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还有多少恶政假汝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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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还有多少恶政假汝之名?
□wbh7305 发表于 2007-3-10 11:23:00
“人民”,大概是中国政治、社会生活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但是,人民在多大程度上当家做主,人民的利益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证,却与“人民”这一词汇使用频率的高低没有多大关系。因为,不仅许多善举是以“人民”的名义在施行着,还有很多恶政也是假“人民”之名施行的。
社会生活中,这类实例屡见不鲜。试举几例:
城市改造中的野蛮拆迁。以全体人民的名义可以对那部分被拆迁的人民的合法财产采取强制性破坏或处置,甚至非法关押那些抗拒拆迁的“人民”;。
兴建工业项目,可以以“发展经济造福人民”的名义非法强占部分“人民”的耕地,而不给予合理的补偿,造成这部分“人民”生活失去保障,陷入困境;
城市管理中的粗暴行为。可以以人民的名义对身为小摊贩的那部分人民驱赶得鸡飞狗跳,同时也给身为市民的那更多人民的生活带来不便;
被称之为新“三座大山”的教育、医疗、住房价格,一涨再涨,超越了大部分人民的承受能力。在施行时,也无不打着“人民”的旗号;
还有前些年流行的口号“人民事业人民办”,被套用到许多行业,从而以全体人民的名义把应该由政府或全民承担的投入巧妙地转嫁到部分“人民”(主要是农民)头上。
当然,在社会生活中,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部分人民做出牺牲或者奉献是有必要的。例如,当年革命老区的人民为了全中国人民的利益,把自己的子弟送进革命队伍,把自己的口粮用小车推着去支前,贡献巨大;再如,三峡库区的人民为了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背井离乡,搬迁至外地;等等。如果这部分人民不放弃自身的某种利益,就会影响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但是,这种牺牲或奉献,不应该是无偿的,更不应该是被强迫的。
同样,当部分或个别“人民”的利益与大多数或全体人民利益发生冲突、造成损害而部分或个别“人民”又不肯放弃自己的利益、停止损害的时候,由政府代表人民对部分或个别“人民”实行某种制裁,限制或取缔其不当得利以维护大多数或全体人民利益,也是必要的。如对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破坏正常经济秩序之类的行为,就必须坚决制裁。对强势群体损害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也必须进行强制性调节。因为,抑恶才能扬善,制止了不公平才能达到基本的、相对的公平。
但是,尽管善举与恶政性质截然不同,却因同样在“人民”的名义之下,应该实行的善举与不应该实行的恶政有时却是难以区分清楚的。
“人民”是一个集合概念。在理论意义上,它既是指人民的全体,也包括构成人民的各个部分,直至每一个具体的人。但在实际应用中,它又可以不包括人民中的任何一个具体的部分。反过来,却可以以整体的名义来压制其中的部分和个别,损害其基本利益,甚至危及其生存权利。所以,许多人自认为(也本来是)“人民”中的一员,但抽象一旦变为具体、概念一旦和实际联系,却发现自己被推向了“人民”之外,甚至是被认定为“人民”的对立面。整体与部分、局部与全局、个人与人民之间,此类残酷的游戏一直在进行着。
离开了每一个部分,就没有了整体;离开了每一个局部,就没有了全局;离开了每一个个人,也就没有了“人民”。每一个个人的根本利益与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应该是矛盾对立的。为全体人民服务必须与为具体的每一个人服务一致起来。惟其如此,“人民”才不会变成一个被抽空了内容的概念。
不难看出,问题的关键是那些能够以“人民”的名义发号施令的人,是否真正代表了人民,是否把所有人民的利益都放在了心上,是否以对人民是否有利作为施政的标准。只有施政者真正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只行善举,不施恶政。运用公共权力的人如果是一个私欲膨胀、大肆贪污受贿的腐败分子,或者是一个官迷心窍、只知为了个人政绩搞短期行为的人,他就很有可能假人民之名施行其恶政。
人民,不能被“人民”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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