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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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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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历次人口普查主要指标(万人)
年份第一次
1953年第二次
1964年第三次
1982年第四次
1990年 第五次
2000年
人口 59435 69458 100818 113368 126583
男性 30799 35652 51944 58495 65355
女性 28636 33806 48874 54873 61228
汉族 54728 65456 94088 104248 115940
城镇人口 7726 12710 21082 29971 45844
乡村人口 50534 56748 79736 83397 80739
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1年)之《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基本情况》,与《人口普查公报》发布数据有出入,此处数据已修正。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2000年11月1日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的人口普查。统计得出全国共计12.9533亿人,[1]普查还涉及人口增长、家庭人口、性别构成、年龄构成、民族构成、受教育程度、城乡人口等七方面。[2]
目录
[隐藏]
1 行政区分布1.1 分布特点
1.2 少数民族分布
2 民族构成
3 主要指标3.1 增长率
3.2 家庭人口
3.3 性别构成
3.4 年龄构成
3.5 受教育程度
3.6 城乡人口
4 注释
5 外部链接
[编辑] 行政区分布
第五次人口普查各省区分布(万人)[3]
排列省市区 总人口
汉族少数民族
人数 比例
(%) 人数 比例
(%)
— 全国 126583 115940 91.59 10643 8.41
1河南 9256 9143 98.78 113 1.22
2山东 9079 9017 99.32 62 0.68
3广东 8642 8519 98.58 123 1.42
4四川 8329 7914 95.02 415 4.98
5江苏 7438 7413 99.67 25 0.33
6河北 6744 6453 95.69 291 4.31
7湖南 6440 5782 89.79 658 10.21
8湖北 6028 5766 95.66 262 4.34
9安徽 5986 5948 99.37 38 0.63
10浙江 4677 4637 99.15 40 0.85
11广西 4489 2768 61.66 1721 38.34
12云南 4288 2855 66.59 1433 33.41
13辽宁 4238 3560 83.98 678 16.02
14江西 4140 4129 99.73 11 0.27
15黑龙江 3689 3504 94.98 185 5.02
16陕西3605 3587 99.51 18 0.49
17贵州 3525 2191 62.15 1334 37.85
18福建 3471 3413 98.33 58 1.67
19山西 3297 3287 99.71 10 0.29
20重庆 3090 2892 93.58 198 6.42
21吉林 2728 2482 90.97 246 9.03
22甘肃 2562 2339 91.31 223 8.69
23内蒙 2376 1883 79.24 493 20.76
24新疆 1925 782 40.61 1143 59.39
25上海 1674 1664 99.40 10 0.60
26北京 1382 1323 95.74 59 4.26
27天津 1001 975 97.36 26 2.64
28海南 787 651 82.71 136 17.29
29宁夏 562 368 65.47 194 34.53
30青海 518 282 54.49 236 45.51
31西藏 262 16 5.93 246 94.07
·香港特别行政区678万人[4]
·澳门特别行政区44万人[5]
·台湾地区等岛屿2228万人[6]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250万人。
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河南省为人口为人口最大的省份,山东省列第二,其次广东省和四川省分别列第三和第四,江苏省、河北省、湖南省、湖北省、安徽省和浙江省依次列第五至十位。海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和西藏自治区4省区为人口最少的省份,均在1千万以下,西藏人口最少,仅为262万人。
[编辑] 分布特点
人口过5千万的省份有9个,其中
·河南省和山东省2省人口过9千万;
·广东省和四川省2省人口过8千万;
·江苏省人口过7千万;
·河北省、湖南省和湖北省3省人口过6千万;
·安徽省人口过5千万。
人口5千万以内1千万以上的省市区有18个,其中
·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辽宁省和江西省5省区人口过4千万;
·黑龙江省、陕西省、贵州省、福建省、陕西省和重庆市6省市区人口过3千万;
·吉林省、甘肃省和内蒙古自治区3省区人口过2千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市、北京市和天津市4区市人口过1千万。
人口1千万以下的省区有4个,其中
·海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3省区人口过5百万;
·西藏自治区为人口最少的省区,仅有262万人口。
[编辑] 少数民族分布
按绝对数分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贵州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省区依次为少数民族最集中的省份,少数民族人口均超过千万;
·辽宁省和湖南省2省少数民族过5百万,依次列第5至6位;
·内蒙古自治区和四川省2省区少数民族人口均逾4百万;
·河北省、湖北省、吉林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和甘肃省6省区少数民族人口逾2百万;
·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黑龙江省、海南省、广东省和河南省6省市区少数民族人口逾1百万,其他11个省市少数民族均在1百万以下。
按人口比例分析
·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少数民族最集中的省区,占总分口的比例分别为94.07%和59.39%,其次为青海省,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45.5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云南省4省区少数民族人口占30%以上;
·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口占20.76%;海南省、辽宁省和河南省3省少数民族人口超过10%;
·吉林省、甘肃省、重庆市和黑龙江省4省市少数民族人口超过5%;
·四川省、湖北省、河北省和北京市4省市少数民族人口超过4%;
·天津市、福建省、广东省和河南省4省市少数民族人口少数民族人口在3%以下到1%以上,其他8省市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低于1%。
