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回应日本光华寮案:产权应归中华民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3:03:11
中国大陆与台湾在日本京都的光华寮案所有权归属问题继续发酵,继北京提出答意见书后,台湾驻日经济文化代表处9日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意见书,声称光华寮的产权应该归属中华民国,从而揭开日前最高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的序幕。
据中央社报道,3月9日是光华寮案提请意见书的最后一天,台湾方面就此作出回应。台湾的意见书内容要旨如下:“本案是关于1952年中华民国政府在日本所取得不动产的案件,当时中华民国政府已有效管辖台湾,此事实至今毫无改变,有关不动产中华民国政府当然系有权续行诉讼者,其代表者(中华民国国有财产局局长)也毫无疑义。
台湾方面认为,日本政府虽于1972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但中华民国在台湾的存在不容否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至今未曾管辖台湾,中华民国所取得的财产,在理法上不可能有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并由该国成为有权续行诉讼者之理。
北京方面已于3月2日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意见书,主张日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联合公报后,台湾已没有代表中国的立场,随后的审理都属无效。
台湾媒体的报道指出,光华寮案迄今的审理都以台湾是案件的原告作为前提来进行,日本最高法院今后审理的重点有可能针对台湾能否继续这项审判。此案被视为日本司法是否承认“一个中国”原则,因而具有重大的政治的意义。
日本媒体此前报道,法官藤田宙靖将采取法律手续,对中国大陆与台湾争论了四十年并已被搁置了二十年的光华寮案作出裁决,并通知两造代理人说明“究竟哪一方才具有中国代表权”。
报道还说,如果日本最高法院最后判断继承中华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应遂行此诉讼的话,那么台湾就不得不将诉讼活动交由大陆处理;如果判决“台湾不具持续诉讼活动的正统性”的话,整个审判的基础将瓦解,这也意味着日本最高法院唯有承认“一个中国”。
据了解,兴建于1931年的光华寮原为民间公寓,位于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地上五层,地下一层,建筑面积2130平方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光华寮为中国留学生租赁的学生宿舍。
1950年5月,台湾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掠夺物资的公款买下该房产,1952年12月台湾“驻日使馆”同原房主签订买卖合同并于1961年6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进行了房产登记。但该房产自日本战败后一直由爱国华侨和留学生管理和使用,台湾方面从未参与。1967年台湾“驻日大使”陈之迈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爱国华侨退出。
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72年建交后,中国大陆驻日使馆和驻大阪总领馆对该寮一直给予经常性的监督指导,大陆方面还拨专款对“光华寮”予以修缮,作为留日学生的宿舍加以使用。
1977年9月,日本京都地方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起诉,认定由于中日邦交正常化,“光华寮”所有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同时称原告具有“当事者能力”。台湾方面于同年10月以“中华民国”名义上诉至大阪高等法院。1982年4月,大阪高等法院裁判,称台湾为“被承认的事实上的政府”,决定受理“中华民国”的上诉并将此案退回到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1986年2月,京都地方法院重新判决,沿用了大阪高等法院的主要论据,判定爱国华侨方面败诉。1987年2月大阪高等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华侨方面于1987年3月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政府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间多次向日本提出交涉,强调“光华寮”是中国的国有财产,中日邦交正常化后理应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要求日方协助变更“光华寮”登记名义。同时指出,“光华寮”问题不是一般的民事诉讼,而是事关中国政府合法权益,涉及中日两国关系基本原则的政治案件。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以司法裁判的形式公开制造“两个中国”,违反了《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突破了两国政府关于日台关系只能维持民间和地方性往来的谅解。
大陆方面认为,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不仅在政治上是错误的,而且在法理上也是站不住脚的,在政府承认的法律效力、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的区别以及财产的性质区分等许多问题上违反了国际法准则,也与日本宪法的有关内容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