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春军:维吾尔族信教群众的宗教心理与新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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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春军:维吾尔族信教群众的宗教心理与新疆社会和谐

时间:2010-01-20 18:37 作者:姚春军 点击:224次

[内容摘要] 宗教心理是信仰群体或个人在参与宗教活动时内在和外显的一切独特的心理现象,是信教者在其信仰活动中所获得的与宗教相关的各种心理体验。在新疆,伊斯兰教对于维吾尔族广大信教群众的思想和行为有着至深且巨的影响。在构建和谐新疆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对维吾尔族信教群众宗教心理的研究,准确把握宗教心理构成、表现及特征,并通过积极引导,使其成为促进新疆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精神因素。


  关键词:维吾尔族信教群众;宗教心理;新疆;和谐社会


  一、研究维吾尔族信教群众宗教心理的重大现实意义


  据统计,截止2007年底,新疆维吾尔族人口已达965.06万人,占新疆总人口的46.06%,占新疆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5.91%。[1](P1,P380)其分布呈现为“大散居,小聚居,南疆多,北疆少”的格局。在新疆,伊斯兰教对于维吾尔族等民族的广大信教群众的思想和行为有着至深且巨的影响。


  人的心理是客观现实在人脑中的反映。心理是自然的产物,同时也是社会的产物。系统论把人的心理看成是一个由不同成分所构成的多水平、多层次的系统,系统内各个心理要素即认知、情感、意志、个性、行为、体验等有机地交织在一起,互相作用、互相制约、互相影响,共同反映客观事物,又直接或间接地被客观事物所刺激。信仰是人类特有的心理现象,是指人们对一定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的信奉和遵循,是统摄其他一切意识形式的最高意识形态。宗教信仰区别于伦理信仰、知识信仰、哲学信仰和政治信仰的根本规定性在于其对“神圣者”的信仰或对彼岸世界的信仰。宗教作为一种建立在某种信仰基础上的文化体系,其最大特性在于对“神圣者”的信仰而形成的相对稳定和深刻的心理属性,这种心理属性一旦形成便充当起宗教灵魂的角色,在信教者的心理和行为中占据主导地位并发挥主导作用。


  宗教心理是信仰群体或个人在参与宗教活动时内在和外显的一切独特的心理现象,是信教者在其信仰活动中所获得的与宗教相关的各种心理体验。宗教心理不仅主导着信教者的崇拜行为和信仰活动,而且塑造着宗教组织和制度。


  从新疆和谐社会建设的角度看,维吾尔族信教群众宗教心理属性的各种表现会对新疆和谐社会建设的实践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所以,我们应当重视对维吾尔族信教群众宗教心理的研究,准确把握宗教心理构成、表现及特征,并通过积极引导,使其成为促进新疆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精神因素。


  二、维吾尔族信教群众的宗教心理对新疆和谐社会建设的影响


  从和谐社会的层面审视伊斯兰教,它包括诸多注重和谐的宗教理念,其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人与造物主之间的和谐。强调人要敬畏主,崇拜主,顺从主,喜爱主。穆斯林就是“顺从者”的意思。


  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看作是人与造物主之间和谐的自然延伸和必然结果,主张敬主爱人,爱人如己。


  三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把人看作是真主在大地上的“代治者”,主张人要接近自然而不崇拜自然,开发自然而不滥用自然,人与自然要和谐相处,共存共荣。[2]


  伊斯兰教中所蕴含的丰富的和谐理念,为促进维吾尔族信教群众的心理和谐提供了内在依据。


  维吾尔族宗教信仰者对伊斯兰教的“神圣者”即“真主”(维吾尔语称“胡达”)的承认和信奉表现为超人间特性。在对“真主”的万能感和敬畏感的威慑下,信教者的信仰具有了神圣感,它表现为引导人们追求幸福,多做善事。由神圣感而来的就是心理上的至上感、忍耐感、自觉感等促使信教者积极向善的精神力量。同时,由于对具有超越性和永恒性的“真主”的内心归服,信教者在思想上形成了依赖感、保守感和稳定感。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构建和谐宗教的今天,我们要促使维吾尔族信教群众把信仰的神圣感转化为促进新疆社会和谐的积极精神力量,把在思想上形成的依赖感、保守感和稳定感,转化一种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为实现人与自我、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挥作用。


  维吾尔族宗教信仰者向往“真主”描述的超人间的绝对美好的自然景象、社会状态和心理境界,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看作是人与造物主之间和谐的自然延伸和必然结果。这种境界的信仰又是建立在对现实问题的深刻反思和解决现实问题的紧迫性基础上。这就使得信教者在心理上具有了目标的理想性和行为的主动性。而追求目标的理想性与当今社会要求的道德伦理是一致的。所以,由维吾尔族信教群众心理上对宗教信仰的目标理想性和行为的主动性所释放的精神力量有利于促进新疆和谐社会建设。同时,在新疆必须高度关注“三股势力”利用伊斯兰教作工具,歪曲《古兰经》教义,曲解经文,煽动蛊惑信教群众,导致宗教狂热的问题。在坚持党的宗教方针和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过程中,使信教者心理上的目标的理想性和行为的积极性接受政策法律的理性约束,引导其与现阶段我国社会生活秩序与社会发展潮流相适应,正确认识自我,正确认识本民族,正确认识新疆历史和新疆宗教演变史,在民族交往、宗教对话和文化交流中,能够平和待人,融合于中华民族大家庭。


