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社会童工问题研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2:19:18
作者:陆士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曾参与主持国内第一个少年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系的筹建,筹建了国内高等院校第一个社会工作系。同时兼任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副会长、中国少先队工作学会副会长、北京青年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常务理事、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等社会学术兼职,获国务院特殊贡献专家津贴。在青少年研究和社会工作领域享有一定学术声誉。
(一)童工分布状况的大致估计
在中国,童工是指未满16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的少年、儿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激烈变迁,童工现象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一种客观存在,是现实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作为儿童群体的一部分,童工的生存条件和发展环境十分恶劣,其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被保护权得不到保障。研究中国现存社会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不可忽视这一群体,更需对其总体状况、特征、成因,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这一问题的治理原则、规定、方案等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
一、我国童工分布状况的大致估计
童工问题在官方公布的社会相关数据中,并没有切确的数字,也较少有对于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但在一些媒体的报道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出,作为一个经济尚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社会的童工现象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第一,个别国营企业违反有关法令,非法招收未满16岁的儿童,从事手工操作或简单机械操作。如《劳动保护》杂志在2001年7月刊登文章,叙述1981年出生的宫某于1885年3月14岁时,经人介绍被山东省莱阳市某食品加工厂招收为农民工,加工厂在未进行认真核查的情况下将其录用,在得知他仅有14岁时也未纠正,致使宫某于1996年6月11日在操作时被搅面机所伤致残。①国营企业招收童工虽不普遍,但却是一种客观存在;
第二,一部分私营企业者唯利是图,将童工当成易管理、剩余价值高的廉价劳动力,大量非法雇用童工,恶劣的劳动环境,长时间的繁重劳动,严重危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2001年5月30日晚,中央电视台在《焦点访谈》节目中播放了浙江省临海市东榺镇非法使用童工的消息,其中仅广西融水县的少数民族女童就有130人之多。②私营企业招收童工较为普遍,涉及的行业和地区也较多,在一些中外合资企业中,也有招收童工的现象发生;
第三,一些家庭开办小手工作坊、经营小商店或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将自己本应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子女作为劳动力使用,出现了个体性的童商、童农等童工形式。据报道,在浙江省的温州、台州等地,赚钱容易,目光短浅的父母纷纷把子女投入到商品经济的大潮中,在温州一带,弃学、厌学的现象严重,童工大量出现。③在一些贫穷落后地区,这样的小童工数量不容忽视;
第四,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其中包括很多未成年人,他们中的一部分和父母一起,经商、务工,另有一些孩子独自漂流在都市,或在小饭馆打工,或在市民家中当保姆,或在工地上当小工,担当着本应由成人担负的沉重劳动。有报道说,仅北京市就有外地保姆万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一是学龄儿童;④
第五,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农民急切盼望富裕起来的心理,把一些未成年的儿童带入城市,强迫他们从事手工洗车、卖花、夜市卖唱等劳动,每天劳动时间长达十几个小时,严重摧残儿童的身心健康;⑤在一些城市,这种被控制、被奴役的童工问题一直是城市管理的难题之一。
目前中国的童工究竟有多少?并没有却确统计数字。但我们可以从下述三个数字中得到一个大概的概念。
媒体披露,90年代,中国1000多万人的农民建筑队伍里,童工的比例约占四分之一,1989年深圳一些企业一月之内从广西玉林地区就招走童工1000余名,年龄最小的仅10岁;⑥另根据北京市1997年外来人口普查资料,当年北京市15岁以下流动儿童少年人数达16万人以上。假定全国流动儿童少年人口在全国流动人口总量中所占比例与北京市的这一比例大致相同,根据全国1亿多流动人口的总规模,可以推算出目前全国流动儿童少年应该在700万人以上。在北京市16万儿童少年流动人口中,共有66392名6至15岁的流动少年儿童,这其中有13.9%普查时填写“未上学”,在10至14岁流动儿童中,有309人“务工”,146人“经商”,另外5人填写“暂无工作”,表明他们正在寻求工作,这三类人占同龄流动儿童的1.8%;在15岁的流动儿童中“务工经商”和“暂无工作”的占同龄流动儿童的32.13%。⑦根据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我国现代化大城市的流动儿童中约有三成以上在从事着与他们年龄不符的劳动;童工的多少和辍学率、失学率是成正比的,近年来,我国的辍学率一直占有一定的比例,据报道,希望工程需救助失学儿童3000万,已资助失学儿童100余万,从中我们可以间接地看出童工问题的严重性;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曾报道,河北省保定地区某镇一所中学,初一招收了四个班级,到初三时,只剩下了一个班,流失了四分之三的学生,这些孩子大多数成了童工。综合上述数据,可以推定,我国城市童工大约在200—300万人左右。
