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什么?//“官本位”思想对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消极影响及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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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耀桐: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什么?//“官本位”思想对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消极影响及纠正 2010年05月25日08:32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许耀桐: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什么?--中国共产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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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民主集中制作为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它的实质是什么呢?这是一个引起争论、事关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必须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指出,从历史研究的角度考察,已经先后有了四种主要的解读,这就是列宁、《苏联大百科全书》和我国两位学者的不同解读。本文对四种解读作了扼要精当的介绍,并进行简要的评说分析,说明了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是从民主制和集中制派生出来的,是民主制和集中制两部分的结合,在革命斗争时期,这其中的集中制起决定作用,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只能是集中制。民主集中制在其发展进程中,经历了新的变化,进入新的形态,即在革命胜利后,它是一种其中的民主制大于其中的集中制并将最终完全复归于民主制的形态,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必然归位于民主制。

  关键词:民主集中制;集中制;民主制;实质


  民主集中制作为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从这个概念的字面上便很容易地让人知道,它既包含着民主,也包含着集中,既包含着民主的过程,也包含着集中的结果,甚至可以说它既包含着民主制,也包含着集中制,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结合。这就产生一个问题,民主集中制既讲了民主、民主制,又讲了集中、集中制,那么究竟应该怎样理解其中的民主和集中、民主制和集中制的关系?更进一步地会问道,民主和集中、民主制和集中制二者孰轻孰重,究竟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什么呢?这是一个引起争论、事关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必须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四种不同的解读

  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什么,从历史研究的角度考察,已经先后有了四种主要的不同解读。现分别列举并略加说明如下:

  第一种,民主集中制就是在集中制的组织体系中加入民主制部分;但其中的集中制是主要部分,民主制是次要部分,因而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集中制。这个观点是在分析作为民主集中制的首创者列宁的有关论述后得出来的,因而可以说是列宁的观点。

  由于19世纪初俄国是专制制度国家,列宁建党时只能采取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但在1905年俄国发生了革命,迫使沙皇在宪政方面作出一些让步,开始允许人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组党的自由,12月,列宁主持召开了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代表会议,决定充分利用这样的政治局面,从原来主张的集中制原则转向“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1906年3月,列宁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提纲》中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4月召开了党的四大,大会通过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组织章程》第一次写入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

  俄国虽在政治民主方面有所松动,但其专制性质并没有根本变化。因此,列宁对民主集中制作出了符合实际的规定。根据《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提纲》中“党的组织原则”一节的论述,主要有以下5项:(1)民主集中制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实行它的民主原则,而在别的范围有困难,并不可能取代其他范围的集中制;(2)要把党的秘密机关和公开机关区别开来,秘密机关不可能实行民主原则,也只能实行集中制;(3)在某些层级可以进行选举,即不是在全部的各级组织都实行选举,这些选举只是一些小范围的选举,如二级选举或者对选出的机构进行增补等等;(4)迫切需要保持和加强党组织的秘密核心;(5)开展公开的社会活动(出版、集会、结社、工会活动等)时,以不能危害党组织的秘密性、完整性为准则。

  当然,这些规定本身并不能直接说明列宁对民主集中制实质有清楚的论述。但通过对这5项规定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得知,民主集中制乃是指在一些具备了政治自由的条件下必须运用民主制的方法手段开展党的活动,如进行选举、召开会议、作工作报告等,而对于党的其他相当大的范围而言,仍然只能实行集中制。这就是说,列宁创建的民主集中制实际上是对原来完全集中制的一种修正,是在集中制的组织体系中加入民主制部分。不过,两相比较,实行民主制的范围较小、层次较低,民主制在党内处于从属的地位;而集中制的范围较大、层次较高,是其主要部分,在党内处于支配地位。因而,这样的民主集中制是以集中制为主体的。需要指出的是,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制和集中制这两部分,虽然民主制部分较小,但它与集中制的关系不是孤立存在、彼此隔绝、互不影响的,恰恰相反,其中的民主制会对集中制产生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党内决策方面。由于在党内一些基层组织实行民主,会使实施集权专断的领导者听到不同的议论,择善而行,从而在实行集中制时不至于偏离正确、理性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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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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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作为中国传统文化毒瘤的“官本位”思想,在今天实现依法行政的过程中成为很大的观念障碍,由它带来的行政过程的“人治”性、效率低下、权责分离等现象与我们倡导的依法行政的合法行政、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等内容根本背离。只有通过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解放思想,公务员才能树立“公民本位”思想,从而摆正位置,真正成为人民公仆。

  [关键词]“官本位”;公务员;依法行政;“公民本位”

