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军事新闻宣传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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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军事新闻宣传管理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新闻出版总署  解放军总政治部

    2001年10月12日  [2001]政联字第3号

    军事新闻宣传十分敏感,政治性、政策性、保密性很强。去年6月,中宣部、新闻出版署、总政治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事新闻宣传和军事题材出版保密工作的通知》(政联字第2号),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结合当前形势和军事新闻宣传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现就加强军事新闻宣传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军事新闻宣传必须慎之又慎,从严把握。要从政治、军事、外交工作全局的高度,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和形势、任务的需要,正确把握宣传的口径、时机和节奏,做到适时适量适度,防止和克服军事新闻宣传上的炒作和说过头话。军事斗争准备的重大活动、装备科研、战法研讨、工程建设和领导同志有关重要讲话等,一般不作公开报道;如确需报道,必须经中央军委和有关总部批准,由新华社统一发布消息。

    二、军事新闻宣传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严防泄密。有关军事斗争准备工作,一般不安排地方记者采访,军队记者采访须经有关大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限定采访范围和内容。涉及军事斗争准备的各类稿件,包括先进典型宣传,发表前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除领导审批外,还须经相应级别的保密部门审核把关。未经批准,新闻媒体不得自行采写播发此类稿件,军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投稿或提供消息。互联网络不得在网上随意传播军事

新闻,新闻媒体也不得从互联网上下载此类消息。

    三、切实加强对各类报刊、音像等出版物的管理。认真落实从事军事新闻宣传的报刊资格审查制度,对地方报刊特别是小报小刊随意出版军事新闻专刊、特刊的问题要继续进行治理。军队内部发行的报刊要严格控制发行范围,属于内部研讨的有关军事方面的观点和文章,刊登前要严格履行审稿手续,拿不准的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保密部门审查,公开发行的媒体包括互联网站不得随意摘引和播发。严禁公开出版反映军事斗争准备的纪实作品。

    四、对专家、学者就有关军事斗争问题接受采访和报道要认真把关。新闻媒体就军事斗争包括国内外相关重大事件采访军队专家、学者,刊播军队专家、学者就此类问题所作的评论以及演讲报告和文章,须经军队有关大单位政治部审核批准。外国和港澳台媒体采访报道需经中央或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和总政治部批准。所采制的报道必须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军队专家、学者不得私自接受采访,也不得将自己的有关评论、演讲报告和文章内容提供给境内外媒体刊播。

    五、加强和改进军事斗争准备的内参报道。涉及军事斗争准备的兵力调整部署、战场建设、重要演习和新武器的研制试验及其型号性能、装备部队情况等,一般不以新闻内参的形式反映,应通过相应密级的内部材料刊发或按工作渠道报告。确需要通过内参形式反映的,必须经军队大单位领导或有关总部审核批准,并严格把握报送范围。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新闻出版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宣传纪律和有关政策法规教育,切实加强军事新闻宣传管理,坚决防止发生问题。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当事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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