总之,童工在我国社会中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在我国少年儿童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二)童工的生存危机
在不足法定年龄的情况下从事成人劳动的童工,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在生存与发展上面临着巨大的危机。一般说来,目前我国社会童工的生存状态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承担严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繁重劳动。雇用童工的企业,特别是私人企业主把童工当作廉价劳动力,残酷盘剥,绝大部分童工的劳动时间都超过12小时。一些跟随父母经商、务农的儿童根本没有工作时间的概念,另外一大部分在城市家庭担任保姆的儿童从早到晚劳作,并没有在劳动时间上的限制。1999年报刊曾披露一名14岁的童工不堪劳动重负跳楼逃跑的案例,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一家编织带加工厂里,来自福建省霞浦县14岁的童工李思妹不堪一天长达15小时的沉重劳动,于当天凌晨跳楼逃出,跳楼时身体受伤,她的12岁的妹妹也在这一家工厂做工。报道说,这些“小工人”每天早上5点钟起床,到深夜零时才收工,遇上交货时间紧,甚至要加班到次日凌晨一、二点钟才能收工,平均日劳动时间达十九个半小时以上。⑨类似的报道还有很多,可以说,大多数童工劳动时间严重超时,劳动强度不堪重负。
第二,环境恶劣,剥削残酷。在中国,招收童工是严重违法的,因此绝大多数使用童工的企业采取不公开的地下经营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童工的劳动环境大都十分恶劣,在上述报道中披露,当平阳县劳动监察大队连同萧江劳动就业管理处的12名执法人员对镇上15家编织带加工厂使用童工情况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一间30平方米的房子里,堆满了半成品的编织袋,十几个童工正吃力地踩着缝纫机,男孩子们个个赤脚、赤膊,身上满是汗渍和污垢,女孩子们脖子上一律挂着一条污秽的毛巾。老板从编织袋厂拿过来的半成品加工费是每条2.5分,而付给童工的仅有0.8分。童工没有休息日,每天劳动19个半小时,月工资只有二、三百元。⑩我们从众多报道中看到,这种残酷的盘剥几乎发生在每一个童工身上。
第三,没有基本的的福利保障。雇用童工的企业大都设备落后、劳动管理无序、生产水平低下,这是造成童工恶劣生存条件的另一个原因。一般来说,雇用童工的大都是小企业,或是私人企业,生产水平低下,管理混乱,童工的基本劳动保障,如假期休息的权利、必要的医疗保障、伤亡抚恤等都得不到落实,伤残事故发生的比例更是高于成年人。据报道,15岁的张涛被一家食品厂录用,后这家食品厂与外资合作成立了波海乳品有限公司,由于生产任务紧,张涛等人未进行任何培训便开始上岗,有不少机器已经闲置了几年也未作维修和检查就开始使用。张涛在工作中,机器突然失控,张被轧去三个手指,在张住院期间,乳制品公司因管理不善解体,张涛的工伤待遇等问题一直不能落实,生存权益受到侵害。类似张涛的情况在童工群体中时有发生,媒介也有不少个案的报道。
第四,严重的身心发展困扰。从事与自身年龄不符的繁重劳动,进入一个与过去生存状况完全不一样的环境,绝大多数童工都面临严重心理、社会发展危机。有一些童工劳动的环境,在物质方面相对较好,如与父母同住在城市一起经营店铺、在城市住户中做小保姆等等,但这些孩子往往面临着较大的心理困扰,如不能像正常儿童一样上学读书的郁闷、与城市里同龄人生活境遇不同产生的被剥夺感、过早地进入社会带来的价值认同上的困惑等等,其带来的危害与恶劣的物质环境一样严重。2001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先后播放过两个关于城市小保姆的节目,一个是15岁的女孩被父亲送到一户城市人家做小保姆,负责看护一个2岁左右的孩子,女孩家中有5个孩子,生活十分贫困,她无法接受城市孩子与自己生活的巨大差距,经常用打骂小孩、破坏家具等方法发泄自己的不满。雇主为此而残暴地毒打她,被媒体曝光后,雇主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小保姆在身心两方面也受到了极大的摧残。另一个案例更为惨痛,一个13岁的孩子因家境贫困要到城里做工,村里就为她开了出去做工的证明信,她来到长春市,一家职业介绍机构在未追究她的身份的情况下,仅凭村里的证明和她的身高,就将他介绍给一户人家做小保姆,负责看护一名不满2岁的男孩。以她13岁的年龄和阅历,她无法面对城乡生活的差距,也无法适应婴幼儿的照料工作,在一次不能制止婴儿哭闹的情况下,她手提婴儿双脚,将婴儿头着地碰撞,婴儿不幸死亡。虽然因年龄过小,不能追究她的法律责任,但带给她的是终生的阴影。事发后,她的神经已经崩溃,整天抱一个枕头喃喃自语,别人一碰她就尖声大叫。在城市保姆大军中有相当比例的小童工,有类似这两个女孩子心理历程的人不在少数,稍有不慎就可能出大问题。
第五,成为违法犯罪分子残害、利用的对象。目前我国童工问题的出现是与生产力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速同步发生发展的,童工大都背井离乡,或与老乡,亲戚等人在城市流动,或者孤身一人流落他乡。儿童分辨是非的能力差,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往往成为违法犯罪分子残害、利用的对象。媒体也有过违法犯罪分子胁迫未成年的女童从事性交易的报道。第二次“打拐”集中统一行动战役打响后,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抓获曾某等涉嫌拐骗儿童的四名犯罪嫌疑人,解救了18名被拐骗卖花儿童。经查,被上海警方解救的儿童中除一名是男孩外,其余都是10至15岁的女孩,并且大都为湖南省安仁县、攸县的农民子女。由于长期在犯罪嫌疑人的淫威之下,孩子们产生了畏惧心理,都口口声声地称这些犯罪嫌疑人为“父母”。几年来,曾某等犯罪嫌疑人利用各种手段拐骗了这些儿童来沪,白天将孩子反锁在借用的房屋内,晚上强迫这些孩子去闹市区叫卖鲜花。如有谁不能完成指标或擅自动用“营业款”,轻者遭到责骂,重者招来一顿毒打。孩子们每天都要步行十余里到闹市中心卖花,最多的每月交3000余元,少的也有1000余元。⑿在一些盗窃集团里,也有不少被胁迫的儿童。
