。
律师:如果开发商比较好卖的话,你提出什么要求他都会答应,首先你要提出来,首先要争取,争取不下来,就要看具体的情况了。
业主代表提问:开发商取得的土地有没有抵押,怎么能知道?
律师:在合同里面第3、4条有,房屋的抵押情况都有,如果你还是不放心的话,看一下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业主代表提问:现在的房子是不是都抵押?
律师:不一定,有实力的开发商就不会抵押。
业主代表提问:签了合同之后就不会抵押了吧?
律师:签了合同之后就不会抵押了。
业主代表提问:公摊面积这一块的比值有没有规定?
律师:没有规定,只是国家对于什么地方该公摊什么地方不该公摊有规定,而具体到楼盘的时候,公摊是多少,各个楼盘是不一样的,根据各个楼盘的情况来确定的,正常情况之下,板楼的公摊相对低一点,塔楼的公摊相对高一点,如果是写字楼的话,公摊可能会更多,这个情况没有一个明确的比值。有的现在的楼盘,它会做很大的一个大厅,很气派,这都是公摊到每个业主身上去的。
业主代表提问:房子交付是要在2006年10月1日,条件一是已取得该商品房的权属证明。
新版房屋买卖合同条款解读 新版房屋买卖合同条款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