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曲解物权法之争看社会集体情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6:40:13
命运多舛的物权法最终在今年3月16日这一天获得通过,而且是高票通过,虽然不难看出个中政府高层运作的痕迹,但总算是为该法历时十三年的立法道路划上一个完整的句号。可回顾历史,物权法从起草之日起便被看成是一部西方市场经济基本法而遭致不断地质疑和抨击。在反对声浪中,作为一部解决财产所有权问题存在的物权法被人遗忘在了角落里。
纵观物权法报道和分析,支持者总会一开始便简述什么是“物权法”?物权法规范的是物和物主的关系,并且规范物主的权利的一部法律,物主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或者是政府。总而言之,物权法就是确保市场中所有物主的权利。
而且,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均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两次修宪,实际上为《物权法》提供了充足的宪法依据。
支持者之所以在法理上大费口舌,原因就在于,甚至连最有份量的反对者那里,都未必明白制订物权法的本意,更多的情况则是从意识形态的角度反驳,这部物权法是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这其中最典型也最权威的,便是左派学者,其中又以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巩献田最为著名。
2005年7月,当时的物权法草案通过新华社公告的方式面向全国征求意见,8月份,巩献田以一封公开信指责物权法草案和起草人是违法的、违宪的,“与社会主义的公有思想背道而驰”。这封公开信可算是左派学者向物权法开出的第一炮,反对的理由在现行制度下不能不算充分——违宪理由分为形式违宪和实质违宪,所谓形式违宪就是草案的第一条没有写上“根据宪法、制订本法”。
除了从意识形态的高度来批评物权法草案,中国法政大学教授杨帆还担心此法一立,会“变相帮助曾经侵害(占)国有资产的人将非法财产据为己有”。还有人认为,物权法虽然强调了平等保护,实际上弱化了对国有资产的优先保护,使得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可能愈发严重。
在改革开放近三十年的今天,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在目前的中国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很多涉及到体制上的问题,不是完全的法律问题。这一点正迎合了中国社会对原罪论的普遍争论,一石击起千层浪。
有人指出,浮在表面的是“先强盗起来”的权贵和自由经济学家贬斥的“新社资争论”,而深层次的本质则是国有资产利益被剥夺群体的强烈反抗。曾经为万民欢呼的公有制向私有制转型的经济改革,最终迷失为政治寡头和利益集团“切蛋糕”的分赃Party,中国大众既失去了公正与平等的起点,又被剥夺了公正与平等的过程。更确切的说,这将物权法的争议引向了社会不公的问题上。
就这样,反对者将本该限于物权法的争议引向了意识形态的争论、国有资产流失的争论乃至社会不公的争论,从而引发民愤,更多的反对者的加入,将这一争论最终演变成一种宣泄,许多人因反对而反对。而物权法本身却被扔在了一边,如同一只穿破了的旧鞋。
为什么要保护私人财产?这是因为私人财产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没有物权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保护,市场经济就不知会走向哪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它的基本法却物议纷纷,显而易见,这场被曲解的争端的价值,并不在于厘清什么是物权法,而是折射出中国人对社会现象的严重不满。这是社会集体情绪借助物权法讨论的一次爆发,从这个方面着眼,这场争论才有其价值。
物权法扫盲
物权是什么权?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中国在修改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始终强调物权法的政治方向,强调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
国资流失谁来担责?
企业改制等过程中造成国资流失应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报道可谓屡见不鲜,有媒体甚至用“国有资产流失猛于虎”来形容其严重程度。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会经过重重环节,对其负责的人究竟是谁?谁又担得起这个责?《物权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十年后家宅归谁?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
“有了房,扎了根。”这是贯穿于百姓心目中的传统观念。就目前中国现状而言,一般的百姓辛苦大半辈子才能攒下足够的钱买下一栋房子。但买下房子的人又在担心另一个问题,“70年后我将住哪里?”
小区车库归谁所有?
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附赠等方式约定
据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北京有近4000家小区,但此前由于权利归属界定不清,围绕着小区车位、道路、绿地等纠纷冲突时常见诸报端,并引发了一系列纠纷。楼顶、露台、外立面、楼道、电梯间、楼梯、大堂、车库、物业用房……这些在住房以外又和住房唇齿相依的部分该归谁所有?应由谁来管理?利用小区里住宅外的设施做广告,收益应该归谁?开辟地上车位出租,该不该收业主的租金?
农民能否自由卖房?
随意转让和买卖可能造成对农民权益的侵害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物权法通过前,现行《土地管理法》也有关于宅基地使用权保护的条款,但由于没有明确这种权利是物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在遭遇侵害时,如何保护并不明确。
房屋拆迁以何安民?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同时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