  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一经公布,就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从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依法行政到2008年依法行政理念的丰富完善,依法行政已经成为公务员行为的根本准则。依法行政是指各级政府应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推行公共行政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法律实施的活动。袁曙宏教授认为,“依法行政的本质含义有三个要点:一是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由法律设定;二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三是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理解公务员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关键在于认清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为官者仍不知权从何来、权为何用;社会公众也不明了谁赋官权、权应何用。现代政府理论告诉我们,官员仅仅是权力的代理行使者,而不是所有者。根据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人类社会本来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中,人们依照自然法即人类的理性行事,他们作为个体享有最大的独立性,“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然而,“自然状态”存在三大缺陷:一是缺少一种确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有些人由于偏见或者无知,拒绝接受自然法的约束。二是缺乏一个有权按照法律来判决争议的公正裁判者。三是缺少一个支持正确判决的公共权力。所以,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人们便相互订立契约,把一部分自然权利交给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变私权为公权,并使公权在公共意志之下运行,政府也就由此而产生。可见,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公民权利的让渡,所以政府权力的行使绝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而应以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权益为天职。但“保障”的过多反而会与人们组建政府的目的背道而驰,正所谓过犹不及,所以要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否则,统治者在野心和欲望的怂恿下,会保持和扩大已有的权力,“不去做人们当初授权给他时要他办的事情”。由此,人民必须对政府的行为时刻保持警惕,政府应根据法律来进行治理,政府的权威直接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并且,在法律面前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一律平等。所以,依法行政表明法优先于行政,行政必须服从于法。

  在我国,实现公务员依法行政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它是依法治国方略得以实现的基础和关键。可以说,依法行政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是作为依法治国方略在政府行政领域的具体运用而被提出来的。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文化的影响,一些传统观念对公务员实现依法行政起到了阻碍作用,其中,“官本位”思想就是最为严重的。

  “官本位”思想是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政治文化的产物。“官本位”一词由两部分组成——“官”、“本位”。官,在传统意义上指的是社会的掌权者,统治者,管理者。“本位”,即中心地位,主导地位的意思。“官”和“本位”合在一起,就是以官为本,官处于中心位置。中国封建社会行政组织发展成为庞大精密的官僚体系,这即促成了“官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也是“官本位”思想反作用力的最好体现。在封建社会,王侯将相,官分九品,整个社会纳入国家行政系统的控制之下,所有的人和部门都位列不同等级,之间有着明确的上下级关系,并最终服从最高的统一的行政控制,可以说整个社会就是等级森严的金字塔。在以自然经济为主、排斥商品经济的小农社会,广大农民实现向上流动的唯一途径就是考取功名,进而做官,正所谓“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十年寒窗无人问,一朝成名天下知”,做了官之后呢?封妻荫子、光宗耀祖,甚至祖坟也会冒青烟,好似当了官最终目的已经达成,终极价值已经实现。概括起来,公务员的“官本位”思想与依法行政所要求的合法行政、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等内容格格不入,必然成为其障碍,具体表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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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权力滥用需要坚持和创新民主集中制  刘志成 2010年05月25日10:38   来源:《检察日报》 防止权力滥用需要坚持和创新民主集中制 --中国共产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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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干部腐败与曲解民主集中制有关

  关于职业风险问题,近来社会上有种说法——当官是高风险职业。乍一听不免有些疑惑、纳闷:官员有权力,有地位,待遇也好,怎么风险高呢?去年年底,河南省委组织部透露,过去四年中,河南共有22名县委书记因贪污受贿犯罪被查处;2010年4月8日,广东省广州市监察局负责人介绍说,去年该市共查处“一把手”贪污受贿案件79件……全国越来越多的领导干部因腐败不仅失去了往日的权力地位,甚至还失去了人身自由乃至生命,似乎又佐证了这一说法。

  腐败与权力相伴,实质上就是公共权力的滥用。腐败官员怎样滥用权力?从查处的腐败案件看,腐败原因和手段很多,但极为重要的也是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大权独揽,拒绝监督制约,民主集中制形同虚设。腐败分子为谋取私利,曲解民主集中制,把民主与集中割裂对立起来,过分强调集中,不发扬民主,滥用集中,强奸民意;借助“下级服从上级”要求,干涉下级决策,以个人意志代替组织决定,强令或要挟性暗示下级服从夹带私利的“指示”;“一把手”摆不正自己的位置,凌驾于班子之上,我行我素,不是群言堂,而是一言堂,在项目审批、大额资金使用、干部任免等涉及权、钱、人的问题上,拒绝他人意见,不接受监督制约,凭个人感情,以个人好恶,甚至以行贿多少作决定;班子成员之间缺乏正常的同志关系,相关职能部门懈怠监督制约职责,没有原则、出让原则,甚至同流合污,漠视和助长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存在与发展。

  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长期以来坚持实行的组织原则和政治制度。实践证明它是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战胜困难,不断前进的重要武器。在当今中国社会转型、经济转轨,诱惑增多的时期,一个地方或单位权力行使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掌权决策者就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机会,官员岗位就存在风险。对一个长期执政的党及其掌握权力的官员来说,如何坚持并创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民主,接受监督,确保人民的权力用于为人民服务,是反腐倡廉、廉洁从政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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