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不会追究郑州四中散步学生(南方都市报 20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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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不会追究郑州四中散步学生

郑州市相关部门承认此前确有协议约定高考后再拆校门,区领导登门道歉

类别:国内新闻   浏览量:6402   版次:AA24   版名:网眼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0-05-06
作者:张书舟 原创   手机看新闻 全国订报编辑此文  

    5月3日,拆后的郑州四中大门。

    南都讯记者 张书舟 实习生 何淑贤 本报昨日报道了河南郑州市四中校门5月2日晚被强拆,部分学生举标语到市委门口表达意见、上网发帖反映情况一事,昨日南方都市报记者获悉,郑州市二七区区长、副区长已就此专程到四中道歉,因传达室被拆迁造成的学生损失将全额赔偿,很多艺术体育类考生拆迁中被埋的录取通知书,也将由学校联系补发。相关部门负责人承诺,政府不会追究到市委市政府门前散步表达意见的学生的责任。

    “学校秩序井然,师生情绪稳定”

    郑州四中多位受访师生表示,对拆迁意见最大的是政府明明此前已同意高考后再拆大门,以免影响学生学习和校园秩序,最后却出尔反尔选择在放假的夜晚偷偷强拆。而二七区拆迁办主任徐力夫4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却表示不知道有这样的约定,并称“出尔反尔”的是学校———同意3月底拆后来又不同意了,“这次拆迁完全是依照合同执行”。

    就此,昨天郑州市相关部门一位负责人对南都记者表示,此前校方与拆迁方确有协议约定延期至高考后再拆迁,但“不知道是为了赶进度还是为了完成任务,双方就拆迁时间还没完全达成一致就去拆了。”

    该官员还说,事发后二七区相关单位受到严肃批评,区长、副区长也就此专程到郑州四中给校方道歉,校长王中立和校领导班子也“发自内心地给予了掌声”。

    根据当地媒体报道,校长王中立对区领导道歉“表示理解和接受,我们愿意与拆迁方继续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目前,学校的秩序井然,师生情绪稳定。”

    学生损失将全额赔偿

    在5月2日的拆迁中,收发室里一些学生的包裹信件以及艺体生的录取通知书等都被埋在了废墟下,还有学生称家里邮寄的相机也因此丢失,对此相关人士对南都记者表示,学生的损失相关单位都会全额赔偿,被埋的录取通知书将由学校联系补发。

    据了解,政府将为四中建临时校门,保障校园安全,维护学校秩序。

    5月3日部分学生举标语到市委市政府门前散步表达意见,有学生称现场被不明身份人士威胁取消学籍。对此,相关部门负责人昨天向南都记者表示绝不会追究学生责任,“他们是祖国的未来,要允许他们犯这点小错误。

    链接

    区委书记:拆迁户组织非法上访三次就劳教

    南都记者在郑州市二七区政府网站上,看到了区委书记朱是西、区长王鹏4月26日在该区一拆迁动员大会上的讲话,会议与郑州四中校门所属的京广路拓宽拆迁项目无关。

    区长王鹏在讲话中说,建设东路项目拆迁难度非常大,一方面补偿标准与另外两项工程想比“有一定差距”,一方面被拆迁居民“现居地位置较好,收入较低,住房较小”,而拆迁安置房则“公摊面积较大,位置较偏,靠近烈士陵园”,老百姓不容易接受。此外还有较多高龄退休职工,行动不方便,思想工作比较难做……

    但无论如何,拆迁都必须完成,“这是一项不允许讲任何条件的政治任务,不管有什么困难、有多大阻力,必须保质保量地完成。”

    区委书记朱是西讲话题为《不获全胜决不收兵 誓死完成建设路精品街整治任务》,讲话中称该项目涉及3个区,只有二七区未完成拆迁任务,“我们现在已经到了必须拿下的地步了,退一步就是万丈深渊。”