童工是中国内地儿童生存状态最为恶劣的儿童群体。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里却不能受到教育,而且身心受到极大摧残,特别是在社会激烈的发展变革中,他们长大以后,多数成为城乡低层次的廉价劳动力,有的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三)政府打击童工现象政策和行动
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和打击童工现象,不仅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政府行动计划,而且积极落实有关宗旨,在法律法规和具体实际执行两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
中国现存关于打击和制止童工现象的法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是在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中对劳动年龄、制止童工现象的出现等一些根本问题作了规定。如在《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婚姻法》等法律条文中都明确了对儿童相关权利的保障,明确规定儿童不得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在法定的年龄必须接受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2001年,国务院发出通知,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都明确规定对于儿童权利的保护,明确规定禁止雇用童工和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
其次,随着经济发展和童工现象的蔓延,一系列专门解决童工问题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劳动部等五单位在1988年发出了《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劳力字〔1988〕22号文件),明确指出,使用童工,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绝对不能允许的,必须坚决予以制止。规定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对违反国家规定, 擅自使用童工者,可予以重罚。这是一部以通知形式颁布的专门针对童工现象的法规,对遏制童工现象的蔓延起到了重要作用。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对童工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规定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这是我国关于童工问题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全面概括了有关童工问题的相关内容,是制止童工现象的法律依据。
第三,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了若干相关法律规定,对解决童工问题作出了具体的、可供操作的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里,明确规定外资企业不得雇用童工;劳动部和财政部于1992年5月颁布《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对惩罚的具体数额作了规定;教育部颁布《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法规,要求将落实义务教育同处理违法案例、制止招用童工、动员流失生复学等工作结合起来;劳动部发出了《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对这些特殊部门招收未成年人作出了具体规定;一些省市还就禁止使用童工问题制定了细则,如河北省在1992年12月8日颁布了《河北省禁止使用童工细则》,结合本省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
应该说,在打击童工现象方面,我国已经有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相关的政策规定和具体的操作标准都比较清晰。同时,政府用了很大力量,运用行政的、社会的等多种手段,严厉惩治社会上雇用童工的现象,做了大量的实际工作。
第一,授权有关部门依法检查监督企业和个人雇用童工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是监督检查企业雇用童工问题的行政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是协同部门。这些部门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发现非法雇用童工的情况,及时纠正处罚,各部门相互配合,对维护童工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如,1999年10月14日,湖南省冷水江市个体私人企业协会秘书长谢田英获悉,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峡口镇奠坪乡胎坪村未满15岁的徐雷,在冷水江市涟溪桥被套加工厂打工8个月,工资一分未付。谢立即前往调查,得知徐在恶劣的条件下加工被套,从早上6点一直干到晚上10点,他想回家,老板不准。谢当即与冷水江市有关部门一起,严肃处理了这起非法雇用童工的事件。⒀
