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人物之十三:放屁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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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人物之十三:放屁狗
作者:yangyizhqun
李辉先生质疑文怀沙是真国学大师还是老骗子,文怀沙的弟子崔自默出来答疑,说李辉与文怀沙有私仇,曾经李辉欲采访文怀沙,文怀沙不允,并已“放狗屁、狗放屁、放屁狗”予以斥责并拒绝。李辉回应,从没采访过文,并要文说出时间地点。崔自默认为文怀沙是“国学大师”,文怀沙褒扬崔是“五百年出一个”的天才,师徒间自娱自乐无可厚非,但以此牟利则是骗子。崔自默在自己经营卖画的网站上,就以“五百年一出”的天才介绍自己,摆明就是行骗。
“放狗屁、狗放屁、放屁狗”典出《清稗类钞》,曰:“王少香尝习为诗,平仄且不谐,以所居僻左,遂以诗鸣,自谓为诗人矣。某年入都,恒作诗赠人,李九溪见之,批「放狗屁」三字于上。或云:「君何作此恶骂?」李曰:「此为第一等之评语,尚有二等三等者,乃为恶骂。」或究其详,则曰:「放狗屁者,人而放狗屁,其中尚有人言,偶放狗屁也。第二等为狗放屁,狗非终日放屁,屁尚不多。第三等为放屁狗,狗以放屁名,则全是狗屁矣。」”。上世纪初,陈独秀与章士钊交恶时,也以“放狗屁、狗放屁、放屁狗”评论章士钊、以及章士钊所办的《甲寅》刊物。章士钊与陈独秀相识于日本,且交情笃厚,在日本东京办《甲寅》月刊时,陈亦为《甲寅》的编辑和主要撰稿人。民国初,《甲寅》成为最有影响的鼓吹民主自由与宪政的一份刊物。陈独秀在自己创办的《向导》上恶评章士钊,《向导》是共产党的机关刊物。
1915年,陈独秀离开《甲寅》,自办《青年杂志》(后改名《新青年》)。《新青年》翻版《甲寅》的编辑模式,延续《甲寅》的民主自由的立场,同时网罗了《甲寅》的作者群,如:陈独秀、吴稚晖、杨昌济、李大钊、高一涵、胡适等。其中高一涵在《甲寅》和《新青年》上,都对民主、自由、宪政都做了细致的分析和讨论。1915年12月,高一涵在《新青年》上发“国家非人生之归宿论”一文,表达国因民而存、民非为国而生的理念,以及公权与私权的关系。高文有一段说:“于是可知吾人爱国之行为在扩张一己之权利,以愭拄国家。牺牲一己之权利,则反损害国家存之要素,两败俱伤者也。小己人格,与国家资格,在法律上互相平等。愈限妄侵,显违法纪。故国家职务与小己自由之领域,必区处条理,各得其宜。互相侵没,皆干惩罚。美其名曰爱国,乃自剥其人格,自挤于禽兽皂隶之列,不独自污,兼以误国。文明国家,焉用禽兽皂隶为!”百年前的高论,仍是我们今天追求的目标。
1918年3月,高一涵在《新青年》上发“读弥尔的《自由论》”一文,其中有一段:“我们自读书以后,久已晓得英国是个自由的国家。弥尔生在世界上第一个自由的国家,还痛骂英国习俗专制,舆论专制;倘若生在中国。不知又怎样痛骂了?中国古代思想,不用说是定于一尊了;就是到民国成立以后,此风犹相沿未改。我见湖南有一老先生,去年在北京著一篇议论;见中国“言论庞杂”,他就忧虑得了不得。要把所有的报馆,一齐封禁,叫政府专请几个人,来办一个报馆。”高一涵先生倘若生在今天,不知要发怎样的感慨,九十年前只不过是一位老先生的奇思妙想,现在已经变成了现实,政府真的请几个人,来办了独此一家报馆。
高一涵1912年27岁自费留学日本,入明治大学政法系就读,1916年毕业回国。1949年后留在大陆,任南京大学教授、政治系主任、法学院院长。1950年,董必武指派时任南京大学法学教授的杨兆龙调任东吴法学院院长,高一涵为挽留杨兆龙,表示辞去法学院院长一职,请杨兆龙出任。1952年,全国院系大调整,南京大学法学院与东吴法学院均被取消。作为国际知名法学家的杨兆龙失去法学院院长一职和法学教授,改教俄语。
