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调整收入分配结构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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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
调整收入分配结构的必要手段
李滨生《 人民日报 》( 2010年05月19日   07 版)
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我们应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提高职工工资、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重要性。
充分认识加快提高职工工资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职工工资收入水平逐步提高。但在国民收入分配中还存在着普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偏低、低收入职工比重过大的突出问题,制约了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和企业发展方式的转变。
收入是决定消费的根本因素,消费需求不足归根到底是由于劳动报酬占比偏低。据国家统计局数据,从1997年到2007年的10年间,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4%。提高职工工资,有利于改善民生、提振信心,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此外,通过各地差异化的最低工资引导,还有利于加快产业升级和梯度转移,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增强我国经济发展后劲。
一段时期以来,大量低端劳动密集型企业依靠低成本劳动力优势谋取利润,其弊端日益显现。提高职工工资,有利于引导企业依靠改进经营管理、技术创新和节能降耗提高企业竞争力;有利于改变“利润侵蚀工资”的现象,让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提高职工工资收入首先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调节企业工资分配、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取得合理报酬的重要手段。目前,最低工资制度在实施中面临不少问题。一是最低工资制度刚性不强。虽然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均有规定,但具体实施主要是通过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政策性文件来指导的,约束力较小。二是最低工资调整机制不健全。最低工资如何设定、如何调整,有关法律规范中只有原则规定,各地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参考因素不一,一些地区没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三是一些用人单位规避最低工资制度。相当多的企业把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作为职工“标准工资”,一些企业以食宿费、福利费充抵工资,有的企业采取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定额等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四是最低工资标准偏低且提高较慢。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的比例,是衡量最低工资水平的重要指标。目前绝大部分省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当地平均工资的40%,而国际上一般为40%至60%。同时,最低工资增速大大落后于经济增速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速,这也是普通职工和农民工工资偏低、低收入职工比例偏大的重要原因。五是近1/3的职工工资徘徊在最低工资标准附近。据全国总工会2009年底的调查,职工月工资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相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占4.8%,高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元以下的占10.9%,高出50元至100元的占12.5%,三者合计占28.2%。考虑到超时劳动的普遍存在,制度工时内实际工资在最低工资标准附近的职工更多。
加快建立健全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提高职工工资不能仅仅依靠市场机制,而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形成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促进最低工资水平持续稳定提高。
提高最低工资制度的立法层次。尽快制定最低工资条例或修改最低工资规定,适时研究制定最低工资法,对最低工资制度作出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制裁措施,及时纠正和严格查处压低实际工资、变相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
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定期上调机制。应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最低工资标准每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不应低于GDP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
提高最低工资占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制定时间表,促使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普遍达到社会平均工资40%—60%的水平,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跟上经济社会发展。各地在研究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幅度时,应充分考虑医疗、教育、住房、养老等方面支出增长的因素。
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由政府牵头,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共同组成三方委员会,适时提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意见和实施方案。
研究确定特殊形式、特殊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完善对实行计件工资制、提成工资制等特殊工资形式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研究制定部分劳动密集型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更好地体现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性。
(作者为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