第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雇用童工的非法行为。2001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九部门发出通知,决定自9月20日至10月20日,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轨道》的情况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禁止使用童工采取的主要措施;建立健全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协调机制的情况;将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情况;禁止使用童工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及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强制措施规定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公安机关对非法使用童工构成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查处情况等。在要求各地认真检查的基础上,九部门还派出联合工作组深入有关地区了解情况,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2002年4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通知,于4月8日至5月7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民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内容包括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情况等。各地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的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集中力量进行的专项检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如,河南省郑州市在一个月的检查中,共检查了1863家企业,查出私营、个体使用童工案件28起,从砖瓦窑等处解救遣返童工54人。⒁
第三,动员社会力量,形成维护儿童权益的社会服务网络。近年来,我国各与儿童工作有关的部门和社会组织,从各自工作职能出发,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能,维护青少年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对非法雇用童工的监督检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许多省市在活动中建立了青少年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如湖北武汉市经过科学地调查研究,建立了《武汉市青少年成长环境监测体系》,量化地、具体地、科学化地对青少年和儿童的生存环境进行监控;河南省在全省158个县(市)建立并开通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建立了市、区青少年维权中心、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维权岗、居委会维权岗联系点四级青少年和儿童保护体系。⒂“青少年维权岗”的建立,实现了对青少年和儿童权益的动态监控,对遏制童工现象的蔓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应该说,我国政府对于社会上童工现象的打击是认真而有力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四)童工问题久治不绝的原因分析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社会的童工现象是较少或基本不存在的,为什么在近二十多年里,又沉渣泛起,屡禁不止呢?我认为,归结起来有如下原因。
第一,经济利益驱动是童工问题产生的内在动因。市场经济发展,现实化和物质化倾向影响着社会的价值体系,对利益和物质的追求成为不少人行为的杠杆。一部分不法企业主受利益驱动,为降低成本非法雇用童工,以此追逐暴利。童工自我保护能力弱,年幼无知,便于压榨剥削,雇主往往提供最差的条件、最低的成本就能获得可观的剩余价值。特别是一些小型的手工业主,如编织、花炮制造等,更是把童工了当成主要劳动力。在改革开放初期,在沿海一些地区,不少小型私人企业都有过招收童工的经历。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的儿童向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流动,成为新一轮的小童工。
第二,经济落后,生活贫困和观念制约是产生童工现象的土壤。在西部和边远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加上多子女等自身的因素,一些家庭陷入极度贫困中,连温饱都不能保证,更无力供养儿童读书。儿童外出打工或在家做工,出于谋生的需要,这是童工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尽管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很快,但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农民增收困难,农村儿童失学现象严重,仍然是不争的事实,这些因素都促使童工现象有增无减。农民或者因贫穷生活所迫,或者受到读书无用等落后观念的影响,为了眼前一点利益,不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有些儿童自己也受到社会上追逐金钱和物质利益的潮流的影响,不愿读书而宁愿做工。城乡、东西部经济发展的巨大差别让不少儿童和他们的父母对到城市淘金充满了幻想,盲目流入城市,很轻易地就被不法分子的谎言所迷惑,最终落入不法企业主的牢笼之中。特别是在一些父母的心目中,传统的重男轻女的思想仍然很严重,女童接受教育的机会普遍少于男童,女童工的比例一直较高。据有关方面对广东、山东、辽宁、河北、湖南等6省县、乡、村的调查,共有15岁以下童工1217人,其中女童就有880人,占73.5%,而且绝大多数是文盲和弃学者