杨兆龙是毕业于哈佛大学的法学博士,并以研究员身份在德国柏林大学深造。通晓英、法、德、意、西、俄、捷、波八国外语,对大陆法、英美法两大法系均有精深造诣。以刚过40岁的年龄当选国际刑法学会副会长、理事、国际统一刑法学会副会长、国际比较法学会理事、国际行政法学会理事。被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评选为世界范围内50位杰出法学家之一(我国共两位),另一位是王宠惠。我国的法学思想与成就再没有如此接近过世界法学的水平。至1949年止,其著述约300万言,译作有《联合国宪章》等。49年后没有专门的著述,但有反右前夕被引蛇出洞的鸣放文章和在座谈会的发言稿。
1944年在《宪政之道》中说:“一个国家,无论以何种主义立国,除非他的执政者已到了疯狂的程度,对国内是不得不讲法治的”。
1957年,《我国重要法典何以迟迟还不颁布》:“无产阶级的专政,虽然对于阶级敌人不必讲民主,但在人民内部却必须实现真正的民主;至于法治,那就是对于阶级敌人,也不是应该有例外的”。同年,在《法律界的党与非党之间》写到:“法律是专门性、科学性的,……过去那种宁可信任不懂或不大懂法学的少数干部,而不敢放手使用专门研究法学的党外人士的看法是很成问题的。”
杨兆龙针对新政权,提出法律的继承性,应该吸收民国政府六法全书的精髓;分析苏联等当时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状况,提出加快立法;提出在刑法立法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杨兆龙曾对宪法和宪政有过精辟的阐述和定义,杨先生认为:“宪法、宪政与政治密切相关,宪法就是一部政治法,宪政就是宪法政治。但是,有宪法,并不等于有宪政。如果政治管宪法,那不是宪政,仍是专政,因为这时的宪法只是政治的工具。只有宪法管政治,才是宪政。而且,如果宪法明文规定宪法管政治,但事实上宪法不能管政治,也不是宪政。只有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宪法事实上能够管住政治,才真正是宪政。宪政意味着宪法在事实上成为一切政治活动的游戏规则,意味着只有宪法规定的政治主体才能行使政治权力,意味着一切政治主体的权力都有宪法依据,意味着一切政治权力的行使都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和轨道进行运转,意味着一切违反宪法的政治行为都会受到违宪审查机构以及公民手中选票的制裁。”对照我国的现状,尽管我国有成文的宪法,但不是一个宪政国家。首先,宪法管不了政治;其次,没有任何审查违宪的机构;再次,公民没有选票。
杨兆龙以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的身份滞留大陆,位居高官而没有离开,很使中共生疑,新政权伊始就将杨先生视为“潜伏特务”而内部掌控。1948年,国民政府请杨兆龙出任检察长一职时,杨请辞。杨的妻妹沙轶因闻之,力劝杨接任,沙轶因系中共南京市地下党员。杨兆龙为稳妥,要求中共南京市委地下党派代表面谈,并要求日后为其作证。中共南京地下党派白沙到访力劝,并指名要求营救被关押的政治犯。杨兆龙得到地下党的保证后出任检察长。于1949年,在杨斡旋与力主下,国民政府释放了万余名在押政治犯。
终于,在1963年,杨兆龙被投入监狱,因一偶然事件而将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三个子女也先后以反革命罪入狱。妻子沙溯因不堪受辱,于1966年10月自缢身亡。这时,并无当年的地下党员出来作证。妻妹沙轶因,当年的地下党员,得以颐养天年,在南京市人大副主任位上离休