[编辑] 民族构成
第五次人口普查民族构成(人)
排序 民族 人数
1汉族 115940万人
2壮族 16,178,811
3满族 10,682,263
4回族 9,816,802
5苗族 8,940,116
6维吾尔族 8,399,393
7土家族 8,028,133
8彝族 7,762,286
9蒙古族 5,813,947
10藏族 5,416,021
11布依族 2,971,460
12侗族 2,960,293
13瑶族 2,637,421
14朝鲜族 1,923,842
15白族 1,858,063
16哈尼族 1,439,673
17哈萨克族 1,250,458
18黎族 1,247,814
19傣族 1,158,989
20畲族 709,592
21傈僳族 634,912
22仡佬族 579,357
23东乡族 513,805
24拉祜族 453,705
25水族 406,902
26佤族 396,610
27纳西族 308,839
28羌族 306,072
29土族 241,198
30仫佬族 207,352
31锡伯族 188,824
32柯尔克孜族 160,823
33达斡尔族 132,394
34景颇族 132,143
35毛南族 107,166
36撒拉族 104,503
37布朗族 91,882
38塔吉克族 41,028
39阿昌族 33,936
40普米族 33,600
41鄂温克族 30,505
42怒族 28,759
43京族 22,517
44基诺族 20,899
45德昂族 17,935
46保安族 16,505
47俄罗斯族 15,609
48裕固族 13,719
49乌孜别克族 12,370
50门巴族 8,923
51鄂伦春族 8,196
52独龙族 7,426
53塔塔尔族 4,890
54赫哲族 4,640
55高山族 4,461
56珞巴族 2,965
总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15,940万人,比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净增11,692万人,增长11.22%;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由第四次人口普查的91.96%降至91.59%。少数民族人口为10,643亿人,比第四次人口普查净增1,523万人,增长16.70%;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由第四次人口普查的8.04%升至8.41%,少数民族增幅高于汉族得益于政府计划生育优先政策。
这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除汉族外,人口过千万的民族依次为壮和满族,分别为第二和第三大民族;回族为第四大民族,人口981.7万;苗、维吾尔和土家族人口过8百万,依次为第五、第六和第七大民族;彝族人口776.2万,为第八大民族;蒙古和藏族人口均过5百万,依次为第九和第十大民族。布依、侗、朝鲜等9个民族依次3百万以下1百万以上;畲、傈僳等17个民族人口均在1百万以下10万以上;布朗、塔吉克等13个民族人口依次均在10万以下1万以上。门巴、鄂伦春和独龙等7个民族均在1万人以下,其中塔塔尔、赫哲、高山和珞巴4个民族人口均不足5千;珞巴族仅有2,965人,为最小的民族。
[编辑] 主要指标
[编辑] 增长率
与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990年7月1日11.3368亿人相比,十年零四个月共增加了1.3215亿人,增长11.66%。平均每年增加1279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1.07%。
[编辑]家庭人口
共有家庭3.4837亿户,家庭人口为11.9839亿人,平均每个家庭的人口为3.44人,比1990年的3.96人减少了0.52人。
[编辑]性别构成
总人口中,男性为6.5355亿人,占总人口的51.63%;女性为6.1228亿人,占总人口的48.37%。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6.74。
[编辑]年龄构成
总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2.8979亿人,占总人口的22.89%;15-64岁的人口为8.8793亿人,占总人口的 70.15%;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8811万人,占总人口的6.96%。同1990年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了4.8%,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1.39 %。
[编辑] 受教育程度
总人口中,接受大学(指大专以上)教育的4571万人;接受高中(含中专)教育的1.4109亿人;接受初中教育的4.2989亿人;接受小学教育的4.5191亿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1990年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数有如下变化:
具有大学程度的由1422人上升为3611人
具有高中程度的由8039人上升为11146人
具有初中程度的由23344人上升为33961人
具有小学程度的由37057人下降为35701人
文盲人口(15岁及15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8507万人,同1990年相比,文盲率由15.88%下降为6.72%,下降了9.16个百分点。
[编辑] 城乡人口
总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4.5594亿人,占总人口的36.09%;居住在乡村的人口8.0739亿人,占总人口的63.91%。同1990年相比,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上升了9.86%。
[编辑] 注释
^ 该数据包括中华民国政府实际管辖的台、澎、金、马等岛屿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宣称拥有,印度实际管辖的藏南地区人口数据没有在普查公报中提及
^ 该七方面仅包括中国大陆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其中家庭人口、城乡人口两项并不包含现役军人)。
^国家统计局,2001年《统计年鉴》,合计数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未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数据。
^ 香港的人口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2000年6月30日的数据。
^ 澳门的人口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2000年9月30日的数据。
^台湾、澎湖、金门、马祖等岛屿的人口数是中华民国内政部的2000年12月数据。
[编辑] 外部链接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一号文、二号文
取自“http://zh.wikipedia.org/zh-cn/%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7%AC%AC%E4%BA%94%E6%AC%A1%E5%85%A8%E5%9B%BD%E4%BA%BA%E5%8F%A3%E6%99%AE%E6%9F%A5”
4个分类:中国人口普查 |中国统计 |中国人口 |2000年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