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多哥贸易中的陷阱(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6:50:49
  自2009年第二季度始,我国内外贸企业和有进出口权的生产厂家向我使馆经商处求助的信函陡然增加。这表明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外贸订单锐减,出口形势恶化,许多外贸企业急于“找米下锅”,原来以欧美为主要出口市场的企业,也转过头来经营非洲市场。但是他们对非洲缺乏了解,对当地市场不健全,法制法规不严的情况知之甚少,对潜在的风险一知半解,防范风险的意识薄弱,极易掉入商业诈骗陷阱而不能自拔。

  多哥位于西部非洲,首都洛美港由于其地理位置及港口手续的简便等有利情况,使得洛美港成为西部非洲地区通往西非内陆国家的重要港口。这里各国商人云集,鱼龙混杂,许多骗子来自多哥的周边邻国,如尼日利亚,尼日尔,加纳等。中、多贸易额自2002年以来增长迅猛,从1.4亿美元迅速增加至2007年的13.99亿美元。随着中多经济往来日趋紧密,专门从事商业欺诈的骗子们也开始频频对我外贸出口企业下手。

  他们采用的惯用手法及行骗的主要特点是:

  ——利用互联网络,甚至利用我国的阿里巴巴网站发布商品求购信息,引诱我国外贸企业上钩。

  ——伪装当地政府采购,向我国内企业下大额采购单,并开具逼真的政府采购合同。向我企业骗取合同注册费、律师费或中介费。

  ——冒充国际组织的名义组织假招标,通过几番函电往来,假称我企业中标,乘机向我企业索取所谓竞标费、佣金和中介费。金额几百美元至数千美元不等。

  ——他们中甚至一反骗子真人不露面的定式,主动出击,出没于广交会,义乌小商品市场等正式场合,甚至直接深入到生产厂家,骗取我企业的信任,利用我企业急于签单的心理行骗。

  ——他们为骗取我企业信任,先规规矩矩地与你做几单生意,等我企业放心签下大额订单后,再寻机毁约吞货。

  随着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中国外贸体制的放开,我国许多原给外贸公司供货的生产厂家直接走向国际市场,成为具有进出口权的生产商。这些厂商有一定资金,有的甚至资金雄厚,外贸热情高,但外贸经验不足,风险意识薄弱,往往成为商业骗子们的“猎物”。

  例如:记名提单在国际海运贸易中使用并不广泛,但在对多哥的贸易实务中,我国个别外贸企业在后T/T付款方式下,竟然频频使用记名提单发货,并幼稚地认为,原本提单在我方手里,对方不付款,我不不寄原本提单,对方也提不了货。但是根据我国的[海商法]和国际惯例,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船公司)只需在目的港查明向其提货的人是否是提单上的记名人,向记名人交货就算履行了交货的责任和义务。承运人向记名提单的记名人交付货物时,不负有要求提货人出示或提交记名提单的义务。托运人是否已将正本提单流转给记名人,或者记名人是否持有正本提单,并不能证明或推翻托运人已经下达给承运人的交货指令。因此,在我外贸企业频频催促,收货人明确答复拒付货款的情况下,我外贸企业为挽救损失,想把货物转卖给另一客户时,遭到承运人(船运公司)的拒绝。因为记名提单上托运人的交货指令已经明确,且记名提单不能转让。按照国际惯例,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仅类似于海运单。我外贸公司这几笔业务的损失已无法挽回。

  因此,我外贸企业在对外贸易实务中必须充分认识记名提单的危险性。但是,在记名提单情况下,货物交付前,托运人可以凭其持有的记名提单行使中途停运权,托运人也可以对提单中的收货人进行更改。曾有我国某外贸公司,在货物运输途中意识到风险,主动与使馆经商处联系核实情况后,立即与其他客户联系,然后与船公司联系更改目的港和收货人名称,成功将货柜在西班牙某港口截住,并转运给另一客户因而挽回了损失。

  在外贸实务中,在国际海洋运输环节杜绝使用记名提单,是防范客户拒付货款风险的重要一环。指示提单是国际贸易通常使用的海运提单,在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 或To shipper’s order”,这样出口方可以掌握货权,在客户拒付货款的情况下,出口方可就地处理货物,或转运其他港口给另外客户,或转运回国,以避免损失。多哥洛美港规定,货物到港后120天无人提货,当地海关有权拍卖处理货物。从事商业欺诈的骗子们,往往利用这一点,有意拖延提货时间,也不付款赎单(D/P付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