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刘少奇同志平反的决议(2)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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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刘少奇同志平反的决议(2)

时间:2010-05-17 14:46 作者:未知 点击:1105次

 


  总之,刘少奇同志一九二九年在沈阳奉天纱厂被捕后,没有暴露政治身份,没有损害党的组织和党的事业,关押半个多月后,因案情不重,证据不足,即取保释放,继续从事党的领导工作,根本不存在投敌叛变的问题。原专案组仅凭搞逼供信编造的材料,就认定刘少奇同志“投敌叛变”,进而凭空捏造说:“刘少奇积极地向……张学良提供情报,使满洲省委及其所属地下党组织遭到严重破坏,许多党员被捕、被杀”,“还按照帝国主义、国民党和……张学良的旨意,利用中东路事件,配合进行反苏反共”等“大叛卖”活动。这些完全是无中生有的“罪名”。


  (四)所谓“其他反革命罪行”问题


  原审查报告在以上三个问题之外,还列举了刘少奇同志的七项“反革命罪行”。经复查,这些“罪行”也都不能成立。


  (1)指使薄一波、刘澜涛、安子文等六十一人“投降国民党、叛变共产党”的问题,已由中共中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发75号文件予以否定。


  (2)一九三六年“勾结”蒋介石、陈立夫等,“阴谋消灭红军,取消红色政权”的问题。刘少奇同志作为党中央代表,于一九三六年初派人同南京国民党代表谈判联合抗日,是根据党中央的统一部署进行的。谈判过程和结果,党中央完全清楚。这根本不是什么同蒋介石、陈立夫的阴谋勾结。


  (3)“与汉奸陈公博、周佛海勾结”的问题。抗日战争时期,新四军领导同志根据党中央“大力开展对敌伪政权上层分子的联络工作”的指示,曾派军部工作人员冯少白同志,利用亲戚关系,四次进入敌占区,进行分化、瓦解敌人的活动。冯于一九四一年第一次去敌区,在接受陈毅同志交给的任务后,行前曾请示过刘少奇同志。一九四二年以后冯再次去敌区时,刘少奇同志已离开新四军回延安。原审查报告把这件根据党中央指示进行的工作,说成是刘少奇同志“派遣投敌叛变分子冯少白作代表,与汉奸陈公博、周佛海勾结,向日寇乞降”,是蓄意篡改情节,颠倒是非。原中央专案组已于一九七八年十一月,给冯少白同志复查平反,撤销了原来诬称他是“投敌叛变分子”的结论。


  (4)“和平民主新阶段”问题。从一九四五年八月抗日战争胜利到一九四六年一月国共两党签订停战协定期间,党中央、毛主席在一些文件、命令和社论中,已经指出国内形势的发展,进入了“和平发展的新阶段”、“和平建国的新阶段”、“和平民主新阶段”、“和平改革与和平建设的新阶段”。刘少奇同志在一九四六年一月底主持起草的《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的指示》中,和二月一日在延安干部会上作的《时局问题的报告》中,提出“和平民主建国的新阶段”、“和平民主的新阶段”,这同党中央、毛主席的提法是一致的。后来国民党撕毁停战协定,随着形势的发展,刘少奇同志也是同党中央一起改变了上述估计。对这件事,一九四六年七月,毛泽东同志在中央的一次小型会议上,用自我批评精神,代表中央总结过经验教训。本来,这是历史上早已解决了的问题,原审查报告又把它翻出来,作为刘少奇同志个人的罪名,是有意的陷害。


  (5)通过孟用潜同司徒雷登“勾结”的问题。这是原专案组将孟用潜同志当作“相当大的美国特务”进行审讯时,靠逼供信搞出来的假口供,据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并无其事。


  (6)“同美特王光美结合”的问题。这是妄加的罪名。经中共中央组织部复查,在一九七九年三月对王光美同志的历史已作出结论:王光美同志的政治历史清楚,没有问题。


  (7)派王光琦去香港向美帝供给情报的问题。一九五三年香港的某特情提供假情报说:王光琦是美国中央情报局香港所属特务在大陆的重要情报来源。经公安部立案审查,已于一九五六年九月一日查明原情报是蒋特的反间计,即决定撤销对王光琦同志的怀疑。原专案组没有任何根据,即否定公安部早已销案的事实,仍依据原来的假情报给王光琦同志定罪,并说王是刘少奇同志派遣的,纯属政治陷害。


  (五)所谓“坚持走资本主义道路”问题


  原审查报告还认定,刘少奇同志在全国解放后,犯有“坚持走资本主义道路,坚持资产阶级反动路线”,“阴谋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破坏各国革命运动”等“罪行”,说他已经“成了党内反革命修正主义集团的总头目,资本主义复辟势力的总代表”。这是对历史的严重歪曲。实践证明,建国以后十七年,我们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刘少奇同志作为党的主要领导人之一,自始至终参加了党中央的领导工作,同样是坚持了四项基本原则,并且是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的。这期间,尽管我们党在工作中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犯过一些错误,刘少奇同志也犯过一些错误,但这些错误一般地都在党中央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纠正了,根本不存在一条以刘少奇同志为代表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不存在一个以刘少奇同志为“总头目”的“反革命修正主义集团”,不存在一个以刘少奇同志为首的“资产阶级司令部”,不存在一批以刘少奇同志为“最大”的“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文化大革命初期,派工作组到一些单位指导运动,是我们党多年来解决基层问题的一种做法,不存在一条由刘少奇同志制定和推行的“资产阶级反动路线”。


  在外事活动方面,刘少奇同志一向是按照党的对外工作方针、路线行事的。所谓“破坏各国革命运动”,纯系罗织“罪名”。


  根据以上复查结果,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认为,原审查报告给刘少奇同志强加的“叛徒、内奸、工贼”三大罪状,以及其他各种罪名,完全是林彪、江青、康生、陈伯达一伙的蓄意陷害。八届十二中全会据此作出“把刘少奇永远开除出党,撤销其党内外的一切职务”的决议是错误的。


  刘少奇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是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几十年来,他作为党和国家卓越的主要领导人之一,对我党的建设,对我国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都有不可磨灭的功绩。他对党和人民的事业是忠诚的。他把毕生精力贡献给了我国的无产阶级革命和建设的事业。


  过去对于刘少奇同志的污蔑、诬陷、伪造的材料以及一切不实之词都应完全推倒。为此,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特作如下决议:


  (一)撤销中发〔68〕152号文件(即八届十二中全会公报)中加给刘少奇同志的罪名和对他的处理决议,相应地撤销中发〔68〕155号文件(即原审查报告)。恢复刘少奇同志作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和无产阶级革命家、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之一的名誉。


  (二)在适当时间,由中共中央商同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前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同志举行追悼会。


  (三)过去因刘少奇同志问题受株连的人和事,都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实事求是地进行复查和澄清,凡属冤假错案,一律予以平反。


  (四)中央这个决议和附件,发至基层党支部,并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步骤,传达到全体党员和全国人民群众,以消除过去对刘少奇同志的错误处理所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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