  维吾尔族宗教信仰者在信仰上的最大一致性在于对“真主”的共同信奉。由这种共同信奉而来的就是信教者在心理上的认同感。这种认同感促使信教者之间的彼此接受和相互尊重,从而形成信教者感情上的亲近感,这种把宗教信仰视为民族特征的心理认同和亲近超越了现实的一切。正所谓“宗教往往使一个民族具有凝聚力,而民族又往往使某种宗教具有生命力。民族借助宗教张扬其个性,宗教利用民族扩大其影响。”[3](P57)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部分维吾尔族信教群众的宗教心理上的这种认同感和亲近感被境内外“三股势力”利用而走向偏激,呈现出狭隘性、保守性、宗派性甚至极端性等特征,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引起了维吾尔族与其他民族和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对立。所以,对于维吾尔族信教群众心理上的认同感和亲近感,我们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正确引导,使其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宗教和谐的积极因素。


  三、以维吾尔族信教群众的宗教心理为基础促进信教者的心理和谐


  在构建和谐新疆的历史进程中,我们不仅要发挥维吾尔族信教群众的宗教心理在促进其心理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还要积极创建促进维吾尔族信教群众心理和谐的社会环境。


  1.确立促进维吾尔族信教群众心理和谐的价值导向。和谐社会不仅是指社会成员之间物质利益层面的和谐,也包括社会成员个体心理层面的和谐。在我国现阶段,宗教信仰者和社会其他成员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最大的不同在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等思想认识的不同。发挥宗教在促进新疆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首先要明确相适应不等于相取代,相和谐不等于相融合,而是在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共同目标之下的和而不同。维吾尔族信教群众的价值观体系是其心理和谐的重要构成部分,正是借助于心理系统中价值观体系的主导,其行为活动才能沿着一定的方向积极而有序地进行。主张“爱国爱教”相统一和“两世吉庆”的伊斯兰教,是促进维吾尔族信教者心理和谐的原动力与心理和谐的基本价值尺度。因此,要对伊斯兰教的教规教义作出符合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要求的阐释,进一步做好解经工作,挖掘伊斯兰教的和谐思想,使其成为主导信教群众宗教心理积极因素的价值导向,促进信教群众心理和谐。同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做好群众工作的过程中,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对维吾尔族信教群众要注重从心理层面去关怀他们,努力通过各种喜闻乐见的教育形式,引导其从心灵深处树立爱国爱教的价值观念,消解心理层面的矛盾与冲突,为其心理走向和谐提供人文关怀。


  2.建立健全有效的心理疏导机制。心理疏导机制包括医疗情境下的心理疏导机制和非医疗情境下的心理疏导机制两种主要形式。当前要重点要建立和完善非医疗情境下的心理疏导机制,建立健全能发挥心理疏导功能和“社会安全阀”作用的制度体系。一方面,高度重视建立社会心理咨询机构,构筑覆盖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的心理咨询网络,建设一支专业化的心理咨询队伍,充分发挥其心理援助和疏导的功能。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进一步完善地(州)、县(市)主要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制度和信访制度,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联系宗教人士和清真寺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体系,拓宽维吾尔族信教群众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正常渠道,增进信教群众尤其是生活困难的信教群众的社会参与和表达能力,以使各级政府准确把握信教群众的心态,引导信教群众形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3.积极开展对维吾尔族信教群众的心理健康教育。要发挥信教者宗教心理属性对促进其心理和谐的积极作用,还需要对信教者进行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近些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稳疆兴疆、富民固边”战略的推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西新工程”、村村通工程、现代农村远程党员干部教育网等工程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改变了城乡信息封闭和半封闭的状态。因此,在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渠道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育人功能、宣传功能、导向功能,在全社会大力宣传、普及心理卫生与心理保健知识,要使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心理困扰与心理问题,保持心理和谐状态。


  4.领导干部要学习社会心理学和宗教心理学知识,了解在社会变革转型时期维吾尔族信教群众社会心态的变化,关注其宗教心理属性的积极与消极影响,促进信教群众的心理和谐,合理引导社会行为预期。各级领导干部是构建和谐新疆的引导者和组织者。在开展对地(州)、县(市)、乡镇党政领导干部新一轮大规模培训中,要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国家观和民族观教育放在重要的位置,要加强宗教法规和宗教心理学的培训,要增强他们管理宗教事务的本领和水平,使他们在服务信教群众工作中,真正做到“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让信教群众从内心深处体验到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法规是维护他们的权益的。


  5.开展创建和谐清真寺活动。在新疆依法开放的清真寺,既是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文化、社会活动的物质载体,也是他们表达宗教感情的精神家园,在信教群众的生活中占有重要位置。开展和谐清真寺建设活动,不仅有助于吸引广大维吾尔族信教群众积极参与,最大限度地激发他们投身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且还有助于发挥信教者宗教心理在促进信教群众心理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疏导信教群众的心理情绪,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因此,新疆宗教界要在总结多年开展创建“五好宗教活动场所”的实践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创建和谐清真寺活动,使其成为促进维吾尔族信教群众心理和谐,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重要阵地。同时,在开展创建和谐清真寺活动中,要抓好宗教人士队伍建设这个关键,进一步开展好对宗教人士的培训工作,把社会心理学和宗教心理学知识纳入培训内容之中,增强宗教人士对信教群众的说服、劝戒和引导能力,让他们为促进信教群众心理和谐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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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新疆年鉴[Z].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08.


  [2]建设和谐宗教是中国宗教的时代使命——七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J].中国宗教,2007(02).


  [3]叶小文.宗教问题怎么看怎么办[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