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拒绝这样的“爱心发明”(中国青年报 200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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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拒绝这样的“爱心发明”
2004年11月09日 11:07:29
黎明
银行在岗职工向将要“买断工龄”的同事捐款,代替银行支付部分劳动者经济补偿这种事,笔者最早是从河南某银行系统看到的。以往有捐款活动时,单位都要请记者大张旗鼓地“曝光”,塑造一下形象,但此种“爱心”活动是个例外。业内领导人士心里有数:这事在外界不算光彩,若主动叫媒体宣传一番,那会影响形象。
暂时有饭碗的人向同事捐款,好催他快点把饭碗砸碎,心里不是个滋味。这样做的用心路人皆知:低成本甩掉职工,低代价“减员增效”。
有关人士明知不对,还要干,并且还是“领导带头多奉献”。反正他们不在乎那一点儿小钱,拿出几百元钓出职工百千万血汗钱。这种默默的偷偷的“实践经验”,比英雄模范事迹的传播还要快,推行起来比什么“先进工作经验”都扎实深入。数月之内,一些“银行家”纷纷采用了这个办法。在内没有人敢于抵制,在外遇不到舆论狙击,这么便宜领导的事,自然得到了雷厉风行的迅速推广。
其实媒体对此是应该报道、评论的,银行内部人员也该发出抵制的声音。因为,制造如此“爱心”,不仅有悖情理,也是违法行为。
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劳动法》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中均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列为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之一,“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这种责任不能回避、推脱,否则就是违法。让用人单位的在职人员来承担经济责任,不是用人单位的爱心。这不仅践踏了劳动法,还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国有银行带这个头,影响极坏。默认这种行为而不加制裁,则等于承认法定的劳动保障的责任主体可以“自行消失”。
近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修改了《企业破产法(草案)》,其中重要的一条是:“对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按照清偿顺序仍未受到清偿的部分,在特定财产中优先受偿。”可见,即便企业破产,也要优先支付职工补偿金。而命令职工捐款的银行,钱还是有的,就是舍不得用在职工权益保障上面。在捐款进行的同时,有些耗资颇巨的建设、装修工程也在进行中。把钱用到领导身上,用到改善机关办公条件上,能舍得,事关职工权益保障,就成“买酱油的钱不能打醋”了。如此以官为本、以物为本,难怪一线职工发牢骚说:“一个当官的花费高过上百个当兵的,减员增效是胡说八道!”
下岗的职工取得经济补偿,拿的是自己的劳动报酬是应有的保障,不需要同事的同情和可怜;给他们捐款的在岗职工,是用自己的劳动报酬为用人单位埋单。这是对劳动者人格和经济的双重损害。职工不愿捐这种款,但不得不捐,还只能承认属于“自愿”。之所以如此违心如此怯懦,是怕被领导敲掉饭碗。这对个人是天大的事,在领导那里却是小事一桩。在一些企业里,你不必犯多大的错,只一件事情表现出“对抗”态度,就可能失业了。
在许多地方,饭碗让人如此脆弱,饭碗让素质并不低的职工群体无原则妥协和服从,概因另有一个“全员聘用制”,将“劳动权”全部集中于单位领导之手,形成了可怕可悲的“人身依附”关系。在银行这样的中央企业,单位头目对于职工而言,本来就是“专制家长”,在公权机构干预不力的情况下,则完全掌握着职工的生杀大权。一些“组织完善正规”的工会,不仅不会为他们维权,还会替领导整材料做调查以便“严肃处理”职工。职工作为孤零零的个体存在,每个人都指望裁员的刀和头儿的“小鞋”降临不到自己身上。于是,几乎全体“主人”都成了“老绵羊”,正像俗语所说:老绵羊绑在案板上,愿意剪毛就剪毛,愿意捶蛋就捶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