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乡镇纪检监察办案协作区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5:23:29


关于推行乡镇纪检监察办案协作区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乡镇纪委办案难,难办案,成了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薄弱点。为了加强乡镇纪委办案工作,整合办案资源,形成办案合力,促进农村反腐倡廉建设,今年,XX县在14个乡镇推行了纪检监察办案协作区制度。乡镇纪检监察办案协作区制度是指由毗邻乡镇之间建立办案协作区,抽调协作区内的有关乡镇纪委书记、纪检干事组成联合调查组,形成办案合力,共同协作,互相支持,促进案发乡镇查办案件工作有力进展的一项创新制度。此项制度实施以来,全县14个乡镇共建立办案协作区4个,其中由6个乡镇抽调11人,启动2个办案协作区,查办立案案件2起,摸排案源线索8件,给予党纪处分1人,挽回经济损失万余元。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维护了基层和谐稳定。但根据参与和指导协作区办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在乡镇纪检监察办案协作区制度实施中还存在以下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案件主办人难以确定。按照乡镇之间就近、便利的原则,建立办案协作区。同时按照《建立乡镇纪检监察办案协作区暂行办法规定》,每个协作区成立一个案件检查工作指导组,组长由县纪委室主任以上干部担任。由指导组组长从每个协作区的各乡镇纪委书记、纪检干事中确定一名案件主办人,并根据案情需要确定若干案件协办人,由主办人和协办人组成联合调查组,负责执行办案任务。但实际办案中,由于协作区内各个纪委书记比较熟悉,有碍于情面和好人主义思想,以致于确定某个纪委书记为案件主办人时有互相推诿扯皮现象。有些纪委书记以乡镇工作离不开找借口,不愿担任案件主办人;有些是本地案件,不便担任案件主办人;有些与案件当事人是亲属、朋友、同乡、同学关系,需要回避,不能担任案件主办人;更有甚者,认为自己办案业务生熟,不能胜任案件主办人。确定某个纪检干事为案件主办人时,又碍于乡镇纪委书记是领导,为上下级关系,不好意思直接去领导安排纪委书记开展办案工作,因此多方推辞承担案件主办人。以上各种情况的存在致使案件主办人难以确定,联合调查组不能很快组成,影响了协作区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案件指导协调难以把握。全县各乡镇办案协作区办案工作由县纪委统一领导,由县纪委室主任以上干部分别担任各个协作区案件指导组组长,负责案件协调与指导。本应以乡镇为主,集中各乡镇抽调人员,由来自乡镇的案件主办人领着去查办案件,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再由县纪委确定的各个指导组长定期召开案件协调会议,听取汇报,分析研究有关问题,从中予以协调解决,以确保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但在办案工作实践中,乡镇联合调查组查办案件时经常遇到问题请教,有些办案工作任务不能合理安排,交待给案件协办人的办案任务不能单独顺利完成,案件主办人有时也感到无从下手,不知如何去查,如何突破,多次请求县纪委派员参与指导调查,这样办案协作区办案工作就走了样变了形,由县纪委干部经常下去直接参与,直接领着查办案件,甚至县纪委派员成为办案组组成人员,不得不蹲点办案。县纪委人员的角色由在上面定期指导协调变为下去直接参与调查,使乡镇办案协作区联合调查组形成了等、靠、要、问等依赖思想,不能自觉主动积极地开展办案工作,依靠他们的力量去顺利完成查办案件任务,影响了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办案能力和水平的全面发挥,不利于锻炼提高他们,不利于促进基层办案工作深入开展。

三是案件查处与乡镇中心工作冲突难以避免。实行乡镇纪检监察办案协作区制度,在办案中抽调的都是相邻乡镇的纪委书记和纪检干事,乡镇纪委书记又担任乡镇党委副书记,主管机关日常工作,分管乡镇中心工作也比较多,让他们担任办案组成员,集中时间去查办案件,往往在实际当中很难做到。乡镇的有些纪检干事由于机构精减,同时担任组织干事、团干、政府文书或会计等多个职务,县上各个部门定期要召开会议,或要统计表格或要阶段性单方面工作总结材料,有些还要迎接业务上级的检查,这些工作都离不开他们,在办案工作中他们往往请假、打搅比较多,以致于联合调查组不能集中人力、集中时间去办案,影响了办案工作的效率和办案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

总之,以上三方面问题是当前实施乡镇纪检监察办案协作区制度中存在的最为典型的三个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有个人主客观方面和组织领导决策方面的因素,如不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势必影响这一制度的良好运行,使制度创新难免瑕中有疵、美中不足,同时,也不能达到建立办案协作区促进案发乡镇查办案件工作进展的预期目的和效果。因此必须对症下药,辩证施治。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相应对策加以解决:

一要加强全县各乡镇纪委书记和纪检干事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知识培训。使他们掌握多方面的查办案件技能和知识,尽快成为查办案件的行家里手,能称职于办案并担当办案。同时要教育他们牢固树立“查办案件是天职,不查案件是失职”的政治意识,要敢于查案,不怕查案,钻研查案,努力践行“纪委书记是查办案件直接责任人,纪检干事是直接办案人”的职责,摒弃好人主义、怕得罪人的错误思想认识,充满信心,坚定决心,坚持原则去查办好一切案件,形成“有责才有为,有为才有信,有信才有位”的良好工作心态和敬业精神,以扎扎实实的办案工作业绩切实取信于民。

二要加强与各乡镇党委沟通与协调,力争党委高度重视支持乡镇办案协作区工作。每次启动办案协作区开展办案工作前,由县纪委分管领导与有关乡镇党委书记进行协调,说明事由,然后由县纪委以文件形式正式通知被抽调的有关乡镇纪委书记和纪检干事人员名单,明确其被抽调时间,明确其在办案组的职务和必须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所在镇党委做好被抽调人员工作衔接,被抽调人员必须按时报到参加协作区办案,办案期间,在需回避或有病和红白事以及有特别重要的乡镇工作要亲自参加不得不离开时,被抽调人员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方可离开办案组,其余情况下均不得自行离去,有关乡镇也不能随便将人叫回,确保被抽调人员安心工作,尽量减少案件查处与所在乡镇中心工作互相冲突,以保证协作区办案工作的正常持续进展。

三要对案件主办人的确定坚持做到实事求是,把握好两个原则。一是坚持以案发地乡镇纪委书记为案件主办人,避免难以确定,推诿扯皮。二是以被抽调人员中特别擅长办案工作的人员为案件主办人,确定乡镇纪检干事为案件主办人时,县纪委要求其要打消顾虑,大胆放手领导办案工作,其余人员在办案期间必须服从其领导和安排,被抽调乡镇纪委书记要取消官本位意识,放下官架子,自觉接受领导,一切为办案工作服务。

四要科学指导与协调。县纪委担任各个乡镇协作区办案工作指导组组长的干部必须正确定位,准确站位,执行到位,做到领导不亲领,指导不包办,协调不代替,参与不主查,坚决从以往直接领导参与乡镇协作区办案初核、调查任务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一方面做好委局分内工作,一方面加强对乡镇办案协作区办案工作指导与协调,真正帮助乡镇办案协作区解决办案工作中存在的特别重大或较为复杂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县纪委指导人员一般不直接参与乡镇调查,除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县纪委领导准许后方可参与其办案。遇到需与案发地党委、各乡镇之间、县乡之间协调解决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必须想尽办法,尽力尽责去解决,自己拿不准的由县纪委领导共同研究解决。只有科学地加强指导与协调,才能不断提高乡镇协作区办案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推动各个乡镇办案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促进基层农村反腐倡廉建设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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