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员工“自动离职”被“炒” 一审用人单位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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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员工“自动离职”被“炒” 一审用人单位败诉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2010-05-04 10:25:09

怀孕两个多月的王女士突然被公司调整工作岗位,她认为不合理,不同意调岗,坚持在原岗位上班。今年1月4日,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作出裁决,认定龙光公司对王作出的《工作调整函》和《通告》没有法律依据,应该撤销,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补发王工资765元。

  怀孕两个多月的王女士突然被公司调整工作岗位,她认为不合理,不同意调岗,坚持在原岗位上班。公司取消了她的指纹打卡考勤资格,封存了她原来使 用的电脑。最后,公司以她“未到新岗位报到、旷工”为由,按“自动离职”处理,“炒了她鱿鱼”。王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败 诉。公司不服,诉上法院,4月29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用人单位败诉。

  女员工怀孕,遭公司“调 岗”

  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下称龙光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07年6月8日,王女士经过应聘, 到龙光公司人事行政部工作。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工种是人事专员。

  王 称,2009年6月21日,公司人事行政部的汪经理口头通知她说,公司与她所签的劳动合同期到6月底为止,不再续签。她便与汪经理论理说,她已经怀孕两个 月,按劳动法规定,“公司这期间不能与我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2009年7月3日,汪经理又口头通知她“必须调岗”,因为人事行政部 没什么事给她做,要求她到公司项目部民工宿舍区做行政协管员,协助管理民工宿舍。她的薪水由原来的1700元降为1200元。

  王觉得, 她的工作性质和待遇等都已发生变更,坚决不同意调岗。她说,后面的事情可让她难堪了。当她继续按时到原工作岗位打卡上班时,才得知公司已经取消了她的指纹 打卡考勤资格权限,致使她无法进行上下班考勤记录。同时,公司封存了她原来使用的电脑,造成她旷工的假象。

  王虽然很郁闷,但她在每天上 班时,用手机拍摄下自己不能通过“指纹打卡考勤”的情况,留作证据。王说,她病了,公司也不让她请假。去年7月28日和8月8日,她因病到自治区人民医院 就诊,医生出具证明要求她全休两周,但当她拿着病假条回公司请病假时,公司却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请假手续。没法,她只好离岗在家养病。

  一 纸“通告”,认定“自动离职”

  2009年8月18日,龙光公司以快递的方式,给王女士发了一份《通告》称,王的行为 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正常运作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现对王作“自动离职”处理。在发放7月份工资时,公司对王扣款765元,理由是她旷了半个月 工。

  被“炒鱿鱼”后,王聘请律师,将公司告上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女职工 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王已向单位提供了医院开具的证明及病假手续,公司应该发放2009年7 月16日至31日的工资给王。另外,医院开具的证明,已证明王在2009年8月是在病休期间,并不属于自动离职的情形。法律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 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今年1月4日,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作出裁决,认定龙光公司对王作出的《工作 调整函》和《通告》没有法律依据,应该撤销,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补发王工资765元。

  龙光公司不服,随后诉上江南区人民法院。今年4 月13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被“炒鱿鱼”,从仲裁打到法院

  龙光公司诉称,公司 与王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合同期限届满时,因王自述已经怀孕,公司因工作需要,在薪资不变的前提下,调整 她的工作为行政协管员,即员工宿舍管理工作。公司并没有变更她的工作岗位及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她应当服从公司的工作调配。但她在接到工作调整函后, 经公司多次催告,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无视公司制度。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王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不到岗上班,属于旷工;连续旷工 3日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另外,王在旷工期间,公司扣发了她700多元的基本工资,这并无过错。

  对此,王的代理律师反驳称,公司辩 称“行政协管员”隶属人事行政部这一说法,是一种偷换概念的辩解。另外,公司为了达到辞退王的目的,通过取消小王考勤打卡权限等方式,形成了王“旷工”的 表象,最后以“旷工”为由,“视为自动离职”。

  一审判决,公司仍输官司

  江南区法 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提供的视频等证据,可以证明王本人当时是在龙光公司的原工作岗位上下班,但由于龙光公司采取技术手段,导致王无法进行考勤。因此, 龙光公司称王“连续旷工超过3日”的主张,缺乏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另外,用人单位作为雇主,拥有指令权,它可将劳动者(雇员)的劳动 义务按照方式、时间、地点进一步具体化,作出明确指示,也叫“用工自主权”。本案中,公司作出的《工作调整函》,已经对王的工作岗位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公 司要求王每日清点宿舍入住人数(“工作调整函”中有这一规定),明显加重了王的工作义务,与王的工作技能明显不符;王在进入龙光公司后一直从事办公室文员 工作,从王原来的工作任务的性质看,王在怀有身孕的情况下,亦不会对其原工作造成任何影响。因此,王在原工作岗位继续提供劳动,并不属于旷工的情况,且与 法律规定并不相悖。

  还有,龙光公司规章制度中的“自动离职”并非属于规范的“终止劳动合同”,亦不意味着解除合同,因为法律对于解除合 同有明确的规定,即要求用人单位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

  4月29日,江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龙光公司对王女士作出的《工作调整 函》和《通告》,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王女士可在原工作岗位(人事专员)继续工作。公司另需补发王2009年7月16日至7月31日的工资7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