第三,社会监管不力是童工现象久治不绝的关键因素。尽管政府高度重视,但全社会对童工问题认识不足。某些地方政府和具体职能部门甚至认为,现阶段发展经济是第一位的,现在的经济发展是类似于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童工现象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另外一些地方的领导人存在着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只要企业缴纳税金,政府和有关部门就对使用童工“睁一支眼闭一支眼”,甚至认为这还是解决就业问题,养活人口的一条途径。这样的认识纵容了企业雇主的不法行为,也根本不可能有效地监管使用童工的问题。另一方面,那些雇用童工的个体作坊绝大多数都是无证无照,随时迁移,且昼息夜作,隐蔽性极强,打击和清理这些非法个体作坊,难度很大。常常是“今天东边清理,明天西边再起”,被清理的企业往往很快就在另一个地方开工;一些被解救出来的儿童,被送回农村自己的家,也往往不出几天,就又跑到另一个地方去做工了。
总之,在我国童工问题的出现是社会各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既有经济发展水平低的问题,也有思想观念束缚问题,有社会行政管理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的问题,也有儿童社会服务未能真正建立、有效实施的问题。在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内地非法使用童工已不是一个区域性的问题了,国家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加大打击力度,从严惩治;同时,童工问题是一个社会性的综合问题,需要全社会各个部门都树立儿童权利的观念,重视儿童权益保护问题。
第一,切实加强法治,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社会现象。童工问题在中国,和其他很多社会问题,如卖淫、嫖娼、吸毒、赌博、黑恶势力等一样,屡禁不止,除了在社会因素中切实存在产生这些现象的内在原因之外,最大的问题是执法不严,有时甚至执法人员知法犯法,与违法者相互勾结。对于非法雇用童工的惩处往往也是一阵风,此起彼伏。切实加强法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治国的法制机制,是根除童工现象的关键。需要在全社会宣传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规定和儿童权利观念,帮助业主提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使更多的人在童工问题上知法懂法。另外,目前中国的童工解救工作常常是作为专项行动或斗争来运作,往往是突击性的,偶然性、随意性较大。日常性的执行、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打击童工现象,解救童工的工作尚未形成完整的社会运行机制。在那些经济秩序混乱的地区,需要把对于使用童工问题的监管形成责任制,把监督非法使用童工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分清每一个部门的责任,真正加强日常的监管,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去检查、一家企业一家企业地去核实,出现问题追究职能部门及其领导者的过失,使政府对于童工问题的处置真正成为社会运行的规定程序,成为一种制度上的安排。
第二,需要从儿童福利的社会理念出发,建立解救、保护童工的社会服务机制。我们目前对于童工问题的处置,较多地是从经济秩序、社会稳定,解决社会问题的角度出发的,在整个童工处置的工作思路和运行机制上,儿童福利的概念和内涵体现不足,儿童的发展成长,儿童的福利需求,处于童工地位的儿童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这些解决童工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要素,无论在法律法规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没有应有的体现。对于童工的解救,我们基本上还停留在检查惩处使用童工现象,使童工脱离沉重的劳动和恶劣的生产环境等方面,在惩处非法业主的同时,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儿童的处置还存在很大问题。极少数的孩子能够重新进入学校学习,相当多的孩子会在很短的时间里再次进入童工的行列,再次遭受非人的折磨,这些儿童未来的发展会受到相当的严重的影响。需要在法律执行程序的基础上,加强处理童工问题的社会性机制的建设,更加突出地体现儿童福利和权益保护的社会理念。除了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思想文化建设,从根本上杜绝童工滋生的社会土壤外,还需要建立起解救保护童工的一整套社会机制,如,童工已受侵害的权益的追讨和补救性的措施、对于被解救童工的有效安置、童工家庭的干预和救助、童工复学的社会性协调、技术培训以及对于童工被解救后基本状况和相关工作的评估等等。这些机制不能有效运行,童工的解救就不可能真正落实。
另一方面,在目前的工作框架下,被解救的大多数孩子在做童工时所受到的身体上和心灵上的伤害并未能得到医治,几乎没有人可能受到专业儿童社会工作者为他们的提供生理、心理、社会等方面的服务。有时个别经媒体披露的个案会受到社会的关注,包括儿童社会工作者在内的社会各与儿童有关的部门有了介入童工个案工作的机会,但对于童工这一群体来说,并没有一个完整的、闭合的社会运行机制来实现其福利要求,也没有完善的法规体系来保证劳动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群众团体的强制性执法行为和专业性社会服务行为的有效衔接。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儿童福利的法规建设,加强社会儿童权益保障机制的建设,从儿童福利角度加强儿童社会工作专业的建设,在处理童工问题时,把法律手段、社会性手段和社会工作服务手段融为一体,从更高的以人为本的角度,真正对每一个儿童的未来发展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