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强开办盲人按摩所管理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4: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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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开办盲人按摩服务场所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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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局、公安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切实解决盲人的就业问题,针对本市盲人实际情况,推进盲人就业和规范本市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盲人按摩服务场所的管理,保障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本市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实施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管理范围
凡本市范围内聘用盲人、开设经营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均纳入本通知管理范围,但经市卫生局批准已领取行医执照的按摩(推拿)诊所除外。
未经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批准,一律不得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
二、管理职责
(一)残疾人联合会
1、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是本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主管部门。
2、对各区(县)实行业务指导,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3、对盲人保健按摩从业人员实行资格审查,资格鉴定和注册登记。
4、对本市保健按摩人员(盲人)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由劳动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中残联的结业证书。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1、对按摩服务场所保健按摩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鉴定考核,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并对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公安部门
1、对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治安审核,颁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并定期进行审验。
2、制定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内部格局设施设置和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规定并组织检查。
3、对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有关人员合法身份进行审查、核准和检查,组织对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治安业务培训和考核,颁发《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业务培训合格证》并要求持证上岗。
4、对未取得《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而擅自经营的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予以取缔,打击查处发生在盲人保健服务场所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卫生部门
1、制定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内部卫生管理规定,并对其卫生条件和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有关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并组织进行上岗卫生培训和考核,颁发上岗卫生培训证书和健康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对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主体进行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并进行年度检验和日常监督检查。
2、依法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或超越经营范围从事按摩服务的经营主体予以处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审批程序
(一)凡开办盲人保健按摩的服务场所在土建或在装修之前,必须持有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上海市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开办资格证书”和申请报告、经营场地平面图、房屋租赁协议或房产证明、消防部门的建筑装潢审核意见书等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含浦东新区公安局下同)治安管理部门。办理初审手续,中外合资、合作单位,还需递交市或区(县)外经贸委的批复。
(二)公安分(县)局治安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审核。治安总队审核后分别向原报送公安机关和申请单位发送许可与否的批复件,申请单位按许可批复进行装修施工。
(三)经营单位装修施工结束后,应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并申领《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治安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报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治安总队在10日内会同分(县)局治安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审验、审验合格的,由公安分(县)局核发《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审验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经营单位审核合格领取《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能营业(包括试营业)否则一律按无照经营处理。
四、开办条件
(一)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结构坚固安全,消防照明等设施齐全有效,出入通道畅通。
2、按摩区域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分隔设置小间每间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按摩室门和窗距地面1.2米以上安装透明玻璃保证按摩室视线无死角,不得安装门帘以及影响视线的粘贴纸或图案。
3、按摩室必须放置5张以上按摩床(椅)。
4、按摩室不得安装反锁装置,不得安装调光装置,常明灯照明亮度应在25勒克司以上。
5、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必须单独设置,不得与沐浴、美容行业以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混设。
6、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必须设有流动水和用品消毒设施。
7、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必须设有更衣箱和贵重物品寄存处,由专人保管。
8、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要建立治安情况登记、安全自查登记、贵重物品寄存登记、值班巡查、领班交接班制度。
9、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均是该经营单位的治安责任人,对其资格认定均按沪公治1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不准擅自向社会招聘无证、未经过专业培训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员,所聘用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员来源必须由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提供并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上海市盲人保健按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2、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领班以上的管理人员需经公安部门治安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严禁在场所内进行色情流氓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4、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进行承包、转包经营。
5、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按摩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外出到公共娱乐场所、宾馆上门服务。
六、实施管理的具体步骤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营业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在三个月内参照本办法办理领证、注册手续(擅自开办的除外)。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律按本办法办理。逾期不办的作为无证经营予以取缔。
(二)经审核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的由残联、公安、劳动、卫生、工商等部门核发有关证照,对不符合规定的应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不予办理有关证照,并责令关闭保健按摩服务场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取消其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资格。
(三)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对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力度,对盲人保健按摩服务场所违反法律、法规的,职能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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