    2009年10月26日,在京广路拓宽拆迁动员会上,朱也曾发表讲话,当时他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和谐拆迁”,“对少数不讲政策、无理滞留、漫天要价的重点户”,也只是要求“要及时依法予以制止”。

    而此次讲话则严厉很多,在强调之外“阳光拆迁、和谐拆迁、亲情拆迁”,重点谈了“对恶意阻工、带头煽动闹事的现象要严厉打击。”

    朱对以组织上访等方式反对拆迁的市民提出了处理意见———“对那些无理取闹甚至敲诈政府、组织上访、制造群体事件的人员,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一定要依法快速从严处理,绝对不能心慈手软。”

    朱是西称,此前两天已经抓了两个人,“昨天晚上又有人组织了几十名群众到市委上访,要求放这两个人。有关部门给我汇报了这个事情,我就说了三句话”:

    “第一,我们抓人是依法办案,违法者必须依法严惩,不可能因为有人组织上访给政府施加压力就放人!第二,我让我们的同志对上访人员讲,晚上纠集几十号人到市委、市政府上访,已经触犯国家有关规定,按规定,对召集煽动组织者要进行训诫谈话;如果第二次组织上访,对组织煽动者要依法实行行政拘留;如果第三次组织非访,对组织者给予劳教3年,绝不心慈手软!第三,指挥部、办事处要密切关注,防止事态扩大,防止出现群体事件。”

http://gcontent.nddaily.com/f/8a/f8a7e9f5efd72a91/Blog/d9c/87a0c2.html  令人恐惧的“无条件服从国家公益事业”类别:时事评论   浏览量:2757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0-05-06
作者:王石川 原创   手机看新闻 全国订报编辑此文  

    5月3日、4日,网上热传河南郑州四中“遭遇强拆”,帖中称传达室与配电房被拆时,艺术类考生成绩通知书、高考资料、汇款单等被埋,冲突中副校长被打。记者采访核实,因京广路拓宽工程郑州四中校门被拆迁,郑州二七区拆迁办主任徐力夫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拆迁完全是依照合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无条件服从国家的公益事业”。(5月5日《南方都市报》)

    这次强拆有诸多可以谴责的劣点,而尤其令笔者感到恐惧的,是郑州市二七区拆迁办主任徐力夫所几次强调的一句话———道路改造是社会公益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无条件服从国家公益事业。市教委都已经被拆迁了,四中为什么不拆迁?”

    这句话振振有词,居高临下,一股浓重的霸蛮之气扑面而来,令人闻之而生厌恶和恐惧之感。首先,为什么市教委已经拆迁了,四中就必须也拆迁?这是什么逻辑?其次,道路改造是不是社会公益工程,由谁说了算?公共利益的定义者不能是权力,或者仅仅由权力来界定。难道权力说是公共利益就是公共利益?最后,也是最让人不能接受的,凭什么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无条件服从国家公益事业”?

    这名徐主任眼中只有公益事业,而看不到个人利益、单位利益,这是有失偏颇的。一味强调公益事业,而忽略个人事业、个人利益,既于法不容,也是观念的落伍和悖谬。《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要义就是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其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由此可见,单位和个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实际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放眼全世界都适用都需遵守的铁律。

    即便是因公共利益而拆迁,当牵涉到了单位和个人的利益,翻检法律法规也并无“都要无条件服从”之说。北京大学教授王锡锌说,“拆迁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国家无论如何都要通过一种机制来保证政府不能纯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面地牺牲个体利益。”诚哉斯言!即便是公共利益,也并不是说想怎么拆迁就怎么拆迁,也不代表想怎么侵犯就怎么侵犯单位和个人利益。换言之,一方面要界定清楚何谓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即便是公共利益,也得拆之有道。诚如学者所称: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的补偿基础上,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        □王石川

http://gcontent.nddaily.com/2/69/269d837afada308d/Blog/cb1/afb0e2.html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10-05/06/node_5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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